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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出口退税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出口退税有哪些新的政策,关于出口退税有哪些政策值得关注。出口退税的政策出台将会有哪些影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详见附表1)。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详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4)。

  (四)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2017年外贸政策

  1、税收减免

  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财关税[2016] 62号、64号、68号、69号、70号和72号通知。

  为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支持陆上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十三五”期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针对上述领域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出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单位、特定用途和特定商品的进口活动,单独或合并免征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从事上述领域进口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及时关注。

  在这6份通知中,我们重点提示大家重视第70号《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与之配套的第72号《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2份通知明确了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类型、货物用途、具体货物范围以及相应的免税项目,同时规定了可以将免税进口货物用于其他单位的条件,并对违反通知规定,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强调。

  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对于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单位合法合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许可证管理

  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商务部单独或联合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委发布一系列许可证管理相关公告,对2017年许可证管理商品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84号公告,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12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第85号公告,公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86号公告,公布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87号公告,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第90号、91号公告,分别公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和《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许可证管理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手段,相关政策时效性强,需要进出口企业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情况,同时,发证机关层级和权限不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有权机关申领。

  海关监管方面,通关过程中验核许可证件是必经环节,对发现的伪造、变造以及超许可范围等情形将予以处罚;后续环节,将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许可证是否相符、有无非法转借、出让许可证或许可份额等行为进行查处,企业应当对充分认识、积极防范并有效化解相关风险。

  3、出口退税

  2017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2017〕4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通知主要针对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公布重新编制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同样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政策,政策的调整内容涉及退税商品范围、退税率等多个方面,而调整结果则涉及到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企业有必要充分重视、及时关注。

  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跟进政策变化情况,可能导致两方面风险:一是违法退税,甚至涉嫌骗取退税,二是无法充分享受退税,企业利益受损。

  企业为合理合法足额取得出口退税,需要在海关通关环节准确申报税号、货值等要素,而这些要素也正是海关监管中重点审核的内容。

  目前,海关深化改革的方向是逐步简化现场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同时,将更多的监管力量投放到后续监管环节,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要素的审核将更多地依赖稽查部门的后续稽核查工作来完成。

  因此,出口企业今后将更多地面临海关稽查部门针对出口退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后续监管,有必要提高对于海关稽查的重要性和对企业影响的认识,将风险防范的重点逐步转到后续环节稽核查的应对上来,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单据审核、优化部门配合等工作,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

  2017年7月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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