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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交强险赔偿标准

时间: 华炫968 分享

2017交强险赔偿标准

  一般人只知道买车就要购买交强险,那么交强险具体都应该赔偿哪些方面?最高限额是多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责任时怎么赔偿?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交强险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交强险赔偿标准

  随着我们的生活进入汽车时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作为最基本的保险制度也随之确立。交强险制度实质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康复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医疗费又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最高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项下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康复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最高限额: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1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

  交强险具有明显的补偿性,保险公司赔偿时不分双方责任的大小,都应对对方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全额赔付。即使是机动车方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对受害方的基本保障。

  另外,对于未购买交强险而上路的车辆,交强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未购买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赔付规定直接承担而不问事故责任。因此,千万不要为了贪图省钱而不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标志的作用

  交强险标志规格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

  内置型: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内置型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长88毫米,宽75毫米,可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

  便携型: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便携型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长90毫米,宽60毫米,可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

  交强险标志作用是什么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从2006年7月1日起,投保该险种的车辆须将保险标志贴在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没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如摩托车、拖拉机等,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后,如被交管部门发现忘记携带保险标志及保单,将被处以20—200元不等的罚款;如果尚未投保,罚款数额为应缴纳保费的两倍,严重的还将面临扣留车辆并扣分的风险。

  交强险标志必须贴吗

  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须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及交强险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交强险标志的,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交强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强险标志丢失怎么补办

  若交强险标志丢失,必须随车携带保险单,否则交警检查时将予以扣车。车主可到出单保险公司补办。补办时必须携带保险单和身份证。

  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

  交强险争议解决方式

  1、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如果就保险赔偿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2、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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