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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方案启动上海首次遴选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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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方案启动上海首次遴选法官检察官

  3月21日到22日,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进行首次遴选的实施操作,在八家先行试点单位遴选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

  上海市政法委方面表示,此次遴选是首次遴选,随着试点工作在全上海推开,遴选制度的建立健全,遴选工作将步入定期化、常态化运作轨道。

  据悉,当日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确认把上海司法改革先行试点的上海市二中院和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的405名审判员,以及市二分院和徐汇、闵行、宝山区检察院的271名检察员纳入员额管理建议名单。

  此外,另有先行试点法院、检察院被列为遴选候选人的首批152名助理审判员、44名助理检察员进行了陈述答辩。与会委员,在结合前期对遴选候选人办案业绩、履职情况、考试考核以及员额限额等因素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对每个遴选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最终按照1.2∶1的差额比例,分别遴选128名和37名纳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建议名单。

  据悉,纳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的建议名单将按相应的法定程序任命。

  遴选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在我国没有先例可循,为依法、规范、公正做好首次遴选工作,遴选(惩戒)委员会前期召开2次主任会议和1次全体委员会议,就首次遴选工作进行充分讨论、酝酿,达成共识,并审议通过相关制度规定,为遴选的实际操作作了精心准备。

  司法改革:上海入额检察官“一人一档”终身制将运行

  “11条意见”推进检察改革试点

  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自今年4月全面推开以来,已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对上海等首批试点地区的做法和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上海市检察院于近日出台的《意见》,从11个方面对促进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提出要求。内容包括:推进检察官入额遴选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探索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整合内设业务机构,加大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力度,落实检察官从严管理各项规定,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等。

  入额检察长必须一线办案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是必须紧紧抓住的“牛鼻子”。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因此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意见》明确,要赋予检察官独立依法决定权力,也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

  对于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检察官被授予不同的权力。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可直接作出审查决定,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决定,必要时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主要由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重要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履行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诉讼监督,根据办理的难易程度,可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意见》明确要求符合条件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都应作为承办人办理一定数量案件,既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也要通过承办普通案件发现共性问题。在审核案件时,如果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办案责任;如果只进行程序性审核、文书审核的,仍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

  邀请社会公众监督检察权行使

  为防止司法腐败、检察权滥用,在依法授权、合理放权的同时,《意见》要求继续深化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在上下级院之间、司法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探索建立有效管用的监督制约制度。保证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管理权和领导权,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规定了对司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管,做到办案全程留痕;规定了落实案件评查、个案评鉴制度,坚持对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或撤案、捕后不诉等15类案件开展重点评查,对无罪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7类案件进行个案评鉴,并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惩戒的依据;规定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公开审查案件和远程提讯案件,都要严格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意见》对检察机关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出要求。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起诉、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案件,以及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和解、提起抗诉案件,坚持开展公开审查;对案件当事人意见和社会投诉,建立和完善受理、反馈、跟踪和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在公正司法中的作用;通过开展“社会参与评议上海检察改革”活动,听取参评代表对改革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期待。

  入额检察官“一人一档” 即将上线运行

  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将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这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意见》提出,对于因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况,探索完善追责制度,并且要区别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认定检察官应承担的司法责任。对办案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官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没有故意、过失和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不应承担司法责任,这是对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意见》同时对检察官队伍从严管理作出规定。对于违反《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的,一律免去检察官法律职务;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近期,上海市检察院还将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入额检察官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业务办案数据、职业培训、业务研修等客观完整信息,并将在9月底之前上海上线运行,为加强检察官的日常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

  另据了解,在随后举行的上海市检察机关“三严三实”专题警示教育大会上,陈旭对本市深化司法改革中加强检察人员严格纪律管理提出要求。

  今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在严格履行检察职责、顺利推进检察改革的同时,狠抓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题整治等活动,严肃查办个别检察人员违纪问题。上海检察机关将运用正反典型案例深化警示教育;加强对办案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确保每一件案件的公平公正;近年来因违纪被查处,或发生有损检察形象行为,不得纳入员额制检察官;各级检察长要自觉接受干警监督,带头执行廉政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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