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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法自考考试的试题和答案

时间: 俏霞20 分享

  现在很多的职工提升学历的方法都是通过自考,而近年考取公司法方向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备考的考生肯定是很需要2018的试题来练手的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法自考考试的试题和答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公司法自考考试的单选题

  1、《公司法》对下列各种出资形式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有最低要求的是

  (A )

  A.货币

  B.专利权

  C.机器设备

  D.土地使用权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B )万元

  A.100

  B.500

  C.1000

  D.2000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D )

  A.2人以上

  B.5人以上

  C.50人以下

  D.2人以上200人以下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为( A )人

  A.3-13

  B.5-19

  C.5-15

  D.7-21

  5、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为( B )人

  A.3-13

  B.5-19

  C.5-15

  D.7-21

  6、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 B )年

  A.5

  B.3

  C.6

  D.4

  7、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B )人

  A.3

  B.5

  C.7

  D.9

  8、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的机构是( A )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由( D )召集和主持

  A.董事会

  B.监事会

  C.人民法院

  D.出资最多的股东

  10、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理解,正确的是( D )

  A.注册资本小于发行资本

  B.注册资本在我国又称为名义资本

  C.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注册资本必定等于实缴资本

  D.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毕后,注册资本等于发行资本

  公司法自考考试的多选题

  1、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B )

  A.董事长

  B.经理

  C.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D.股东

  2、下列货币中,公司股东可以用作出资方式的是( ABCD )

  A.货币

  B.土地使用权

  C.商标权

  D.股权 E.个人信用

  3、下列哪些不属于股东的自益权( ABC )

  A.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B.质询权

  C.表决权

  D.股利请求权

  E.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 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将股票分为(AB )

  A.记名股票

  B.无记名股票

  C.额面股票

  D.无额面股

  5、股份有限公司中,下列哪些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的董事会( ABC )

  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1/3以上董事

  C.监事会

  D.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6、下列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 ABCD )

  A.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B.公司的经营范围

  C.公司的注册资本

  D.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7、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下列哪些出资总和应该不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ABCD )

  A.专利权

  B.商标权

  C.土地使用权

  D.机器设备

  公司法自考考试的简答题

  1、简述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简述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4、简述在股份公司中,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3)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6、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31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任职资格限制以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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