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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税标准应该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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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税标准应该改吗

  导语: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务报酬所得渐成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劳务报酬个税规定是不是该改改了?

  财务李楠迎来了忙碌的春季。正值“12万元个税”申报期,她所在的公司又刚结束了一个项目,到了给项目所聘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发报酬的时候。根据规定,这些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不同于李楠再熟悉不过的工资、薪金。

  “两类不一样,要分开做。”李楠将现行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打印出来,再分成半页纸大小的宣传单,每当有人来问,她就发一份。“每次做劳务报酬的个税代扣代缴,都有好多人问。你想啊,被扣了这么多钱,人家总得问问为什么吧。”

  这 “被扣了”的钱,其实是劳务报酬依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项个税税负偏重、多年未作调整的问题,在近几年频频被反映出来。

  初春的2013年“两会”会场,让李楠异常忙碌的劳务报酬个税,也成为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审评估集团董事长樊芸,全国政协委员、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蓝逢辉等,都对劳务报酬个税提出了改进建议。

  与此同时,2013年2月,本报记者对北京、山东、江苏和福建4个省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劳务报酬的人员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活动,此次活动共发出调查问卷700余张,收回687张,接受调查对象主要来自餐饮、酒店、物流、通信信息、商贸、物业、传媒、广告、金融、旅游和劳务派遣等行业。调查发现,税率高、扣除标准偏低和多年未作调整,成为调查对象对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反映最多的问题。

  多年未变的政策

  34年间,一个拳头大小的菜馅包子从几分涨到了一两元,一斤大米从1角多涨到三五元不等,在上海坐一趟公交车,花费也从一角左右涨到了2元。34年间,不仅物价涨了,人们的收入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却没有随着这些经济指标一起改变。

  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计征个税。

  1980年~2013年的34年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经先后3次提高,从每月800元逐步提高到每月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定额费用减除标准仍然为每次收入减除800元,未作任何调整。

  此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即属“一次收入畸高”,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实行加成征收,最多加征十成。

  “这确实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水平。”樊芸进一步举例,1980年时,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73元,2011年已经达到4331元,是1980年的59.3倍。1980年,800元相当于大约1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能拿到这个数字的劳务人员凤毛麟角。而2012年,上海市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已达到每小时12.5元,“这意味着,一位劳务工就算拿着最低工资,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超过8天,就要缴税。”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务报酬所得渐成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包含29种劳动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如讲学、装潢、广告、技术服务等。这些年来,取得劳务报酬的不仅包括教授、演艺明星、法律顾问和设计师等高收入群体,更包括快递员、装修工人和地产经纪等低收入群体。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人中,以劳务报酬为唯一或主要收入形式且收入偏低的人不在少数。

  另一项数据更清晰地体现了劳务报酬的日益重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全国来自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只有2.07亿元,占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49%。2011年,全国来自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137.84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65.6倍。

  个人:同工同酬不同税负

  多年未变的政策究竟给越来越多的劳务报酬收入者带来怎样的影响?

  张军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家旅游公司担任实习导游,月收入为3500元。张军和同事的区别在于他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这点不同使他与同事们的收入分属两个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基本标准是: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由于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张军一样月收入为3500元的同事小李,其取得的收入为工资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军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40元,占其收入的15.4%。这样,张军的税后收入只有2960元,仅为小李实际收入的84.6%。

  张军所在的苏州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是工资的8%、2%、1%和8%,共计19%。张军的同事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上述“三险一金”允许扣除,对于张军而言,不仅没有这些社会保障待遇,扣的税更多。

  “我们都一样地工作,可就是拿到手的钱不一样。”像张军这样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选择与员工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如此一来,难免挫伤员工的个人积极性。张军就有了回老家的想法:“在这里工作太累了,赚得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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