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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免税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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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该转出。对于免税出台了哪些相关的规定。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免税政策出台,希望你们喜欢!

  2017国税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政策要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从2017年1月1日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所调整

  《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政策要点: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四、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政策要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五、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六、《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政策要点:《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七、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政策要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和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八、油气企业办公、生活用地将全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政策要点: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策要点: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同时,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等内容进行明确。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应注意税制转换交替期的特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5月份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其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其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既不与营业税营业额合并,也不与同期的原增值税项目合并计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其中一类业务的月销售额等于3万元时,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销售额标准提升到了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

  例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2016年4月份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7万元,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3万元;在5、6月份合计取得营改增后的服务销售额6万元,取得销售货物和修理劳务的销售额5万元。

  解析:甲公司4月至6月这个季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4万元(3+6+5=14万),如果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只能就4月份取得的营业额7万元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该季度取得的销售额14万元已经超过免征增值税的标准(9万元),从而不能免征增值税。5、6月份合计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1万元(6+5=11万), 也超过了免征增值税的标准(9万元),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而按照本次“23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应在5月份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免征)营业税。而在7月份申报时,因其5、6月份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6万;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5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6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例2: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2016年4月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3万元;5、6月份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5万元,取得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销售额7万元。

  解析:乙公司在7月份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其5、6月份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5、6月份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7万,虽说没有超过9万元的季度免税标准上限,但超过了6万元,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印花税管理实行新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期施行。

  那么本次印花税管理规程都有哪些要点呢?实际财务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呢?

  1.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3.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4.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5.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6.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7.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8.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9.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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