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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CIF和FOB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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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贸易中,CIF和FOB这两个术语是经常用到的词,需要了解其中的不同区别。CIF 是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FOB 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CIF和FOB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贸易中CIF和FOB的区别

  CIF和FBO的区别主要如下:

  1、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

  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 CIF 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 海运 费和保险费。

  2、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

  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而CIF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CIF价格术语后目的港后应注明港口所属国别,如维多利亚港,在香港有,英国有,巴西有,必须加注国别来区分。

  3、价格术语国际惯例不同

  FOB价格在美国惯例和国际商会的1990及2000年通则惯例,CIF大多数为国际商会的1990年/2000年惯例,订立贸易合同或客户开出信用证中注意加以区别。

  4、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

  FOB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5、THC码头作业费的支付对象不同

  按照谁支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的塬则,FOB价格条款中THC费用应由买方承担,CIF中THC应由卖方承担,现行国内THC标准为20‘柜370元,大柜40’为560元,THC费用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注明由谁支付。

  6、装船通知告知买方时间不同

  FOB价格和CNF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投保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7、租船订船不同

  FOB价格由买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货代公司安排船运,买方能否及时租船订舱,会影响卖方的及时交货以及银行交单等。

  CIF价格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或货代公司。

  8、空运货物

  FOB卖方只承担货物上飞机之前的所有费用空运费,空运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

  CIF卖方除承担FOB空运费用外还需按买方要求承担空运费以及对货物空运投保保险。空运货物自装运港交付后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买方。

  9、装运后跟踪服务不同

  FOB价格术语由于是客户指定船代/货代 ,其二程叁程中转一般由买方负责办理,而CIF价格术语,为给卖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般由卖方及时联系货代船代将中转情况,目的港代理资料,何时到港等资料告知买方。(但CIF价格中卖方并无此规定义务,一般实际操作中买方会有此要求)

  10、不可抗力风险不同:索赔难度不同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若货物已装船,在装运港或运输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卖方提交的单据与L/C规定有“不符点”遭到开征行拒付货款情况下FOB和CIF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在CIF术语上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煺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

  在FOB情况下是买方办理保险,保单在买方手里,保险公司又大多在国外,卖方难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FOB术语上,卖方要找买方指定租船订舱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时准确取证就更难。

  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国际贸易中CIF的基本内容

  CIF术语的解释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IF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字样。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国际贸易中FOB的术语知识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见b六费用计划。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它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FOB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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