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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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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你对固定总价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相关知识。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某电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公司,电建公司依照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于2012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的审理与仲裁

  该电厂工程从2009年9月开工,至201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延续到2012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

  2012年6月,电建公司正式就此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电厂公司随后提出反请求,双方涉案标的达一亿伍千万元。仲裁委受理双方的仲裁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于2012年11月12日第一次开庭就本案进行了审理。

  承包方举出变更的证据证明,施工图设计的实际工程量大大超出签订合同时的初设图纸,整个工程的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此证明该施工合同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依此为突破口,主张不应按照原来所签合同价9762万元结算,而应据实结算,并在庭审中始终围绕这一中心点展开举证和辩论。发包方电厂公司坚决主张依照原来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结算额不能突破合同总价9762万元加认可的50万以上工程变更,拒绝据实结算。

  最终,仲裁庭在承包方的全面完整的举证之下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同该工程应该据实结算,而不应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固定价合同结算。到此,我方就基本上突破了结算所依据的原合同的包死价的限制。

  在仲裁之前,发包方就搞过一个单方鉴定,承包方不同意单方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由于双方对于工程结算的主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后,支持申请人对该工程的造价申请司法鉴定,以求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双方的分歧,结论作为该工程造价的参考或依据,并以鉴定结论作为仲裁裁决的基础。

  于是,2013年4月电建公司正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在与电厂公司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仲裁庭指定了司法鉴定所单位,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整体鉴定。司法鉴定最终的结果是:电厂整体工程造价为 103849163.14元。这个结果大大超出了原“合同包死价”和发包方单方审价的数额,基本上实现了提起仲裁的目的。

  仲裁委在该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工程整体造价和还款方式等事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电厂整体造价为10270万元,仲裁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裁决:

  电厂工程总造价为10270万元,加上电建公司已代付的设备款3185000元,剩余材料款79456.78元,再减去八项消缺费用及油料款928000元后,最终工程结算额为105036456.78元(壹亿零伍佰零叁万陆仟肆佰伍拾陆元柒角捌分),减去电厂公司已经支付电建公司的83567103.59元,电厂公司共欠电建公司工程款21469353.19元,在4个月内付清;本案双方各自已经支付的仲裁费和鉴定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本案仲裁结果基本上达到了电建公司的预期目标。

  三、分析和启示:

  从本案中看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签订存在随意性。在本案证据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合同的签订存在随意性,比如产品规格不明确,数量模糊,条款不严谨等现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需要,要签订大量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和构件加工等合同文件,这些合同的签订直接关系日后工程的结算问题。

  但在实际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签订人很少从整个工程结算的角度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造成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善、部分条款意思不明确或者合同条款不利于己方甚至合同无效等现象,为以后出现纠纷埋下了隐患,没有很好的重视合同审查以便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合同履行不严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起订立并遵照执行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严格履行合同,不仅会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可能出现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签订合同后,便把合同搁在一边,履行合同时没有再去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或进行合同交底,而是凭借对合同的粗略理解或是个人以往的经验进行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情况没有建立跟踪报告制度。这样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履行不全面、产生违约现象甚至出现合同纠纷,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3、合同变更手续不完善。施工项目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大的变化,经常会出现到对已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时间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变更的情况,那么就会涉及到合同变更手续的完善问题。

  在出现此种情况时,项目部管理人员常常是打个电话通知或是当面几句话说明情况,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一旦产生纠纷,合同变更将无从主张,导致合同产生履行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取得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或是对方同意合同变更的书面声明,完善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出现合同风险。

  (二)、施工过程中索赔的问题

  1、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工程合同索赔意识不强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一方由于另一方未恰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其特征是:(1)不主张不赔偿;(2)事后提出;(3)依法解决的过程。工程索赔是保证施工合同正确履行,获取应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签证索赔工作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并非影响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关系的非正当行为。

  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索赔工作重视不够,形成了不敢签证索赔,不会签证索赔的局面,即认为承揽工程不容易,建设单位(发包人)能将工程交给自己做,就应当听发包人的,一味顺从发包人。遇到该签证索赔的事件为顾及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去签证索赔,仅将索赔停留在口头上,错过签证索赔的最佳时机,造成工程索赔不能,形成了公司应得利益的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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