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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工反乡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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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工反乡创业政策

  现如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了,返乡创业有什么政策呢?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国家农民工反乡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家农民工反乡创业政策

  从国家发改委官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等十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

  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后,国家层面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又一政策利好。

  让农民工自发组建创业联盟

  我们搜索国家发改委的新闻发现,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的足迹遍布绥阳、汇川、宁都等县级地区,其调研组相继到上述地区调研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情况,并在此后出台了《通知》。

  根据《通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壁垒此后将得以破解,通过加速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劳务输出地返乡创业的参与率、成功率也将得到全面提升,试点地区返乡创业的探索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通知》要求,劳务输出地应避免盲目借返乡创业发展落后产业,承接落后产能。通过借力“互联网+”等现代商业手段,加快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返乡创业产业集群,引导返乡人员围绕龙头产业、龙头企业集群创业。

  “传统农民的创业缺乏社会网络支持,返乡创业者专业技能相对较弱。”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巡视员徐建平认为,通过政策的引导,让有共同意愿、共同理想的返乡农民在一起创业,可以打造一种新型的农民创业模式。“要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通过自发的方式,让返乡创业人员也像城市产业发展组建成的产业联盟一样,自发地组建成创业联盟,打造具有农村特色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

  打通农产品进城“最后一百米”

  徐建平此前曾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网络就业总人数达1000万人,其中约一半是农村户籍人口。而我国2.7亿农民工中许多都有返乡创业的意愿,但农民工返乡创业却面临许多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平台虽基本建立,但转移接续尚存在一些问题;基础创业面临严重人才瓶颈和信息瓶颈;农民工创新创业的融资仍比较困难等。

  对此,《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依托股权众筹投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大返乡创业金融支持力度。

  《通知》还要求落实完善鼓励创业的用地支持、税费、租金减免和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适当放宽用电用水标准,吸引更多农民工等人员入园创业、集群创业。

  此外,《通知》提出,加快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合利用已有资源,搭建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改善基层互联网创业基础条件。通过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建设智能电商物流仓储设施,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到千家万户的“最后一百米”。

  试点地区可获定向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试点采取三年滚动的实施方式,每年选择一批县级地区开展试点。

  在试点范围的选择上,《通知》要求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任务较重,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输出地为主,选择一些县级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通知》要求,申报试点示范的地区应具备一定条件:试点地区主要领导应亲自负责组织实施;该地区近年来已经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出台了支持返乡创业的鼓励政策,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优先考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同时,试点地区应具有明确的方向和工作重点,能够突出本地区鼓励返乡创业的区域特色,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具备进行普及推广的示范价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加快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通知》称,国家将根据试点申报情况,在整合资源、盘活存量的基础上,予以政策支持、项目支持和渠道支持。

  国家对农民工创业有政策优惠或扶持吗?

  一、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实行政策优惠。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五、提供金融服务。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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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

  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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