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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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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2017年江苏户口迁移有哪些相关的政策,江苏户口迁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哪些政策值得关注。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目前,包括江苏在内,全国已有30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将取消农业户口。

  一、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

  1、拥有宅基地和责任田。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此外,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收益;

  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征地补偿。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买房。买房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小产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5、大病保险和新农合。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6、养老保险。有些村里,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7、生育。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这是以前的情况。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二胎政策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8、教育。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二、非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

  1、招工待遇好。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待遇好。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3、养老保险待遇。非农业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养老金;而农业户口职工按现行政策,无论交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退保。

  4、医疗保险待遇好。非农业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而农民工在职期间只有住院了才能报销,一旦退休了,就不给报销了。

  5、低保标准高。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低保标准,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而农业户籍低保人员为1700元/年,每月142元。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

  江苏省户口迁移证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市内迁移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二)市外迁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三)迁出市外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四)大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2、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省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3)户口迁移证。

  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10、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四、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户口迁移证有效期

  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是自签发之日后30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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