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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经济形势与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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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减速,物价涨幅继续回稳,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就业形势总体良好,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经济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2017国家经济形势与政策论文篇1

  [内容摘要]:社会公平历来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想之一。一个社会对于社会公平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也是人们判断一个社会及其政策正义与否的重要尺度之一。目前的人类社会从本质上仍是阶级社会,因此不公平成为当下社会的常态。在现阶段及未来阶段,社会公平保障问题将是阻碍我国综合发展的重大难题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为人类社会如何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完善做出了理论的奠基,但在其中国化的重要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践,把社会公平保障问题的研究作为重大社会政策理论加以关注。笔者以社会政策学为基本研究视点,从我国的社会公平保障的研究基础入手,深入剖析当下我国社会公平的现状,并归纳出目前我国社会公平保障的制度概念,并指出我国社会公平保障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社会 公平 保障 政策 发展

  一、绪论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当下中国已经将“社会公平”从一般的伦理关注转向对社会公平保障的实践研究,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对于“社会公平保障”的理解,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收入分配问题,而是贯穿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各个层面,与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有莫大的联系,还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积累,也为推进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地区发展差异、经济与文明不协调、就业的压力、权力腐败……,都对社会公平保障的完善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密切关注我国当下社会公平保障的现实状况,不断完善社会公平保障政策,将实现社会公平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要求切实维护与推进。

  二、我国社会公平保障的理论探析

  1、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否定,与资本主义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其对于社会公平的继承、弘扬与追求。社会主义将消灭和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追求之一,将社会公平的实现作为奋斗目标不断追求。自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类社会在追求社会公平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正如列宁所说:“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与平等,因为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公平。但是人剥削人已经不可能了……却不能立即消灭另一个不公平现象:‘按劳’分配消费品。”此段话指出,虽然社会主义已经消灭了社会不公平的剥削制度基础,但是社会不公平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因此社会主义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与探索,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情况对于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调节与控制。

  2017年就业形势与政策论文三

  [摘要]产学研合作教育在我国已发展多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仍然制约着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找出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约束力度、强化财政制度、突出政府作用,不断的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教育 政策法规 建议

  近几年来,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教学模式在我国得到高速的发展。这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教育模式,它在培养创新性、复合性、应用性人才,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用政策来规范其运行与管理,又需要有相应的法规作保证。虽然产学研合作教育已在我国发展多年,建立并实施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不足。

  一、国内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现状

  (一)相关政策法规刚性约束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核心是教育,主体是高等学校,所以,在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高校的政策引导与规范。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政策和教育立法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了相应的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但在关于规范高校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政策法规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许多规定只是零星地分布在相关政策和法规条例中,这些政策法规也多是鼓励性质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提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产学研合作教育中高校的发展要求只是作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整体上显得比较零散,也没有明确规定高校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大部分政策是鼓励性的,刚性约束不强。对高等学校的经费支持力不足,实际指导性不强,未能够形成一个完整地政策体系。

  (二)面向企业的财政支持与优惠政策力度不足,缺乏吸引力

  企业是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重要的合作对象,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到产学研合作当中是发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关键所在。我国政府在国家税收方面的政策中,有几部分是针对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对企事业单位减免税收等方面指定的相关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中明确的规定: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各类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所涉及到的学生实习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技术成果转让与开发等费用上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免税或者减税的政策。但结合当前实际来看,这些政策对企业税收减免的力度不是很大,更谈不上提高企业参与到产学研合作当中的积极性。在这些政策法规之中,由于2008年我国的税法改革,使得唯一能够起到激励作用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随之作废。所以说,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参与到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的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政策是缺失的,这些企业难以获得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也缺乏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动力和保障。

  (三)政策法规对政府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企业与高校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两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一样,活动差异较大,企业与高校在法定意义上对培养人才的责任不同,对待政策法规的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政府作为两者之间的纽带,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与官方行为来引导双方走出分歧,走向合作。所以在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

  二、国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情况

  (一)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完整、规范

  国外教育立法完整性、规范性、系统性、指导性比较强。完整规范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产学研合作教育得以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如美国通过的《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2000年的《美国教育规则》等纲领性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高校的地位,从实施和管理上促进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发展。德国为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顺利实施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学校法》、《劳动促进法》、《手工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企业培训规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以调节与约束学校与合作企业的行为。同时为参与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企业提供了优惠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及专项资金支持等政策。[2]

  (二)财政制度完善,优惠政策明确化

  国外通过教育立法, 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财政制度,通过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在法律条款中对经费划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世界上合作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当属美国,美国始终把政策的重点放在高等学校。如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5高等教育法”,在该法的第三条款“增强发展中的学校”中,允许“发展中高校”使用该条款确定的款项去发展合作教育计划。 之后经过 1968 年,1972 及 1976 年等多次对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在“1976 高等教育法”第八条款中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至此,美国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1992 年,联邦政府为合作教育基金拨款3亿多美元,用于启动、加强和改进合作教育。[3]基金是作为“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合作教育的管理,少量用于合作教育的研究和试点项目。在联邦政府资金的支持下,全美开展合作教育的学校达到 1100 多所。美国的“种子基金”计划正是建立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财政支持之上,极大地提高了高校和企业参与到产学研合作当中去的积极性。

  (三)在政策法规中突出了政府的职责与作用

  国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有政府行为与官方行为。政府是产学研合作教育实施的引导者,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纽带。日本是较早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国家之一。在日本,产学研合作被称为“产学官”合作,看似一字之差却明确的表明了日本产学研合作的官方主导的实质和特征。国家在对参与合作教育的企事业单位优惠政策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政府对风险性很高的技术转让予以支援与扶持。如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对TLO的技术转让进行评价, 认为有完成能力的情况下, 政府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援。TLO从设立当初到完全自立, 国家都予以支援, 以便大学科研成果顺利向民间企业转移。[4]由以上可以看出日本的“官”作为“产学”合作的纽带, 主要是在“法”和“财”方面的支援。

  三、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具体建议

  借鉴国外关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状况,制定科学而又规范的高等教育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如何真正的深入理解产学研合作的概念,且能够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发生实质性的关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所以,在这里对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提出三点建议:

  1.完善以纲领性立法为核心的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结构形式,加大约束力度。当今国内外教育立法现状和经验表明,现代教育政策法规是一个综合性的立法范畴,其形式主要是采用以纲领性立法为核心的立法结构。国外许多国家也都是在本国宪法原则指导下,分别制定了包括以教育体制、性质、方针、任务为主要内容的纲领性立法,是教育政策法规的总纲领,对其他政策法规起着原则性的规范指导作用。因此,以纲领性立法的形式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并使之纳入以“教育法”为主体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5]所以,我国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在以纲领性立法为核心的基础上,需完善与细化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使教育立法完整性、规范性、系统性,加强其指导性,逐步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

  2.建立并完善对产学研合作教育参与方的激励奖惩制度。高校与企业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为积极引导高校与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需要加强对两者的财政支持,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与社会各方资金参与的多渠道的财政投入与分担机制,保障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经费;利用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一系列的经济手段,鼓励和促进企事业单位参与到产学研合作教育当中去,将提供实习或见习岗位的数量与合作教育的质量,作为企业资质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权限和问责机制;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中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对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双方在合作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做详细的合作规定。对于高风险的技术政府需要给予特殊的支援与扶持。

  同时,建立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给予法律限制和制裁的惩罚机制。对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企业与高校, 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能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不能承担和完成产学研合作教育任务的企业与高校,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罚。

  3.充分发挥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政府支持,学校和企业的共识是建立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关键所在,任何一种制度和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多向互动、达成共识、共同实施的过程。产学研合作教育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部门,其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必须要得到各个方面的认同,形成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合理调控各级政府与社会各个部门的关系,加强各方之间的理解与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等教育是一种公共事业,培养的人才是整个社会共有的财富,培养人才既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 加大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宣传力度, 确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地位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保障产学研合作教育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提供有利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黄海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山东大学,2009

  [2]张苏俊.中外校企合作教育比较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0(9)

  [3]刘巧云.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国内外比较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6(11)

  [4]郭琳.日本“产官学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启示[J].辽宁教育研究,2008(9)

  [5]刘绍平.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国际比较及对策思考[J].湖北农学院学报,2002(10)

  2017国家经济形势与政策论文篇2

  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从而引爆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高速增长的以出口为主导的外向型经济便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据危机的爆发已经过去了6年,我们可以很明显的从各种经济现象中看到它的荼毒。像沿海经营出口贸易企业纷纷破产;中小企业融资难;各种关税壁垒层出不穷;华为在美国市场进军受阻,接受美国国家安全调查;我国最大的光伏企业倒闭,近期欧盟对中国光伏的产业拟课重税;国内物价快涨,CPI指数居高不下;各地政府债台高筑,政府信誉每况日下;国内房价高,买房难,挫伤人民信心等。凡此种种,无不说明中国经济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受其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国际的经济的细微波动也会让中国打个喷嚏,如近期国际金价下跌,引起中国大妈的疯抢,现在可看来,大妈们的冲动。现在看来,大妈们的做法在近期显然是不明智的,但它可以反映出中国全球化的程度。

  一直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是靠出口、投资、消费,这三架马车来带动。这也是经济学概念中,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满打满算也已经有近20年,对于此以是轻车熟路、深谙此道了。所以在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政府一直是引导、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吸收的大部分外资也是从事出口加工行业。随着欧美市场在危机影响下自身难保,中国的出口贸易受到影响便理所当然。于是政府便面临难题了,它得想办法继续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不然经济的突然停止,所带了的社会阵痛,当今的中国无论如何也承受不起。

  为了应对外贸受阻,增长放缓的现实。要想刺激经济,惯用的做法就是扩大投资和刺激消费了。于是便有了“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和“十大产业振兴计划”。

  仔细的理解这两大政策,我们就会发现:“四万亿元刺激计划”颁布的目的是从两方面考虑的。一个是由政府主导的对内大量投资,如近年来全国各地高速铁路的建设和其他一些大型工程的建设;其次是由政府投资带动政府消费,产生“晕轮效应”,带动民间投资和消费,从而拉动经济的稳增长。而“十大产业振兴计划”的作用也同此,只是所着眼点领域不一样,它主要是扶持一些关系国家命脉的支柱产业。具体有:钢铁、汽车、纺织、装备制造、船舶工业、轻工业、石化产、电子信息业、有色金属和物流业。无疑这一举措可以加快这些产业更新

  换代的速度和追踪世界先进水平的能力,并提升起国际竞争力,也可以给不景气的出口,带来些活力。从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与国外主流国家相比,证实这些举措是及时、有效地。

  政府的大力干预经济,采用政府刺激计划也并不是完美无缺、毫无副作用的。从“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和“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中可以看出政府政策很明显的向国有企业倾斜。尤其 “4万亿投资大计”,大部分是投向了政府和国有企业大项目,投向了基础设施,如前“铁公机”(国家轨道交通建设,像高铁)项目,但是这些领域本来也是民间资本少有涉足和具备竞争优势的领域。这就引起另一个目前在经济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国进民退”。

  在主流经济学家的观念和论题中,他们对“国进民退”是矢口否认、极力辩驳。但事实是怎样的呢?我们不妨看看“国进民退”标准之争。

  目前衡量国进民退有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的数字,一个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控制标杆。 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看,近年来我国非国有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看,的确得不出“国进民退”的结论。但是,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控制标杆,我们就会产生困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是党中央对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方针,将国有经济控制的范围缩小到“三个行业和两类重要骨干企业”之内,腾出空间发展民营经济,这就是“国退民进”。全会对国有经济这一定位回答了要国有经济干什么,其职能是为社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不是为了获得盈利,一般民营经济不进入,因无利可图,只能有国有经济来承担。 .最近国发[2010]13号文件,即“新36条”,又明确指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即投入三个行业两类骨干企业,这是国有经济“有进”的方向,除此之外国有经济应当“有退”,中央的这一“有进有退”的精神是非常坚定和明确的。以此为标杆,来分析我国近期国民经济发展走势,会得出另一结论:“国进民退”,不支持国家统计局的“国退民进”。

  从《决定》和”新36条“中,已经可以看了“有进有退”,这一坚定而明

  确的中央精神。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景像却与之相反。究其原因,我们来看看国资委的手段:1.公开的国进民退:国资委将中央决定控制的“自然垄断的行业”,改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大大扩大了国有经济控制的领域,使一些地方在强行收回小煤矿和小油田有了政策依据。一个政府部门修改中央全会的《决定》,这是少见的。这是公开的“国进民退”,与民争利。 于是,就有了山西的煤矿的重组兼并和日照钢铁被兼并。2.隐形的国进民退: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国有经济锁定在“三个行业和两类重要骨干企业”,其以外的国有经济应退出,而实际上有许多国有企业固守阵地,但效益低下,并没有退出,这是隐形的“国进民退”。3.明退实进:中央决定国有经济应当在“三个行业两类重要骨干企业”以外的行业和领域“有退”。但在“做大做强”、“保值值增”方针指导下,迫使国企去追逐利润最大化,不仅不“有退”,反而大大“有进”,央企进入房地产业就是一例。据统计:高达70%的央企——127家中94家经营房地产,占到该行业的60%,60%以上“地王”出自央企之手。国资委为了应付今年两会代表和委员的质问,宣布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从数字上看,可谓退出力度之大,约82%的央企退出房地产。这是虚晃一枪,掩人耳目,剩下的16户,拥有央企投入房地的资产总额的85%,销售收入的86%,利润的94%,实际上并没有退出。这是“明退实进”。4.国不让民进:据有关方调研,当前全社会80个行业中,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占77.5%,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占51.25%。

  由上面国资委和央企的所为,我们可以很显然看出国企并没有按中央决定退出一些行业和领域,为民营经济发展开拓空间,反而在“做大做强”思想指导下,以“保值增值”驱使国企扩大占有行业和领域。尽管国家统计局掩盖了“国进民退”的真相,并误导了社会舆论,还为继续“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供理论依据。但国进民退已然是事实,它已经深入经济领域,并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有时候经济发展出现问题,并不单单是中央的政策问题,而是政策的执行者依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对政策进行变相的曲解。

  目前中国经济运行势头良好,但疾病缠身,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当然,我们有信心去克服,问题吓不倒人,它只会增加我们克服和防治它的能力,中国人民是一定会实现民族的伟大振兴和属于每个人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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