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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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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

  大学生创业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是可行的,但目前是市场经济,风险不会因为你是大学生就有特别待遇。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大学生创业 法律意识很重要

  正处于创业热情中的大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借鉴。大学生创业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是可行的,但目前是市场经济,风险不会因为你是大学生就有特别待遇。他认为,关注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除了资金扶持外,一定不能忽视法律意识,最好有法律顾问,在签署合同、洽谈业务中可以帮助把关,规范操作以降低创业风险。

  承办此案的法官也表示,大学生校园经商、创业颇为时尚,但经商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社会阅历浅薄,又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结果非但未赚到钱,反而尚未毕业就背负一身的债务,给本人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对此,也给准备下海经商的大学生们提个醒:商场有风险,需谨慎从事。

  创业要有法律护航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为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设立的“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上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基金目前是市政府唯一一个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基金,但只允许已经毕业、有成果项目的大学生来申请,并不鼓励在校大学生来参与。

  在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创业者自己也要有投资,每个项目都有专门的辅导人员,科技园区内也有法律顾问,解决法律上的疑问,以控制资金风险。对法律方面的规范,基金管理机构也已提起重视,目前正在拟订相关规定,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1、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法律保障是大学生创业宏观环境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开发程度、政府的国际地位、信誉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创业的宏观环境。具体来说,宏观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教育与科技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很显然,法律保障是影响大学生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创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法律环境中,法律规范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创业领域也不例外。

  2、从创业者自身的角度来讲,了解法律对大学生创业的保障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知识。大学生创业一般包括四种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的准备、非专业知识的准备、商业知识的准备和法律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是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知识体系,它对确定创业目标至关重要,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类别的学科知识,如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航天技术等等。非专业知识是指与创业目标有间接联系和辅助作用的知识体系。如果专业知识是深度的话,非专业知识就是广度。增加非专业知识能起到扩展知识面、培养敏锐的目光,把握事物发展全局的作用。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个学科之间的交叉于渗透越来越频繁。开阔视野,具备一定得非专业知识是创业成功的必要准备。商业知识是指对商品流通的基本原理和环节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营销策略、市场需求等专业知识是创业的必备常识。法律知识是指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与企业开业和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工商注册登记、税收法律、经济法律等。

  可见,法律问题就是大学生创业这一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创业者必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采取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经济手段方面可以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方面可以进行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但是更关键的是应该从立法及法律实践上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一个有利环境。

  大学生创业与法律保护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毕业以后一部分人会继续深造一部分人会走上工作岗位,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还有一部分人走上了自主创业的道路。在创业的道路上必然会碰到法律问题。

  不论创业的形式是什么样的,在创业之初都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你的企业,这就牵涉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了。企业的基本法律形式分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对于我们大学生创业来说,一般多为前两种企业形式。业主制企业是一种最早的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经营单位内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为一人的企业。合伙制企业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并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假设某宿舍的甲乙丙丁四位同学毕业后合伙开设了一家网络公司,这里就牵涉的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首先,要符合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其次,他们要订立合伙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协议由各方签字生效,如果以后需要修改也必须有全体合伙人同意。在这些准备工作都做好之后,就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甲乙丙丁四人商定好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两人各出资5万元人民币,丙出价值4万元人民币的电脑设备,丁出价值6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器设备,所有资金设备要在2008年9月1号前到位,企业总资产20万元人民币,命名为“飞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写字楼租用一间办公室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公司利润按照个人出资比例分成。合作期5年,在合作期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同等权利,享有共同的决策权,对经营活动共担损益。“飞凰”公司在筹备时遇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工商部门发出通知纠正公司名称为“飞凰网络科技公司”,因为合作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不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丙在2008年6月提出由于自己资金短缺,要更改自己的出资额为3万元现金,并且只能在2008年10月1号到位。其余三人考虑到丙的具体情况,同意修改合伙协议,但不能延长丙的出资金额到位时间。丙不同意,决定退出合作。甲乙丁只好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更改合伙人和注册资金;另外,工商部门指出协议中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原则,这有可能造成纠纷,建议补充完整。经过修改的合作协议由各位合伙人签字生效。“飞凰”公司于2008年9月正式成立。

  成立过后的公司就进入了正式的经营期,在日常经营行为中,不论公司的大小都会遇到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下面就结合上面提到的“飞凰”公司的例子谈一谈合同和《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分类有:转让财物所有权类合同,转让财物使用权类合同,货币融资类合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技术类合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坚持自由,正义,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的原则,为交易提供保护和规范。合同的订立是民事主体交换意见,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要约是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飞凰”公司(简称甲公司)在2008年10月接到国内某汽车公司(简称乙公司)的传真,通知甲公司为其提供网络管理服务,为期一年,乙公司先付服务费50万元,一年后付余款,如果甲公司同意可以在近期商谈签合同的具体事宜。这就算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而甲公司如果愿意接收乙公司的要约,就可以回电同意,这就是甲公司的承诺。当然,要约是有原则的,必须要含有订立合同的表示并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下行为就不能算是要约:沿街的叫卖,超市标价出售的商品,正常行驶的空出租车等等。经过要约和承诺之后,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的只是口头合同,两家公司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而甲公司还是按照合同为乙公司提供了网络管理服务,乙公司也确实先期支付了50万元服务费,但是一年以后乙公司提出两家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拒不支付余款50万元,这时乙公司的做法就违反了《合同法》。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上注明的义务,偿还50万元服务费。

  一份完整的合同包含的主要条款有: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这些要素,我们可以看出上面“飞凰”公司和某汽车公司订立的合同有很多不完整之处。该合同没有规定服务质量,违约责任,也没有规定解决终端的方法。为了使合同更加完整,可以规定,如果甲方没有在履行合同期间为乙方提供网络管理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达不到乙方要求的水平(要求水平另行规定),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赔偿损失金额另行规定);如对合同及其履行有任何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运用司法手段解决。这样的合同就比较完整了。订立合同只是履行合同的开始,合同有效与否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违反任何一条要件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例如五岁小孩签的合同,虚假合同,贩卖毒品的合同,卖身契等等。有的合同订立之后可以撤销,但是必须是以下几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当然,权利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自成立时无效。有的合同的效力可以待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和被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或被撤销只涉及合同部分内容,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中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撤销后利益受损一方有权要求损害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履行合同要遵循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前三项都很好理解,甲乙方都要以最方便和最经济的方式完成合同内容。拿“飞凰”公司签定的合同为例,“飞凰”公司应当以比较方便的方式履行合同内容,比如上门提供网络管理服务,做到有求必应。而乙方公司则要将服务费直接送到“飞凰”公司,不能让“飞凰”公司上门取钱。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外部情势变得不可能使合同顺利履行下去了,这时双方就要适当的修改合同。例如成本涨价幅度太大,显然不可以让“飞凰”公司得到利润,并且如果合同继续履行,“飞凰”公司将蒙受巨大损失。这时经过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增加服务费用。

  签定的合同也有可能被解除,但解除是有条件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解除的内容和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而,无论协议解除或者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均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即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符合形式要求。而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如《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第401条规定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等。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一般不溯及既往。

  违约责任也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违约分为三种: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延迟履行。我们上面举的例子中“如果甲方没有在履行合同期间为乙方提供网络管理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达不到乙方要求的水平(要求水平另行规定)”就是典型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受领两种情况。这些违约的责任可以是强制履行,赔偿损失,定金和违约金。

  当公司发展壮大了之后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在企业壮大之后,会出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具有:1.专有性,法律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权专属于创造人或合法受让人,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2.地域性,一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效力,任何国家没有保护别国知识产权的义务。3.时间性,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享有独占权。而一般的有形财产权随财产本身的存在而存在,不受时间限制。 世界上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很多规定,例如商标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专利使用权的保护等等。如果我们假设的“飞凰”公司变成了一家世界知名的大型网络服务公司,那么它的公司名称,服务产品名称,注册商标,技术专利等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这必定离不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学习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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