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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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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作为合同违约救济的两种重要形式,违约金和赔偿金联系密切,并因此具备了比较的基础。在商事活动中,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常常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由于可能适用非中国法律,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研究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和态度,在合同实践上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就违约金与赔偿金进行比较研究。
  论文关键词 违约金 赔偿金 比较研究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的形式之一,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和合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金主要用于违约救济,赔偿金除用于违约责任领域外,还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
  一、我国法律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第114条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替代,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根据该法第107条及其后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赔偿金的性质,如前所述,《合同法》对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进行了明确。该法第113条又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按性质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定的损害赔偿)。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合同法》确立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但《合同法》并非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因为如果违约金数额仅是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并不必然导致调整或无效,而超过的部分显然不再是补偿性的。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律上的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要区别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违约金可以是补偿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违约金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违约当事人实行制裁,这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而且有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而赔偿金一般而言仅具备补偿性,不具备惩罚性。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虽然某些违约行为有可能产生惩罚性损害赔偿,但这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一般原则。
  其次,二者的确定依据不同。违约金是由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商定的,其数额也是预先确定的。而赔偿金虽然也可用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来表示,但其最终确定数额是在违约发生后依据实际损失计算出来的。
  再次,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追索违约金,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二要有违约行为。追索赔偿金,同样也要有违约行为,但对赔偿金的适用并不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其适用还必须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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