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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民政怎么报

时间: 文桦657 分享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民政怎么报

  因为现在的医疗费用十分的昂贵,所谓的看病难,所以很多人都会求助救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原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建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策、资金和对象公开,执行过程和措施公正、公平,资金拨付和发放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坚持在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参与、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关注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坚持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原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保险”)建立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3号和市政府、江政办发[2003]15号文件通知精神,健全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缓解农民大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条 大病医疗保险按照“低水平起步,广范围覆盖,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的方针。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会,费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各村民委员会积极倡导,精心组织。把举办大病医疗保险视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因病致贫的“民心工程”来抓。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各村民委员会目标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对在该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由镇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初保办主持日常工作。各村民委员会相应成立由村民主任、会计服务站站长、群众代表、村医室长等人组成的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本村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收支帐目等项工作。

  第六条 初保办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会在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各村的参保率、资金筹集率,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2、负责基金的划拨和群众医疗费用的审批。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加强对村卫生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以及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技术培训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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