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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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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 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 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第十条 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司法解释专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需要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司法解释的审判业务庭、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的清理、编纂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庭、室参加。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发布司法解释的“公告”样式和司法解释样式(略)

  司法解释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及其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也不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

  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

  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九三次会议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二○○一〕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下一页更多精彩“司法解释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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