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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窦娥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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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某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2年了。最近想换个单位,于是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同意离职但是要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王先生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意外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对于这份合同,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么?
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过错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签名,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另外,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法律鼓励大家签订合同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由相关部门给与审查,避免出现一些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因此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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