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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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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本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出国家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确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基本原则的依据。
 
  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安全生产法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使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始终围绕着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来进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安全第一,就是把实现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生产安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利益的驱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始终存在,招商引资,大力发展经济,而缺乏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草菅人命。事故的频发,生命的丧失,血淋淋的事实教育着人们:忽视安全生产付出的代价更大,会抵消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在生产经营领域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遏制事故的发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企业应安全投入在先,建立长效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隐患,并注重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注重安全生产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经常监督;社会也应普遍树立安全意识。
 
  3.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
 
  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生产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总代表,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任何社会力量都无法与国家力量相比拟,因此国家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国家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问题的复杂性,其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联系的密切性,使其仅依靠国家监督是不够的,国家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挥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违法者不仅受法律制裁,还受到社会的谴责,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局势的根本好转。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
 
  (1)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本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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