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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时间: 晓铧971 分享

深圳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一些深圳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深圳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一、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三、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方法:参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1、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月缴费指数。

  2、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3、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另外,深户退休人员享受综合医疗保险,非深户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深圳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温馨提示: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缴费指数浮动范围:0.6--3(深户)。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浮动范围“60%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300%月平均工资”。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个人养老金逐年会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

  养老金计算公式举例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温馨提示:

  养老金计算公式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深圳退休的年龄依据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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