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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医保最高报销是多少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职工医保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学习啦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讲讲重庆职工医保的最高报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职工医保最高报销

  2015-2016重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项目和范围

  近日,重庆市社保局相关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多项医保政策和措施出台并实施,其中就明确了职工医疗保险和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报销标准。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1.5%, 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元/月调整为3元/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门诊可使用额度为80元/人·年。具体见如下详细内容:

  重庆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报销起付线调整。从 2015年1月1日起,大额医保基金起付线(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2 万元调整到 3.7 万元,之后每年递增 5000 元,到2017年达到4.7 万元,以后根据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大额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

  2015年度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015元的75%,即38261元,作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一档全年缴费1912.8元,二档全年缴费4208.4元。

  2015年度,以个人身份参保一次性趸缴人员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51015元。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费部分超过11841元(2014年为11000元),纳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5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由1%调整为1.5%, 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人2元/月调整为3元/月,之后每年在上年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月 , 到2016年达到5元/月,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中小学校学生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办理。

  2.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4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大学生参加2013学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超过每年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例1:张某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应在201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如未在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2014年度的参保缴费,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到9月30日补办,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150元。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则缴费金额为:一档380元;二档470元。

  五、居民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从2013年起,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2013年、2014年为60元/人·年。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七、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怎么办?

  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金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

  参保人员怎么选择医院看病

  1.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

  2.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医保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住院者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所在地医保中心或医保局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注意: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例4:张某在开县参加一档居民医保,到重医附一院住院,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元。属于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就医,需办理登记手续。1.张某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报(5000-800)×40%=1680元;2.张某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则只能报[5000-800×(1+5%)]×(40%-5%)=1456元,少报224元。

  医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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