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工流产休假规定多长时间
对于上班族的女性,在怀孕期间以及分娩之后是有产假的,另外女职工要是人工流产规定也是有休假的,那湖南的流产假是多少天?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湖南人工流产休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湖南人工流产休假的规定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国家规定的流产休假时间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现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2011年1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人工流产后的注意事项
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人流术后应卧床休息2—3天,以后可下床活动,逐渐增加活动时间。再人流后半月内不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和下冷水劳动,避免受寒。注意增加营养,多吃些鱼类、肉类、蛋类、豆类制品等蛋白质丰富的食物和富含维生素的新鲜蔬菜,促进受损器官的早日修复。
2、保持外阴清洁,严禁同房。人流术后子宫口还没有完全闭合,子宫内膜也有一个修复的过程,再这段时间内,要特别注意保持外阴部的清洁卫生,所用的卫生巾用品和内裤要勤洗勤换,术后半月内不要坐浴,以免脏水进入阴道,引起感染。人流术后若过早同房,易造成急性子宫内膜炎、盆腔炎,还可继发不孕。因此,人流术后一月内严禁房事。
3、观察出血情况。人流术后阴道流血超过一周以上,甚至伴有下腹痛、发热、白带浑浊有臭味等异常情况,就应及时到医院复诊。
4、坚持做好避孕。人流术后卵巢和子宫功能逐渐恢复,卵巢按期排卵,如果不坚持做到避孕,很快又会怀孕。因此,人流术后,应及早选择可靠的避孕措施,必须坚持以避孕为主,不能把人流手术当作避孕节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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