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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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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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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1、风险转移,保障家庭生活安定:如果子女出生不久,就为其投保一份少儿险,待他成年时,这张保单就是最佳的礼物。从跌跌撞撞到步履稳健,孩子要走的路很长,家长也许没办法呵护孩子一辈子,却能够借助寿险传达永不止息的爱,帮助孩子安然度过每一个难关。

  2、保费便宜:儿童意外概率低于成人,保险费自然低,年龄越小,所缴保费就越划算。如:30岁男子保费是1岁男童的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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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良好的长期规划:教育孩子及早了解有关寿险的项目和优点,灌输良好的风险管理观念。

  5、减轻子女将来的负担:当子女成人时,保险已缴费期满,不需再缴纳保险费即可拥有多重保障。

  6、建立教育和创业基金:依据子女上高中、大学等不同的成长阶段,提供教育、创业、婚嫁基金。

  7、节税规划:寿险有节税的权利。

  8、保险金给付完全免税:税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免征各项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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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训练子女责任感:养成小孩良好的价值观,长大后协助分担保险费,以培养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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