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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卫生医师政策最新规定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公共卫生医师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最新乡村医生改革政策

  最新乡村医生改革政策【1】

  到2025年,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同时村医原则上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3名的标准配备。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每月)。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水平偏低、养老保障不到位、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不足。

  在册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仅占4.5%,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仅为14.3%,具有大中专学历者分别只有13.2%和31.8%;村医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率仅为23.8%,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者仅有0.3%,60岁以上乡村医生基本没有养老补贴。

  此次出台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从提高村医岗位吸引力、转变村医服务模式、优化村医学历结构、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保障村医合理收入、改善村医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方案要求,要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建立“村来村去”乡村医生培养机制,选择省内具备开办乡村医学专业条件的中高等卫生专业学校,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每年招生100名,10年共计1000名。

  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至2025年,全省计划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培训乡村医生12000名,每年度培训1200名,学制3年,成绩合格者颁发大专学历证书。

  并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方案强调,要建立起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但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严格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季度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

  省、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方案明确,要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别困难的县(市),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方案要求,要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

  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市)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

  方案明确,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开展契约式服务。

  乡村医生应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方案最后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县(市)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将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最新乡村医生改革政策【2】

  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天津日前出台文件,针对广大乡村医生面临的各种困难,财政部门建立起保障机制,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据介绍,目前天津市有乡村卫生室2500余所,在岗乡村医生6000余人,大多数是“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服务人员,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遇到年龄偏大、社会保障跟不上、医药卫生场所陈旧等突出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完善了乡村医生和乡村卫生室保障机制。

  其中包括,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项目发放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下一步天津市区两级财政还将整合资金,加大乡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扶持力度,把乡村医疗卫生事业与“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结合,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2个乡镇从1月1日起开展试点;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意见》明确,立足基层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

  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承受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

  未签约的农村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

  《意见》要求,建立乡村全科医生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在岗乡村医生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安排,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同时,《意见》还对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强化乡村医生培训与培养、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等作出相关规定。

  比如,《意见》要求,各市要选择1个~2个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在开展试点,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结合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探索建立“县招、乡管、村用”用人制度,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用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对招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到村卫生室执业。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该省每年免费招收400名定向医学生,待其毕业后补充到乡村医生队伍中去。

  《方案》明确,从起,依托省内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生方向,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专、高职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每年至少招收400名免费医学生。

  免费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村卫生室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

  免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方案》同时规定,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

  从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且在村医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

  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兰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同时,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在乡村医生管理方面,《方案》规定,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并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务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

  同时,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

  在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制定适当的学费补助标准。

  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

  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市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免费医学生招生计划,每年招收免费医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报考人数的10%,并逐年递增。

  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进修培训、职称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

  此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由人社等部门在空编内根据岗位需要公开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在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方面,《方案》指出,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贫困乡村医生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医生,在省级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争取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自1月1日起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

  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方面,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

  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

  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

  具体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参照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

  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但最长返聘时间不超过5年。

  最新乡村医生改革政策【3】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

  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医生的工作,挂念乡村医生的生活。

  在开展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实施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乡村医生代表和专家意见。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实施意见》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新举措和亮点?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本着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

  一是建立“村来村往”后备力量培养制度。

  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

  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二是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

  三是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在2014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仍然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举措:一是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是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

  考核的重点是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有哪些要求?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是当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

  在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组织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为进一步提高具有较高素质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指出,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在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方面,鼓励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实施意见》要求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具体有哪些举措?

  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

  三是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通过上述渠道,乡村医生将通过优质服务获得更多的补助,其合理待遇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七、《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有哪些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已经步入老年,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后顾之忧。

  国家十分关注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2017年关于卫生人员晋升职称条件

  一、卫生人员晋升职称条件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件

  (一)、初级

  1、从2000年起,取消“员升士”,即没有中专以上学历则不能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可认定并聘任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认定并聘任医师。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一年并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后,其他专业中专毕业一年转正后,经“士”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后可取得“士”级专业技术资格。

  4、中专毕业取得“士”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后,经“师”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可取得“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5、护士专业大专毕业三年并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后,其他专业毕业三年后,经“师”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后可取得“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

  中专学历并受聘“师”满七年;大专学历并受聘“师”满六年;本科学历并受聘“师”满四年;硕士学位并受聘“师”满2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以中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可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高级(含正高、副高)

  按卫生部、人事部卫人发[2001]64号文件规定,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资格晋升将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方案未下达。往年的评审条件是:

  1、副高

  A、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资格并受聘2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主管)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主管)并受聘5年以上。

  B、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C、业绩成果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专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2) 市(厅)级以上立项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 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1项以上,达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D、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著1部(主编或副编,30万字以上)和省级论文1篇;

  (2)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20万字以上)和省级论文2篇;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乡镇卫生单位的人员)。

  2、正高

  A、学历、资历条件

  获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B、外语条件

  熟悉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C、业绩成果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有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 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 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 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负责人,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成果。

  D、论文著作条件

  (1) 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20万字以上)和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 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20万字以上)和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 ;

  (3)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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