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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有哪些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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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有哪些重点

  五、审查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六、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1、租金是否包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3、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转帐支付还是其他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有月付、季付、年付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并确定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最后日期。

  七、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1、修缮条款: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

  2、转租条款:审查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及转租的条件

  3、保险条款:审查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负担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审查是否对己方当事人较为有利

  5、违约责任条款: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6、免责条款:审查免责的范围

  7、争议解决条款: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8、备案条款:审查由谁向房屋管理部门履行备案的义务及备案费用的负担。

  八、审查是否已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殊要求内容全部列入合同中,是否有遗漏的特殊事项。

  完成上述审查后,通读全文,再次审查确认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同时注意语句通顺、言辞恰当,确保不出现歧义。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的合同审查意见书,该项合同审查工作便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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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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