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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鼓励大众创业的政策有哪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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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鼓励大众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19、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指导和援助机制,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

  20、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

  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

  21、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

  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22、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23、支持大学生创业。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24、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

  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25、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

  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26、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

  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26.50, -1.49, -5.32%)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27、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

  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28、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9、加强政策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30、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大众创业优惠政策多

  1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统筹实施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西部志愿服务、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予以代偿。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由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委、残联等相关单位负责。

  2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城镇职工标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残联负责。

  3营造宽松便捷就业环境

  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并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商事主体投资创业活力和创造力。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实施“先照后证”改革,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条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由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宁夏国税局负责。

  4.提高创业贷款额度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不断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探索“一套贷款手续、一个贷款流程、一站式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的模式,支持大众创业。由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负责。

  5.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地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创业的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扣减限额提高至6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局、残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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