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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应征入伍费补偿政策相关消息

时间: 文桦657 分享

毕业生应征入伍费补偿政策相关消息

  应征入伍是指从2010年开始部队每年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征收义务兵。根据国家关于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5、6月份进行。冬季征兵在9—12月进行!

  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毕业生应征入伍费补偿政策相关消息;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簡化入伍學費補償代償程序

  國家前幾年對應征入伍服兵役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但一般入伍后次年才能辦完手續。

  從今年起,此項程序簡化為:在校生的學費由學校先行墊付,次年再據實結算,這為廣大學生提供了方便。同時,應征入伍的往屆畢業生也納入學費補償范圍。

  今年征兵政策還規定,高校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既可在高校所在地報名應征,也可以回入學前學籍所在地報名應征。

  新生入伍保留入學資格

  今年征兵政策規定,剛考上大學的新生報名入伍,學校應保留其入學資格,退役兩年后允許入學,並享受國家學費資助等政策。

  且退役復學后,入伍經歷可作為實習經歷,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

  此外,退役大學生士兵可參加國有企業招錄、基層專職武裝干部配備、村居“兩委”幫助選舉等。


毕业生应征入伍

  多用信息化方式宣傳動員

  昨日的工作會要求各區縣征兵辦和各高校多利用信息化方式手段進行宣傳動員,減少學生往返路途,靈活組織大學生報名。高校在暑假期間要安排專人值班,及時准確地為學生解答相關疑問,為入伍學生提供保留入學資格、學籍管理、學歷學位証書發放等服務。征兵結束后要及時匯總名單,做好學費補償代償工作。


  延伸阅读

  应征入伍预征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年龄要求: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预征流程

  5-6月:学生向所在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报名。

  5-6月: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6月15日前: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并交到学校。

  6月30日前: 《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预征对象本人保存。

  10月3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12月31日前:预征对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 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次年2月后: 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优惠政策

  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下同)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退役后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本专科生应征入伍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可获国家资助,财政部27日发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明确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据了解,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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