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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案件再审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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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问题。

  一方面,应对抗诉案件予以必要审查。抗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再审,但并不是说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人民法院要依法先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应该再审的标准才决定再审,审查期是30天,审查内容是当事人的主体要素、时间要素、法定范围要素、顺序要素等。这个审查只审查上述形式要件,对于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等实质内容,需要法院在再审中进行处理。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标准,要商检察院撤回抗诉,否则,不应受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抗诉卷宗中缺少必要材料的,应退回检察机关补充,拒绝补充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一审后放弃上诉权符合申请抗诉条件的,要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不上诉“正当理由”的审查。

  另一方面,准确把握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民诉法审监程序司法解释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就是检察机关支持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句话是很科学的,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不是诉讼主体,只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审理范围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诉人一方其实也有合理诉求。比如前面所举的例子,我们要争取达到再审案件的案结事了。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抗诉支持的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实际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大于检察机关抗诉书上的诉讼请求,那应该审理的是抗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小于检察机关所支持的请求,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之外,法院审理的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办理的问题。

  检察建议是民诉法这次修改明确规定的,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受理时进行审查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应有书面建议书,并且内容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比如指明原审中的缺陷或原审违反的法律规定,且根据两高“会签文件”,检察建议要经同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向法院提出,有人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因为抗诉案件尚未要求通过检委会讨论。我们认为,抗诉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后提出的,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不经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因此,要求同级检委会监督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是符合受理条件后的审查问题。审查检察建议的标准是原审是否“确有错误”,若“确有错误”应按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决定再审。如果经审查没有达到非改不可的错误标准,不能决定再审。不要将审查检察建议等同于诉讼案件,不要求组成合议庭、进行质证等,可用一切可以允许的手段进行审查,一般情形下不要简单地举行听证。

  另外,对检察建议的审查是对实质内容的审查,这项任务跟抗诉和再审有着密切联系,这项职责由审监庭负责更适宜,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办理检察建议和抗诉这两项任务应由审监庭负责,希望在座的各位院领导们注意调配好审监庭的力量。

  (四)依职权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的问题。

  依职权再审案件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抗诉再审案件在再审事由、再审审查程序等方面均不同的审判监督案件,其来源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对于这类案件的启动和审理程序,确有必要予以规范和统一。要特别注意坚持慎重启动原则。从调研情况看,不少法院对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尺度掌握得比较松,适用起来相对随意,新修改的民诉法实施后,由于新法为解决多头申请、申诉、反复缠诉的问题,力求有限再审、终审终局而设定了新规,因此,对于依职权启动再审一定要从严把握,否则,又很可能出现当事人申请抗诉不成后又重回法院缠诉的情况。

  要正确认识依职权启动再审与依申请、依抗诉启动再审的关系,一般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依法又不能申请再审和抗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机关建议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再审的,应先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启动再审。

  (五)关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问题。

  一是恰当把握与抗诉机关的互动关系。对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予以改判,对于没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维持。既不能迁就检察机关的不当抗诉,又不能袒护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对于原审裁判和检察机关的看法均有道理,只是因为法律规定模糊、理解认识不同等因素提出抗诉的,要注意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不要简单地驳回或维持。对于被害方上访、闹访的再审抗诉案件,要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认真做好附民调解、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向检察机关说明维持原判的理由,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处理好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工作衔接问题。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要坚持“审查的归审查、审理的归审理”原则,不必受制于立案审查的结论。对于审理结论与审查结论不一致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多听取审查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要纳入跟踪督办和重点案件评查范围,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这些案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反馈。对于“指定再审”的案件,要充分重视异地审理带来的调卷、提讯、押解被告人、开庭等问题,提前做好应对、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检察院、监狱部门和被指定法院的配合与支持。

  三是准确把握减刑、假释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要以贯彻新修改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契机,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积极探索制定公开审理细则,推动建立规范、公开的案件审理程序。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审理的意识,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起点、间隔和幅度,防止出现减刑、假释适用不一致、不平衡。要切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减刑假释的归口管理已在此前多次会议中强调,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明确由审监庭负责,个别尚未实现归口管理的省份也在调整中,请有关法院要尽快完成调整分工,确保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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