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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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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柬埔寨现行宪法系于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柬埔寨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柬埔寨宪法全文

  第一章 关于主权/柬埔寨宪法

  第一条: 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和多党、自由、民主制度的王国。

  柬埔寨王国是独立、主权、和平、永远中立和不结盟的国家。

  第二条:

  在1933年至1953年间制作的100,000/1地图中确定的自己边界内的,并于1963

  年至1969年间得到国际公认的柬埔寨王国领土完整决不容侵犯。

  第三条:

  柬埔寨王国是不可分割的国家。

  第四条:

  柬埔寨王国的格言是:国家 宗教 国王。

  第五条:

  柬埔寨王国官方语言和文字是高棉语和 其文字。

  第六条:

  金边是柬埔寨王国的首都。

  国旗、国歌、国徽,在本宪法第一、第二和第三附件中有规定。

  第二章 关于国王/柬埔寨宪法

  第七条:

  柬埔寨国王登基在位,但不掌权;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王神圣不准任何

  人冒犯。

  第八条:

  国王是国家独立和国家永存的象征。

  国王是国家独立、主权和柬埔寨王国领土完整的担保者;国王是尊重国民权

  利和自由及尊重国际条约的担保者。

  第九条:

  国王地位至高无上,是确保公共权力得以准确执行的仲裁人。

  第十条:

  柬埔寨的君主制度是选举制。国王没有任命皇家后嗣为君主继承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新,即为1999年3月所修改)

  由于国王龙体严重欠安,在由参议院主席和国会主席及挑选的医疗专家

  组证实不能正常行使国家元首职务的情况下,那参议院主席将以摄政王的身份替

  代陛下履行国家元首职责。

  在参议院主席不能以摄政王身份替代国王陛下履行国家元首职责,而国王陛

  下又如本条款上段中表述的处在圣疾垂危的情况下,那国会主席将履行其职。

  参议院主席以摄政王身份替代国王陛下履行国家元首的职务,在本条款上段

  中所表述的情况下,可依据下述官衔更换成其他人士:

  -参议院第一副主席,

  -国会第一副主席,

  -参议院第二副主席,

  -国会第二副主席。

  第十二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在国王陛下驾崩时,参议院主席以柬埔寨王国摄政王身份担任代元首之职。在国王陛下驾崩时,参议院主席在没有能力履行代国家元首职责的情况下,那以

  摄政王身份对国家元首职责的接替,将按照本宪法第11新条款中第二和第三段中

  所表述的规定去落实。

  第十三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在最迟七天之内,柬埔寨王国新国王应由王廷事务理事会推选出。王廷事务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参议院主席,

  -国会主席,

  -政府,

  -柬埔寨佛教莫哈尼卡派僧王和特玛育派僧王,

  -参议院第一和第二副主席,

  -国会第一和第二副主席。

  王廷事务理事会的组成和运作将在一份法律文件中规定。

  第十四条:

  被挑选为柬埔寨王国国王的,是至少30岁柬埔寨皇族成员,且或是安良国王

  系,或是诺罗敦国王系,或是西梳瓦国王系的皇族后嗣。

  新国王登基之前,应像本宪法第4附件中规定的那样进行宣誓。

  第十五条:

  国王陛下的皇妻拥有柬埔寨王国王后的地位。

  第十六条:

  柬埔寨王国的王后没有从政担任国家领导人,或是王国政府领导人,或担任

  行政或政治负责人的权利。

  柬埔寨王国的王后致力于社会福利、人道主义、宗教事务,在礼宾和外交事

  务方面扶佐国王陛下。

  第十七条:

  国王陛下登基,但不掌管政权的事务,这在本宪法第七条款第一段落中有表

  述,决不可要求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新,1999年3月曾进行修改)

  国王陛下通过圣旨同参议院和国会联系。对圣旨,参议院和国会不可以进行

  争辩。

  第十九条:

  国王陛下依据本宪法第100条款中阐明的款式任命和内阁成员。

  第二十条:

  国王陛下一个月举行两次正式听政会,让、阁僚朝见禀告国家形势。

  第二十一条:

  依据提议,国王陛下可在任命、撤换或解除军政高级官员及特命全权大

  使和使节职务的任命书上签字。

  依据法官最高理事会主席的提议,国王陛下可在委任、撤换或革除法官职务

  的命令书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在国家面临危难之际,国王陛下在取得和国参两院主席同意后,可宣布

  国家处于紧急状态。

  第二十三条:

  国王陛下是(柬埔寨)皇家军最高统帅,皇家军总司令被任命用来指挥这支

  皇家军。

  第二十四条:(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国王陛下是由法令组建起来的最高国防理事会主席。国王陛下在国参两院通

  过后(处战争状态)宣战。

  第二十五条:

  国王陛下接受外国驻柬埔寨王国的特命全权大使或使节呈交的国书。

  第二十六条:(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国王陛下在国际协约和契约上签字,在得到国参两院通过后可批准这些协约

  和契约。

  第二十七条:

  国王陛下有权(对罪犯)减刑和赦免。

  第二十八条:(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国王陛下在被国会通过和被参议院审核过的宪法和法律颁布使用的王令上签

  发,在依据、内阁提议在王国法规上签发。

  在国王陛下染上圣疾而需要到国外治疗时,国王陛下有权将在王令和法规上

  的御签权,用圣旨委托书形式交给代元首。

  第二十九条:

  国王陛下可依据内阁提议批准制造和赐于国家勋章。国王陛下可依据法规决

  定授于军政官衔。

  第三十条:

  在国王陛下缺席的情况下,参议院主席可履行代元首之职。

  在参议院主席不能替代国王陛下行使代元首之职的情况下,而此时国王陛下

  又缺席,那代元首之职的替代应依据本宪法第11条款第二及第三段中的论述去落

  实。

  第三章 关于柬埔寨公民的 权利和义务/柬埔寨宪法

  第三十一条:

  柬埔寨王国承认和尊重正如联合国宪章中所表述的人权,承认和尊重人权、

  妇女权,以及有关人权、妇女权和儿童权条约和公约的所有公告。

  柬埔寨公民,不分宗族、肤色、性别、语言、信仰、宗教、政治倾向、出身

  、社会地位、财产或其他情况的差别,一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自由权和同

  样的义务。个人自由权利的运用,不应触及到别人的自由权利。此种自由权利的

  使用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每个人均有生存、个人自由与安全 的 权 利。没有死刑。

  第三十三条:

  柬埔寨公民不能被撤消其国籍、被驱逐或被捉送到国外去,除非有相互的协

  议。正生活在国外的柬埔寨公民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柬埔寨国籍的取得应在法律

  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新,1999年3月曾修改)

  柬埔寨两性公民皆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至少18岁的柬埔寨两性公民才有选举权。

  年满至少35岁的柬埔寨两性公民才有被选举权。

  年满至少40岁的柬埔寨两性公民才有资格被选为参议院议员。

  削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规在选举法中另有表述。

  第三十五条:

  柬埔寨两性公民皆拥有踊跃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公民的

  所有建议均应得到国家机关的受理并认真加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柬埔寨两性公民有权根据本人需要选择适合自己能力的职业。

  柬埔寨两性公民有权得到同等工种的同等报酬。

  家庭主妇的家务其价值应与在外做工的收益相等。

  柬埔寨两性公民有权得到在法律上阐述的社会保险和经济利益。

  柬埔寨两性公民有权建立工会和加入工会。

  工会组成及运作将在法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和平罢工和示威应在法律条件下被采纳。

  第三十八条:

  法律不让任何人身受到侵犯和侵害。

  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命、荣誉和尊严。

  对某人的指控、拘捕、拘禁或扣押,只有在严格按法规办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对在押或被监禁的人施加强迫、人身折磨或加重某种刑罚的行为,应被禁止。当事人、参与者及同谋者应受到法律惩罚。

  通过体罚及精神上的压力而得到的口供,不应作为罪过的凭据。

  怀疑应适用于被指控者。

  任何一个被指控者,在法庭进行最后裁决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之人。

  任何人均有权通过法庭途径保护自己。

  第三十九条:

  柬埔寨公民对由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这些部门人员造成的损害,均有诉

  讼、抗议和要求索回赔偿的权利。诉讼、抗议、 索赔及让修复损害案件的处理是

  法庭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民在合乎法律情况下旅行和定居的自由应受到尊重。

  柬埔寨公民可以移居到国外或返回。

  对住所及对书信、电报、传真、电话等通讯秘密,不准受侵犯的权利,应得

  到保证。对住所、财物及人身的搜查应合法地进行。

  第四十一条:

  柬埔寨公民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任何人不能以这些自由权利用来侵犯他人荣誉、社会良好习俗、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宁。新闻制度应由法律制定。

  第四十二条:

  柬埔寨公民有集会、结社、成立政党的权利。此权利应在法律中规定。所有柬埔寨公民都可加入相互协助、保卫国家成就及社会秩序的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两性公民有充分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应在不触犯其他信仰或宗教、不触犯社会秩序和公共

  安宁的条件下,得到保证。

  佛教是柬埔寨国家的宗教(国教)。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不论是个人或团体,均有权是所有权的主人(业主)。只有具有柬

  埔寨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才有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人。

  合法的个人所有权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所有权的撤消,只有在法律

  上有规定、事先提供适当及公正赔偿,并为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第四十五条:

  针对女性各种类型的歧视均应被禁止。对妇女的色情营业应被禁止。

  男子和妇女在所有权领域,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方面有相互平等的权利。婚姻应遵照法律所阐述的条件及按照自愿和一夫一妻的原则来办。

  第四十六条:

  触犯妇女的人口贩卖行为、从事色情经营的行为、卑劣庸俗的行为均应被禁

  止。

  应禁止由于妇女怀孕原因而对其工作停止的做法。妇女在生孩子期间 有带薪

  休假的权利,有在工作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确保待遇保持不变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关心 妇女和为妇女创造条件,特别使无依无靠的农村妇女得到资

  助,以使有职业干,有能力就医,有能力让孩子上学,能过上适当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有抚养、管护、教育孩子,使之成为良好公民的义务。

  孩子依据柬埔寨习俗,有敬养和管护好年迈父母的义 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确保和维护在有关儿童公约中阐述的儿童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求学

  受教育的权利,在战争状态下得到保护的权利,使儿童免遭经济或色情压榨而得

  到保护的权利。 国家保护儿童,反对那些有可能导致儿童在教育求学方面受到

  影响或使儿童身心受到危害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每位柬埔寨公民都应尊重宪法和法律。 每位柬埔寨公民都有参与国家建设

  和保卫祖国的义务。保卫国家的义务应依法规落实。

  第五十条:

  柬埔寨男女公民都应尊重国家主权、自由多党民主制度的原则。

  柬埔寨男女公民均应尊重公有财产和合法私有财产。

  第四章 关于政治制度(国家政体)/柬埔寨宪法

  第五十一条:

  (新,1999年3月曾修改)

  柬埔寨王国实行自由多党民主制度。柬埔寨公民是自己国家命运的主人。

  所有权力属于公民。公民通过国会、王国政府和法庭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分离。

  第五十二条:

  王国政府决心捍卫柬埔寨王国的独立、主权及领土完整,奉行民族团结政策

  ,保持国家良好习俗和传统。王国政府应捍卫(国家)尊严,确保公共秩序和安

  宁。国家优先关注的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居乐业。

  第五十三条:

  柬埔寨王国始终坚持永久中立和不结盟的政策。柬埔寨王国同邻国和世界上

  其他所有国家和平相处。 柬埔寨王国决不侵犯任何国家,决不以任何形式直接

  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尊重相互的利益。

  柬埔寨王国不加入不适合中立的任何军事联盟或协议。除非在联合国组织要求的条件下,柬埔寨王国不允许在自己国土上有外国军

  事基地,也不允许自己在国外拥有军事基地,柬埔寨王国保留如在物资、军事、

  武器、弹药、武装军队培训,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内安宁方面,得到外国援助

  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原子武器、化学武器或电子武器的生产、使用及储存应坚决禁止。

  第五十五条:

  不适合柬埔寨王国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中立和统一的条约和协议应取消

  第五章 关于经济/柬埔寨宪法

  第五十六条: 柬埔寨王国推行市场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运作将在法律中规定。

  第五十七条:

  税务征收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国家预算应依照法律规定运作

  。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体系应在法律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的财产有土地、地下、山脉、海洋、海洋下、海岸、天空、岛屿、河流

  、沟溪、湖泊、森林、自然资源、经济文化中心、国防基地、国家规定的各种建

  筑物。 国家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分配将在法律中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应保护环境和保持国有资产的平衡。在如土地、水、空气、生太体系、

  矿产、动力、石油、天然气、石、砂、宝石、森林、森林产品副产品、野生动物

  、鱼类、水产等资源的管理中,应有明确的管理计划。

  第六十条:

  公民有自由出售、交换自己产品的权利。迫使把产品卖给国家或把个人产品

  或资产拿去使用,即使是短暂的,也是不允许的,但在有法律许可的特别情况下

  除外。

  第六十条: 国家推动各个领域,特别推动在边远地区农业、手工业、工业领域经济的开发,要重视水利、电力、公路、交通运输、现代科技及国家信贷体系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关心、帮助农民及手工业者解决生产手段,保护产品价格,帮助寻找出售产品市场。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关心市场管理,帮助人民群众能有适度的生活。

  第六十四条:

  国家对进口、生产、贩卖危害消费者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毒品、假货、过期货

  的行为,应坚决禁止并严厉谴责。

  第六章 关于教育、文化、社会福利/柬埔寨宪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应保护和提高公民在各个水准的有质量教育中的权利,应采取各种措施

  逐步地使此教育落实到每个公民。 国家关心作为每个柬埔寨公民福利的体育和运

  动。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全国完整和统一的教育体系,确保教育中的教育自由原则和平等原

  则,以使每个公民在生命成长过程中都享有基本相等的幸运。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施教育大纲和现代师范教学原则,把科技和外语加进教学内容。国家

  管理各级公共和私人学院及学习班。

  第六十八条:

  国家在面向每个公民的公立学校中实施中小学免费教育。公民起码受到九年

  教育。国家帮助推广和提倡巴利文和佛教教育。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有义务保持和发扬民族文化。

  国家有义务保护和发展高棉语,使之适用需求。 国家有义务保持、保护古

  寺和古艺术,改善历史胜地。

  第七十条:

  危害或关系到文化遗产和艺术遗产的违章案件,应受到严厉惩罚。

  第七十一条:

  无论是被列入国家遗产范围内的还是被列入世界遗产范围内的保护区,均应

  被列入无军事活动的中立区。

  第七十二条:

  人民的健康应到保障。国家关心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贫苦人民应在国家医院

  、诊所和产院得到免费治疗。国家把诊所和产院普及到农村。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关心儿童和母亲。国家设立幼儿所,帮助多子女而无依靠的妇女。 第七十四条:

  国家帮助残疾人及为国捐躯的军人家属。

  第七十五条: 国家对工人和投资者制定社会安全制度。

  第七章 关于国会/柬埔寨宪法

  第七十六条:

  国会拥有人民代表(国会议员)120名。 人民代表是通过自由、平等、直接和按照秘密投票方式被普选出来的。 人民代表可重新作为后选人。有权作为人民代表后选人的人,是有选举权、

  年龄至少25岁、从出生就是柬埔寨国籍的柬埔寨两性公民。 选举筹备机关、

  选举程式和运作,应在选举法中规定。

  第七十七条:

  国会中的人民代表(议员),是全体柬埔寨公民的代表,而不是仅仅是自己

  选 区的公民代表。 所有(对议员)委任状应视无效。

  第七十八条:

  国会法定任期为五年,上届国会应至新的国会就职时任期结束。除非政府在

  12个月内有两次倒阁的情况下,国会不能提前解散。 在此情况下,国王陛下在

  得到提议,并得到国会主席同意之后,下令解散国会 。 为建立新国会而

  举行的选举,应从国会解散之日起,在最迟60天内进行。 在此期间,王国

  政府只有领导日常事务的职责。在战时或在其他不能举行选举的特殊情况下,国

  会可遵照国王的建议宣布继续自己一次得到一年的法定任期。 国会继续法定任

  期的宣布,应由最少国会全体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意见决定。 第七十九条:

  国会议员的任职同积极履行公共职务、同宪法中阐述的其他单位成员职务是不相

  容的,除非在政府内阁中履行职务。 在此情形下,那国会议员其地位只 能是普通国会议员,却不能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中和其他委员会中有任何职务

  。

  第八十条:

  国会议员有议会豁免权。 任何一位国会议员绝对不能因在履行自己的职务中表达意见或发表见解,而

  被指控、逮捕、或扣押。

  对国会议员的指控、逮捕或扣押,只有在得到国会或得到国会常务委员会同

  意情况下在国会休会期间,才可进行,除非犯有现行刑事罪行。在后面的情况下

  ,有关部门应立即打报告给国会或国会会要求处理。

  国会会的决议应呈交下次国会按照全体国会成员三分之二意见表决通过

  。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倘若国会依据国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的意见示意否决 ,

  那对某议员的扣押、指控均应停止。

  第八十一条:

  国会拥有自我运作的财政预算。

  国会议员应得到津贴。

  第八十二条: 国会在大选后应由国王召集,在六十天内召开首次会议。

  在开始运作之前,国会应通过内部指令,决定每个议员委任的有效性,应分

  别选举出国会主席、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以上选举应得到国会全

  体三分之二成员的通过。

  所有国会议员在任职之前应宣誓,其誓词如附件五。

  第八十三条:

  国会一年开两次例会。

  国会每次会议历时最少要两个月。倘若有国王的要求,或或最少三分之

  一国会成员的建议,应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在此情况下,特别会议具体议程及开会日期应向群众宣传。

  第八十四条: 在国会会议休会期间,国会会主持工作。 国会会有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的主席。

  第八十五条: 国会会议应在王国首都金边国会大厦举行,除非在召集请谏中有其他决议并

  为具体情况所迫使。

  除上述情况外,除开会地点及请谏规定的日期外,国会任何会议均应视为非

  法、无效。

  第八十六条:

  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国会应连日开会。倘若形势许可,国会有权做出结

  束这种特殊状态的决定。 假若国会因有外国军队入侵占领国土等必要原因不能开会,那紧急状态令的

  宣布期将自动延续。

  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国会是不能解散的。

  第八十七条:

  国会主席率领国会与会者,接受国会通过的法规和决议,确保国会内部政令

  畅通,安排国会的对外关系。 在国会主席生病、或履行代元首之职、或担

  任摄政王、或出国执行使命有事不能履行其职的情况下,那国会副主席应替代主

  持工作。

  在国会主席或副主席辞职或逝世的情况下,那国会应投票选举新的国会主席

  或副主席。

  第八十八条:

  国会开会应公开化。

  国会可应国会主席或最少十分之一的议员、或国王、或的要求而举行秘

  密会议。 国会会议只有在全体国会议员十分之七的法定人数与会的情况下才有效。

  第八十九条:

  应国会至少十分之一议员的要求,国会才可邀请某高级人士来就特别重要的

  问题加以阐明。

  第九十条:

  (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国会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履行自己如在宪法中和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职责。

  国家表决通过国家预算、国家计划、向别人借贷、让国家贷款给他人、财政方面

  种种合同、税务的建立及修改或取消。

  国会核准行政帐目。

  国会通过关于普通罪赦免法。

  国会通过、认同或取消条约或国际公约。

  国会通过关于宣战法。 以上通过应在由国会全体绝大多数议员同意情况下进行。 国会依据国会全体

  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意见向政府投信任票。

  第九十一条:(新,民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议员和国会议员及有倡议立法的权利。

  人民代表有权建议修改法律的权利,然而若此修改是针对减少国家收入或增

  加人民负担的,则不可接受。 第九十二条:

  国会做出与维护柬埔寨王国独立、主权、领土完整相违背,并给国家政治独

  立或行政管理造成危害的所有表决,均被视作无效。宪法理事会是唯一一个有权

  做出否决的机关。

  第九十三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国会表决通过的及参议院审议结束的法律,应呈国王陛下御签颁布执行。在

  面向全国颁布20天之后,应在10天之内在王国首都金边率先付诸实施。

  倘若此法律紧急,那此法自宣布之日起应立即付诸实施。

  国王陛下御签颁布实施的法律,应记载在政务之中,并按以上规定的时间在

  全国宣传。

  第九十四条:

  国会要建立一些必要的委员会。 国会的筹备和运作将在国会内部指示中规定。

  第九十五条:

  在国会结束法定任期之前,在有国会议员逝世、离开或辞去议员资格情况发

  生的最少六个月内,应依据在国会内部指示中和选举法中规定的条件,选举替补

  成员。

  第九十六条: 人民代表有权向政府提出质问。此质问应以书面通过国会主席呈交。 涉及到一位部长或多位部长问题的答复,应由一位部长或多位部长做出。倘

  若问题涉及到政府一般政策,应亲自出面解答。部长或的答复,可以是

  口头上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以上答复,应在接到提案后在七天之内做出。 对于口头答复,国会主席可决定是否有辩论。如果是属于没有让辩论的答复

  ,那部长或问题答复就一次性结束。倘若允许让发问者、辩论者及有关部长

  或就被答复的问题交换意见,那此问题的辩论可以在不超过国会开会的时间

  内进行。

  国会规定一周留出一天的时间专门用于问题的解答。但无论无何,以上用于

  答复问题的会议不可能允许有任何类型的投票表决。

  第九十七条: 国会各委员会,可邀请部长来就与自己负责领域的问题做出说明。

  第九十八条: 国会可以依据国会全体三分之二成员的表决意见,以通过谴责动议书形式,

  (推翻)倒掉内阁成员或政府之职。

  谴责政府的动议书,应由有三十位以上人民代表向国会提出,国会才可以受

  理进行讨论。

  第八章 关于参议院/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九十九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履行如在宪法和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职责。 参议院

  成员最多人数相当于全体国会议员人数的一半。

  参议院成员有些是被任命的,有些是由公开投票选举出来的。参议员可以重

  新任命和选举。有权作为参议员后选人的人,是有选举权、年龄至少在40岁以上

  、且从出生就是柬埔寨国籍的柬埔寨两性公民。

  第一00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有两名成员是由国王任命的。 参议院有两名成员是由国会依据相对多数意见推荐的。

  至于参议院其他成员则是公开投票选举产生的。 第一0一条:(新,1999年3

  月修改) 参议院议员任命的程序、运作和参议院议员的投票选举,以及关于投票者、

  被选举者及投票中心的规定,应在某一法律中阐明。

  第一0二条:(新,19993月年修改) 参议院的法定任期为六年,上一届参议院在新一届参议院就职时逾期。 在有战争发生时,在不可进行投票选举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参议院可依据国

  王的建议宣布一次延长一年的法定任期。

  参议院法定任期的继续应由参议院全体三分之二成员的意见决定。

  在如上陈述的状态下,参议院应每天连续开会。倘若形势许可,参议院有权

  做出结束以上特殊状态的决定。

  倘若由于如有外国军队入侵占领国土等必要原因,参议院不能开会,那紧急

  状态宣布的有效期应自动延长。

  第一0三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议员的委任同其他公职的积极履行、同人民代表的职务、同宪法中阐

  明的其他单位成员的职务是相悖的。

  第一0四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议员拥有议会豁免权。

  任何参议院议员不能由于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发表言论而被指控、逮捕、阻

  止或拘留。参议院议员被指控、逮捕、阻止或拘留,只有在休会期间在得到参议

  院或参议院会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但在犯有具体刑事罪的情况下除外

  。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参议院会投诉。

  参议院会的决定应呈送给下次会议,以依据参议院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

  意见表决通过。

  在以上所有情况下,倘若参议院依据参议院全体四分之三成员意见示意否定

  的话,那对任何一位参议院成员的拘留、指控均应被停止。

  第一0五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有自我运作的财政预算。

  参议院议员应得到津贴。

  第一0六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在投票选举组成后应国王陛下召集,最迟要在60天内召开首次会议。

  参议院在开始自己的工作前,应宣告各个成员委任的有效性,应分别投票选举产

  生出参议院主席、副主席、参议院各委员会的成员,均应以全体参议员三分之二

  的票数通过方可有效。 全体参议院成员就职前应宣誓,其誓词见本宪法第七号附件(如附件六,略

  )。 第一0七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每年举行两次例会。 参议院主席率领参议院与会者接受参议院通过的所有法律和决议,确保参议

  院内部指示得到实施,安排参议院的对外关系。

  在参议院主席生病、或履行国家代元首、或担任摄政王、或出国执行使命有

  事不能履行其职的情况下,那参议院副主席应替代主持工作。

  在参议院主席或副主席辞职或逝世的情况下,那参议院应投票选举新的参议

  院主席或副主席。

  第一一一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开会应公开化。

  参议院可应参议院主席或至少十分之一参议议员、或国王、或或国会主

  席的要求而举行秘密会议。

  参议院会议只有在全体参议院议员十之七的法定人数与会的情况下才有效。

  被用于国会通过的并在宪法中规定的表决票数,同样适用于参议院

  第一一二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负责协调国会和政府之间的工作。

  第一一三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对国会先通过的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议,以及国会提出让审查的其他议案,参

  议院应在最迟一个月内审核并批示完毕。倘若是急案,审批的时间应缩短为一周

  。

  参议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批示或不批示,那国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将宣布付诸实

  施。

  倘若参议院请国会修改法律草案或建议,国会应立即拿回进行第二次斟酌。

  国会应对参议院让修改的法规文件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审核和修改。

  国会和参议院之间文件的相互传递,应在一个月内完结,此时间应缩短为10

  天。国家预算和财政的审决时间,如若紧急,应缩短为2天。

  倘若文件被国会留存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要求延长审议时间,用于国会和参

  议院原则性时间的增加应该一致。

  倘若参议院否决法律草案或视法律建议为无效,国会不能提前一个月第二次

  把文件收回进行审议。 其时间应缩短为15天;假如是对国家预算或财政的审议,

  若紧急,应仅为4天。

  如上述经审决过的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议,应宣告付诸实施。

  第一一四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参议院若有必要可成立其他委员会。参议院的组织和运作在参议院内部指示

  中有规定。这些内部指示,应由全体参议院成员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

  第一一五条:

  在有参议员逝世、离任或辞去参议员资格的情况下,在法定日期前至少六个

  月时间内,应依据参议院内部指示的条件和按照关于参议员任命和选举的法律,

  来进行任命或选举新的替代参议员。

  第九章 关于国会和参议院的联合代表大会/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一一六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会和参议院可联合起来召开代表大会,以解决国家的重

  要问题。

  第一一七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国家如有在本宪法第116条款中所列举的重要问题,以及本代表大会的组织和

  运作应在某法律中规定。

  第十章 关于王国政府/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一一八条:(新,1999年3月修改)

  柬埔寨王国内阁即是柬埔寨王国政府。

  内阁由一位领导,附以副、国务部长、部长及国务秘书为成员。

  第一一九条:(新,1999年3月修改)

  依据国会主席提议并得国会两位副主席认可,国王陛下从大选获胜党的人民

  代表中任命一位显要人物组成政府。被任命的此位显要人物,率领由人民代表或

  在国会中的代表党党员搭配成新王国政府的阁僚,向国会征求信任。国会投信任

  票后,国王陛下发出圣旨宣告新一届王国政府的成立。

  新内阁就职之前应举行宣誓仪式,其誓词请见本宪法第六附件。

  第一二0条:(新,即原宪法第101条款)

  王国政府成员的职责是同在商贸领域或在工业领域及在其他机关部门中任职

  是相悖的。

  第一二一条:(新,即原宪法第102条)

  王国政府所有成员应对王国政府所有政策共同对国会负责。王国政府每位阁

  僚应分别就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对、对国会负责。

  第一二二条:(新,原宪法第103条)

  政府所有成员不可仗着自己用书面或以口头做出的指示,为某人辩解,使之

  开脱罪责。

  第一二三条:

  内阁应每周开一次例会或审查研究会议。

  例会应由主持。可委托给副领导与会者开会研究。

  内阁全体与会者的发言纪要,应呈国王陛下御览。

  第一二四条:(新,即原宪法第105条)

  可以将权分担给副或政府其他成员。

  第一二五条:(新,即原宪法第106条)

  倘若一职永远闲置,那就应该依据宪法中阐明的条件重新组阁。假如是

  暂时的闲置,应委任一位代临时替代。

  第一二六条:(新,即原宪法第107条)

  政府中每位成员,应为自己在履行职务中所犯下的重罪或中等罪承受罪责。

  在此情况下,在履行自己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情况下,国会可决定上诉有

  关法庭。

  国会可就此事由国会依据国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以进行秘密投票的方式

  做出决议。

  第一二七条:(新,即原宪法第108条)

  内阁的组成和运作应在某法律中规定。

  第十一章 关于司法权/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一二八条:(新,即原宪法第109条)

  司法权是独立权。

  司法权确保人民的未来和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

  司法权涵盖对包括行政纠纷在内的所有纠纷案件的裁判权。

  此权力应交付给最高法庭,交付给各级审判厅。

  第一二九条:(新,即原宪法第110条)

  对提供正义案件的裁决,应依据现有法规和法律以柬埔寨人民的名义做出。

  只有法官才拥有对案件的裁决权。法官履行此责时,应严格秉公执法,凭着

  自己的良知竭尽全力。

  第一三0条:(新,即原宪法第111条)

  没有任何一个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能拥有司法权。

  第一三一条:(新,即原宪法第112条)

  只有检察院才拥有上诉权。

  第一十二条:(新,即原113条)

  国王陛下是司法权的独立担保人。法官最高理事会在此项工作中协助国王陛

  下。

  第一三三条:(新,即原宪法第114条)

  法官不可被撤职,但法官最高理事会可有权对犯有错误的法官决定给以处罚

  。

  第一三四条:(新,即原宪法第115条)

  法官最高理事会应依据组织法建立,确定其成员和任务。

  法官最高理事会置于国王陛下的领导下。国王陛下可任命陛下的一名代表去

  主持法官最高理事会。

  法官最高理事会可就法官和陪审厅的所有检察官的任命,征求国王陛下的圣

  旨。

  对法官或检察官(如何)施加纪律处分的会议,法官最高理事会应在最高法

  院院长或在陪伴最高法院检察官主持下召开,依据与该法官或检察官相关诉状而

  决定处分级别。

  第一三五条:(新,即原宪法第116条)

  法官或检察官理事会章程及司法机关的筹备,应在法律中分别规定。第一三

  六条:(新,即原宪法第117条,1999年3月修改)

  宪法理事会有责任确保宪法得到保护和尊重,有责任就宪法和得到国会通过

  而又经参议院审查过的法律进行解释。

  宪法理事会就牵扯到与投票选举国会议员及投票选举参议员而发生的纠纷事

  件,有权审查和做出决定。

  第一三七条:(即原宪法第118条)

  宪法理事会由九位委员组成,任期为九年。宪法理事会有三分之一的委员应

  每三年更换一次。宪法理事会有三位委员应由国王陛下任命,三位应由国会推荐

  ,而另外三位则由法官最高理事会任命。

  宪法理事会主席由宪法理事会委员选举产生。在两种意见相同时,主席的一

  票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三八条:(即原宪法第119条)

  宪法理事会委员应从在法律、行政、外交或经济方面具有大学以上文凭、且

  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士中挑选。

  一三九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宪法理事会委员的职务同参议院议员、国会议员、政府成员、在任的法官、

  在公职中的任职、政党的主席副主席、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是相悖的。

  一四0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国王、、国会主席、十分之一人民代表、参议院主席、四分之一参议院

  议员,可将被国会通过而尚未公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呈交给宪法理事会审查。

  国会内部指令、参议院内部指令、组建所有组织的法规,应在公布实施之前

  呈交宪法理事会审阅。

  以上国会内部指令、参议院内部指令合不合宪法,宪法理事会可在最迟30天

  内做出决定。

  第一四一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在某一法律被公布实施后,国王陛下、参议院主席、国会主席、、四分

  之一参议员、十分之一人民代表或法庭,可请求宪法理事会就其法律性进行审核

  。

  人民群众有权通过人民代表、或国会主席、或参议员、或参议院主席,就本

  条款上一段中所表述的法律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抗议)。

  第一四二条:(原宪法第123 条)

  宪法理事会宣布的不符合宪法中某条款的法规,不可宣布使用或付诸实施。

  宪法理事的宣布,是不可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一四三条:(新,即原宪法第124条)

  国王陛下对要求对宪法修改的建议,将征求宪法理事会的意见。

  第一四四条:(新,原宪法第125条)

  组织法将制定宪法理事会的筹备和运作。

  第十二章 关于行政管理/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一四五条:(新,原宪法第126条)

  柬埔寨王国的国土行政区分成省和市。

  省分为县,县分乡。

  市分为大区,大区分小区。

  第一四六条:(新,原宪法第127条)

  省、市、县、大区、乡、小区应依据在组织法阐明的条件加以管理。

  第十三章 关于国民大会/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一四七条:(新,即原宪法第128条)

  国民大会的召开应让人民群众直接了解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并将其要求

  呈国家政权解决。

  柬埔寨两性公民有权参加国民大会。

  第一四八条:(新,即原宪法第129条)

  国民大会应由每年召集一次,时间定在12月初。

  国民大会在国王陛下的主持下进行。

  第一四九条:(新,1999年3月修改)

  将国民大会通过的要求送呈参议院、国会和国家政权斟酌考虑。

  国民大会的筹备和运作应在法律中规定。

  第十四章 关于宪法修正或修改的权力/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一五0条:(新,即原宪法第131条)

  宪法是柬埔寨王国的最高法典。

  国家各机关的所有法律和决议,均应绝对符合宪法。

  第一五一条:(新,即原宪法第132条)

  宪法修正的倡议或宪法修改的倡议,是依据全体国会四分之一成员的提议,

  赋予国王陛下、、国会主席的权利。

  宪法的修正或修改,应由由国会依据全国会三分之二多数成员的意见通过一

  个关于宪法的法律文件进行 。

  第一五二条:(新,即原宪法第133条)

  宪法的修正或修改应禁止国家处在如本宪法第86条款中阐明的处于紧急状态

  的情况下进行。

  第一五三条:(新,即原宪法第134条)

  当触及到多党自由民主体系和君主立宪制度时,宪法的修正或修改不能进行 。

  第十五章 关于过度性法规/柬埔寨宪法 编辑

  第一五四条:(新,1999年3月修改)

  本宪法得到通过后,应由柬埔寨王国的国王陛下诏示付诸实施。

  第一五五条:(新,即原宪法第136条)

  本宪法付诸实施后,宪法议会应变为国会。

  国会内部指令在得到国会通过后,应付诸实施。

  在国会尚不能运作的情况下,倘若迫于国内形势需要,那宪法理事会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将参与履行王廷事务理事会的职责。

  第一五六条:(新,1999年3月修改)

  本宪法颁布实施后,应遵照在本宪法新第13条款和第14条款中所阐明的条件

  进行国王选举。

  第一五七条:(新,即原宪法第138条,并进行了修改)

  参议院第一法定任期为五年,在新参议院上任时,上届参议院应解散。 用于参议院第一届法定任期的:

  参议员总人数为60人,

  国王陛下任命参议院两名成员,及参议院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

  参议院其他成员,应由国王陛下依据参议院主席、国会主席建议,从在在国

  会中有席位的政党的成员中任命。

  国会、参议院联合举行的大会,应由联合主席主持。

  第一五八条:(新,即原宪法第139条)

  在柬埔寨所有保障人权自由、保障国有资产及符合国家利益的个人合法正当

  资产的法律及正式文件,应有继续执行的效力,直至有新的文件来改变或取消为

  止,但那些与宪法精神有相违背的法规应除外。

  本宪法1993年9月21日于金边被宪法理事会在第二次全会上通过。宪法理事会

  主席宋双签署。1993年9月21日。于金边。

  本宪法于1999年3月4日被第二届国会在一次特别会议上通过

  国会主席诺罗敦 . 拉那烈签署。1999年3月4日。于金边。

  柬埔寨宪法前言

  我们高棉人民曾高度文明、国富民强、疆土辽阔、繁荣昌盛、威镇四海,曾具有犹如宝石般灿烂辉煌的历史。然而在近两个多世纪的岁月中却陷入了难以言表的苦难深渊,经历过大浩劫、大衰退、大遗憾。

  人民终于觉醒了,万众一心,团结奋进,巩固民族统一,保护国土,捍卫珍贵的柬埔寨主权和美好的吴哥文明,将国家重建和平(之岛),依靠多党自由民主政体,保障人权,尊重法律,对国家命运及未来高度负责,以使国家走向发展、繁荣和永存。以这种坚强有力决心,我们特在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撰写如下座右铭


柬埔寨宪法全文

柬埔寨现行宪法系于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柬埔寨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柬埔寨宪法全文 第一章 关于主权/柬埔寨宪法 第一条: 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和多党、自由、民主制度的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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