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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资所得税避税10种方法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个人工资所得税避税10种方法

  合理避税是合法的,通过合理避税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减轻个人或家庭财政负担。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个人工资所得税避税方法,欢迎大家参考。

  工资所得税避税方法

  方法1、 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方法2、 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方法3、 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法4、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方法5、 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方法6、 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30000×20%=24000元

  应纳税额

  24000×20%×(1+0.5)-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方法7、提高福利降工资

  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税务师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方法8、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2000)×10%-25=175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465元。

  方法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64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620,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725元一共是7345元,这样就多纳了接近1000元的税。

  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

  方法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税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避税逃税

  避税和逃税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反避税与税务筹划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企业家在最初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往往通过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和加快资本积累进程,这就是偷税的动机,而税务机关以往的执法资源不足又增强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前有诱惑,后有侥幸。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追求可持续发展,这时企业家的风险意识会增强,至少主观上他们不再想继续偷税,于是自然而然地想到避税,其中最常见的方法就是通过成立低税负的关联企业以转让定价方式达到少缴税目的。殊不知,有避就有反,我国税法对避税行为明令禁止,反避税条款在单行税法中到处可见,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等等。

  其实,纳税人大可不必偷避税,如果企业经营决策时能够统筹兼顾,在企业组织形式和交易结构设计时作适当选择就可以减轻税负。筹划乃运筹、谋划之意,所谓筹划就是决策的过程。企业在决策时应事先了解企业及相关法律主体的纳税义务,从组织架构搭建、权利义务分配、合同履行方式、利益实现与退出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设计资本结构和交易结构的最佳安排,这个过程就是税务筹划。专业、规范的税务筹划可以最大程度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防范税务风险,助力企业长远发展,从而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增长。

  当然,税务筹划与避税有时也难以区分,甚至一不小心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纳税人需要从企业战略、行业特点、经营常规等多维度向税务机关解释商业实质以说明其合理性,如果税务人员不能接受纳税人的观点,则会进一步实施反避税调查。

  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时应做到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正确,以避免滥用税法,侵害纳税人权益。首先,主体适格。反避税不属于税务稽查的范围,只能由专业的反避税部门通过专门的程序实施。其次,依法执行。反避税程序应严格执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等规定,规范的操作程序既是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法律要求,又可以减少定性错误风险。第三,定性准确。反避税应避免矫枉过正,有时候,纳税人合理的商业决策,本不属于避税行为,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管理者的身份,纳税人注定是弱势群体,若不能据法力争,有力抗辩,则更多时候只能会被动接受税务人员的主观意志。第四,处理正确。反避税工作要以维护国家总体税收利益为重,坚决杜绝将转让定价调查作为各地争夺税源的手段。

  反避税规则的规范对象,只限于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的税务安排。税法明确对于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不应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为了避免各地之间开展转让定价相应调整谈判,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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