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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的新政策_农村医保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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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的新政策_农村医保新政策有哪些

  为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此出台了一些新的农保政策,对于这个新政策你了解多少呢?现在,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下新一年新农保的新政策吧。

  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

  新农保的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允许参保缴费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但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缴费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缴费补贴为30~220元。具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政府不予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年龄15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员不缴费,导致缴费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补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缴费补贴。

  经计生部门确认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经残联确认的非重度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政府每年分别为其代缴100%及2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以上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新农保的个人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政府补贴并入统筹基金。

  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报经市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度缴费,也可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含)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拘役、服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养老金的构成

  城乡居民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足额划拨至个人银行存折。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我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上级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市建立长缴多得机制,鼓励适龄人员参保并长期连续缴费,连续缴费(不含中断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至符合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每增加连续缴费1年,增发当年度基础养老金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丧葬补助制度

  我市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城乡居民保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70元/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1400元)。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于参保人员死亡三个月内完整报送其死亡注销材料的,发放丧葬补助金。逾期未报送的,不予发放。

  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保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往港澳台的,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政府补贴并入统筹基金;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终止。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执行。

  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且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按照我市现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可办理老农保退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若老农保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保。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后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晋政文〔2009〕381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泉州市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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