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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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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案例解析

  劳动法虽然属于社会法,但不应当忽视其经济功能。了解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的一些案例可以有助自己的法律意识提升。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的一些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

  陷阱一:不通过正规渠道招聘

  2006届毕业生小张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

  专家建议:人员招聘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单位对该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会派专人通过各类正规渠道招聘。像小张遇到的招聘单位就需引起毕业生注意和警惕,不要毫无防备地就把自己的简历等材料交给这样的单位。因为这样的单位其内部管理很可能存在问题,甚至还存在欺骗毕业生的可能或是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当对方要求你提供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只有一知半解的"招聘单位"透露有关任何你的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当即报案。

  陷阱二:骗取劳动力

  有一种骗取劳动力的方式是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有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但是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这份工作,从而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专家建议:在求职的时候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需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单位虽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种职位,其实这些职位都是做业务的,甚至是没有底薪的业务。

  陷阱三: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又如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

  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专家建议: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毕业生应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可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在招聘环节就应该多加注意,求职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要大胆地和用人单位商谈有关工资、保险等相关内容,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陷阱四:以招聘为借口骗取财物

  小刘很顺利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并参观了公司,觉得很正规。很快公司通知其到参加培训,并要缴纳250元的培训费。小刘觉得机会难得,交了钱并参加了培训。培训后公司又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100元,但却因为视力较低公司拒绝录用。后来小刘发现差不多每次招聘会这个公司都在招人才知道受骗。

  专家建议:首先,大学生找工作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所求职单位的真实背景和性质。投简历前,可以通过自己的朋友、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各种关系核实单位的真实性。 其次,应该进入信誉度高的招聘会和专业人才网站应聘。但对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做必要的保留,尤其是在网络上。现在好多毕业生都通过网络找工作,但有些专业人才网络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容易出现违法招聘。而且学生的个人资料也是公开的,甚至于自己的详细住址和手机号码也是公开的,这为骗子提供有利的条件。 再次,国家明令禁止在招聘过程中以任何的名义收取费用,包括培训费等。但凡要求缴纳费用的都应该警惕。但凡学历要求过低,而薪酬却高的要注意。

  就业维权要懂的法律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非劳动合同,签订后也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大致属于预约合同,预约行为完成也就是到用人单位报道工作后该协议即失效作废。如履行约定过程中一方违约,司法实践不能强制执行,需按照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在入职时要求把相关证件放到公司保管,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三、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供担保人、交押金,否则不订立劳动合同,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者财产担保。

  四、劳动合同中规定在某一时间段年限内不得结婚生子,否则予以解雇,这合法吗?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结婚、生育内容。

  五、入职后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为职工办理户口或者其他服务后,入职时要求签订承诺书必须工作满多少年才能离职,否则要赔付违约金,这个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员工才承担违约金:1.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限,员工违约需支付公司以分摊花费到自己身上的培训费用数额为准。2.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七、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月薪,同时不缴纳社保,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月薪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内公司同样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八、公司把订立的两份劳动合同同时收走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同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并且双方各执一份。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九、在已有毕业证书情况下,公司仍然要求签订实习协议,怎么办?

  此情况下签订的实习协议具有劳动关系,可向用人单位索要正常的劳动薪资报酬。

  十、公司不愿意为自己购买社保,要求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后,不签订的不予录用,怎么办?

  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法以协议方式放弃,此声明书无效。

  大学生职场维权常识

  签订三方协议

  大学生离开学校,进入职场,首先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进入公司以后,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遇到问题,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方是指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签订后不是完事大吉,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找兼职警惕安全问题

  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能盲目,应警惕各种安全问题。

  人身安全:大学生应当首先建立自我保护和心理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一些大学生兼职网上的招聘信息,也不要轻信路边张贴的各类小广告,尤其是招聘材料抄写员、押运员等所谓“高薪岗位”,多为虚构,切勿上当。

  财产安全:应聘过程中一旦公司提出要先交纳费用,要引起重视,并坚决予以回绝;若已经交费上当,要向单位索取收据凭证、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避免单位事后转移,追讨无门而造成损失。

  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密,不要随便提供个人的所有联系方式,一般还要留下手机号和电子邮箱即可;对于各种渠道尤其是兼职网上的招聘信息,务必核实,不要轻易填写详实的个人信息,不要抵押自己的身份证,如有所需只要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即可。

  大学生找兼职,建议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中型企业,这样除了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还可以在人身安全和薪酬福利上得到应有保障。

  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有很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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