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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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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希望大家喜欢!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

  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条,既规定了天皇和议会的责权,又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司法与会计的实施准则。论其特质,该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双重要素,即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1、明治宪法的国体论要素

  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明治宪法循国体论法理,按“主权在君”原则,赋予天皇以巨大的权力。主要表现如下:

  (1)天皇“总揽统治权”,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宪法规定:“大日本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力”。又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敕令”。还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行使之”。这些规定体现了“总揽统治权者为主权体”、国家全力“皆通合于天皇自身”、“三权所代表的机关的职能在于辅翼天皇施行统治权”等理念[1],否定了三权分立是宪政必备的主张。

  (2)议会从属于天皇。按照宪法规定,帝国议会只是“协赞”机关,不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凡议会所决之事,皆须天皇批准,“命其公布及执行”。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讲,就是“议会的设置,其全部功能在于协助元首”,“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而不可分享主权,议会可以有议论法的权力而无制定法的权力”[2],“把立法之权主要归属于议会或者依据法律而对上下进行约束,视做君民共同之事的重点,是对主权统一大义的误解”。[3]

  (3)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和大臣由天皇任命。军队统帅权独立于内阁之外,议会和内阁无权过问。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规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定宣战、媾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4)采取皇室自律主义,将皇室典范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宪法典中割裂出来,使得议会无法干预。

  2、明治宪法的立宪主义的要素

  立宪政治的本质在于对君权加以限制,对民权予以保障。明治宪法之父伊藤博文说:“创设宪法的精神,第一是限制君权,第二是保护臣民的权利”;“若不保护臣民之权利,又不限制君主之权力,则臣民有无限之责任,君主有无限之权力,如此则称之为君主专制国家”[4]。因此,明治宪法虽然以“主权在君”为原则,但这不是唯一原则,其中也蕴涵着立宪主义的成分。主要体现在如下:

  (1)宪法对君权有所限制。如规定天皇须“依本宪法规定”行使行政权,以天皇名义颁布的“凡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经国务大臣之副署”,均体现了对君权的制约,其意义或如伊藤博文所解释的那样:“本条是宪法的精髓。所谓实行立宪政治,就是明确限制君主大权……统治权原来是无限的,既然用宪法来限制它,就把它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执行,不能因为有统治权就随意使用。所以,没有‘按照宪法的条规’这一条,就不是宪法政治,而是无限专制政体”[5]。

  (2)宪法赋予臣民有限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如规定“日本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不违背臣民义务下,有信教之自由”;“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等等。

  (3)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在理论上天皇的统治权虽然完整而不可分,但在实际运作和行使上,起权力则由不同部门代为实现,天皇亦不负实际责任,以免有损其神圣地位——立法方面非经议会承认不能制定法律,行政权的行使亦有种种中间障碍,如内阁决定并非直接上报天皇,而是上报枢密院。因此,“在明治宪法下,日本也具备了作为近代立宪国家的格局,虽然尚不充分,但已导入了权力分立的观念。也就是说,虽然行政权被置于天皇之下,但行政也服从立法”[6]。

  (4)宪法虽然规定议会不享有立法权,但又赋予议会某些基本权力,如立法的承认权、法案提出权、预算审议权。这些权力不仅是宪法中民主性的集中体现,也是日本近代政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伊藤博文就认为:“既然召集国民代表,令其评议立法、租税等事,就不能不开设国会,给人民以参政之权。只是参政之权的大小各国有所不同,但若脱离此范围去开设国会,则失去了立宪之要点”[7]。

  因此,明治宪法是一部专制主义与民主主义相互折衷的宪法。它在强调君权的同时,又导入立宪制的政治原理;承认民权的同时,又否定了主权在民原理。它既是普鲁士·德意志宪法在日本的实践,也“是明治政府的藩阀指导者们企图并成功地将政治现代化即民主化遏制在最小限度的产物”[8]。

  与明治宪法宣布实施的同一天,日本第一届帝国议会开幕。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任议员组成,众议院由公民选举产生。众议院选举虽然徒具形式,有选举权者只占46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1%,但在日本政治史上却实现了如下突破:(1)首次开辟了公选;(2)首次承认了国会的合理性;(3)首次允诺了政党的存在。第一届选举的结果是,众议院300个议席中,立宪自由党130个席位(43%),立宪改进党41个席位(14%),大成会79个席位(26%),国民自由党5个席位(2%),无党派人士45个席位(15%)[9]。“东邦有宪法政治,实始乎此”[10]

  宪法的制定和议会的召开,是日本“第一阶段的民主化”,尽管很不彻底,但毕竟在宪政之路上迈出艰难的一步,不仅在日本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且在东亚乃至亚洲均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正如当时《朝野新闻》所论:“现在制定宪法,实乃东洋万邦生民以来未曾有之大事,乃我邦永久之仪表,万邦亦应以此为鉴”[11]!无论其是“瓦”还是“玉”,“其诞生的确意味着日本出现了可称之为宪法的东西,而日本人民也由此成为优先法治国之人民,日本由此而成为世界列国中一个立宪国之成员”

  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信息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颁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在伊藤博文的外国调查之后,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

《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希望大家喜欢!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 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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