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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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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了aaa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上亿税款

  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打工男子袁某,摇身变成了一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商贸公司老板,而此公司其实就是一家“开票公司”。从2010年10月到2012年6月,该公司虚开税额已达上亿元。1月14日,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兰州中院开庭。

  据公诉机关调查,2010年10月,袁某接到好友“老徐”的电话,邀请其来兰帮忙。老徐称,他在兰州搞开发,急需人手,希望袁某能放弃工作、共同创业,并承诺每月工资3500元。随后,袁某辞职来到兰州与老徐一同创业。2010年10月26日,袁某与老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开票费,并成立了“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10月30日,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此,该公司开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袁某找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07份,金额达1.4亿元,虚开税额达2073万余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292份,金额超过1.2亿元,虚开税额达2150万余元,均已申报给付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寻他人为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以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高额税款,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二:南京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超17亿

  2016年10月初,南京栖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随后,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该纺织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工商登记为贸易型,非生产型企业。从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统计情况看,该公司成立后至当年11月间一直未开展业务,2015年4月以后也无任何业务。但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这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业务量巨大,期间共接受进项发票284份,价税合计3117万余元。

  从票面看,所有进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均为榨油用的棉籽,而所有销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却是棉纱等棉纺织品,进、销项发票的货物名称是不相符的,也违背正常逻辑。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实际上并无经营场所,也无生产加工场地,是典型的“皮包公司”。

  通过对该公司的深入调查,一起涉及全市23家公司,涉案金额逾10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逐渐浮出水面。该纺织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从2011年,在全市成立了23家贸易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围绕服装、纺织。刘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身份证件后,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从外地非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由于刘某平时行踪不定,稍有风吹草动立即将开设的公司废弃,再重新开设公司。民警经过缜密的侦查之后,通过连续数周的蹲点守候,最终将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该公司所有的进、销项发票均为虚开,还有一个同伙徐某,虚开发票的业务都是徐某联系的。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他伙同徐某以收取开票费(价税合计的5%-5.7%)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支付开票费(价税合计的1.8%-2.2%)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通过吃开票费价差从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赃款被二人均分。

  刘某被抓获后,警方根据相关线索,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在某老旧民房内将躲藏在此的徐某抓获。随后,警方又根据二人的交代,经数月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陆续抓获24名犯罪嫌疑人。据警方介绍,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17.68亿元。

  近期,警方将此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仅案卷就装订了60多本。警方又通过连续工作,全力追缴被骗取的税款,目前已经追回800余万元税款,并缴入国库。(文中均系化名)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三: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从举报线索入手,青岛市胶南国税局查实一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的发票,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

  纺织公司用农产品发票抵税

  记者从青岛胶南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在发票专项整治过程中,根据举报线索,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抵扣税款的20多户企业逐一核实和排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胶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介绍说。这位税务人员表示,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广泛,但一些不法分子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买卖和抵扣税款来谋取私利。

  事实

  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通过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21日期间,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案金额2109.66万元,税额358.64万元。“该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所开发票全部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福建、贵州、厦门、深圳、黑龙江五地的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按不同比例收取开票费。”税务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局已经向十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除了虚开发票之外,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51份,其中5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万元,税额8.5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其余46份全部为伪造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金额为3130.7万元。目前,该案件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案件侦查阶段也已基本结束,已从公安机关转到黄岛区检察院,拟由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将进入司法审判环节。

  据了解,2014年胶南国税局全年共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135起,发票专项检查户数39起,检查入库税款189万元,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自查,自查入库1074万元,全年累计在稽查环节入库税款1833万元。

  提醒

  购买虚开发票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代开发票的宣传,有的甚至明目张胆的在大街上宣传。此外,在网络上搜索各类“代开发票”的信息也不计其数。在一家网站,记者看到,上面注明只要发给卖家资料就可以开任何发票,公司抬头可以自己写,两三天就能收货。“只要能开出来,大多是真发票,而且这种发票一般很少能被查出来。”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

  “代开发票一般是一些‘空壳公司’以很低的价格,从一些公司手中买下空白发票,然后再卖给需要发票的人,按照开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从中赚取差价,这种行为无论开的是真票还是假票,都是违法行为。”一位税务人员告诉记者。税务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发票,一方面可能会遇到假发票,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发票,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到,不仅发票会作废,而且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空壳公司”+农产品发票=虚开疑点

  点评人:胶南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李军

  本案提示我们,当“空壳公司”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出现在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基本上就八九不离十了,抓住关键证据,找到突破口,真相必将水落石出。

  此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来说是一个警示:目前,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税务机关必须加强日常征管的力度,从税务登记入手加强源头管理、从数据分析入手加强风险防控、从专项检查入手加强发票整治,打防结合、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回顾本案的查处过程,稽查人员做到了“三个及时”。一是信息核查及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到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进行了核查,认真查看了企业的记账凭证和发票,及时发现疑点,掌握违法线索。二是税警联动及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案情,联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迅速出击,跨区外调,防止不法分子损毁证据,确保了证据链条的完整。三是组织抓捕行动及时。为防止幕后老板闻风走逃,在证据充足的基础上,第一时间约谈企业法人和财务会计,并顺藤摸瓜深挖幕后老板,及时将不法分子抓捕归案,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另外四个省份的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将该案涉及的其他省份的不法分子也陆续抓捕归案。

  从6个案例看赔偿款、违约金等如何开票?

  案例一

  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总局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客户支付赔偿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22×5%=1.1),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需要缴纳营业税。

  案例三

  业务未发生支付赔偿款,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总局答复: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案例四

  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业务没有发生,由于房屋出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履行,请问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取得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从出租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案例五

  提供服务方支付赔偿款,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案例六

  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您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你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将房屋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A公司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同时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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