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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整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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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整治公告

  环境卫生对我们的生活来说是很重要的,我们需要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相关部门会发出环境卫生的整治公告。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环境卫生整治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环境卫生整治公告范文篇一

  为进一步改善全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全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宜居乡镇,乡人民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及内容

  集镇:集中开展“四清三化”(清垃圾、清污水、清路障、清乱堆乱搭乱建,集镇净化、亮化、美化)行动,达到“六无六净”(无堆积物、无烟头果皮杂草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泼撒物及呕吐物人禽粪便、无白色垃圾等废弃物)。街道和辐射巷道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无积水及泥土裸露,无堆积物;街道两侧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等现象。排水渠畅通无堵塞。

  农村: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扫,重点清理“五堆”(石头堆、土堆、粪堆、柴草堆、垃圾堆);做到路面“四无四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染积水;保持路面净、沟眼净、树穴净、边角净。

  二、整治范围:在全乡5个行政村和各站所、乡政府所在地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以小街小巷为重点,以村容村貌、乡村公路沿线为延伸,广泛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2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找准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完成领导机构、保洁队伍的组建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突击整治(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2月28日)。彻底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做好带头模范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主要完成村落中各类垃圾、杂物、农作物废弃物的清除、清运工作;完成所有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的清扫、清理工作;完成建筑物料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清理、规范工作。各村各地突击整治清理的垃圾、杂物、废渣等原则上采取就地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全面保洁(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31日)。主要完成道路和公共设施保洁、卫生制度建立和上墙工作;完成卫生知识进户、庭院内外卫生、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

  (四)总结验收(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做好在全面工作的基础上,搞好美化、绿化、亮化工作;完善各类卫生队伍、卫生设施、卫生长效保洁制度建设。

  四、整治要求

  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点多面广,必须周密部署、深入宣传、群策群力,加大投入,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具体措施,各村“两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亲自抓落实,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所在地周边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加大整治力度。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做好带头模范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主要完成村落中各类垃圾、杂物、农作物废弃物的清除、清运工作;完成所有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的清扫、清理工作;完成建筑物料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清理、规范工作。各村各地突击整治清理的垃圾、杂物、废渣等原则上采取就地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综合整治是开端,长效管理是关键。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原则,按照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工作推进、建章立制的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和村规民约,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纪委负责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检查考核,对行动慢、力度小、成效不够明显的村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盘龙彝族乡人民政府

  年二月五日

  环境卫生整治公告范文篇二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

  20xx年为加强对各级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以洁净的卫生环境、优美的院容院貌,优质的医疗服务秩序,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树立卫生单位的卫生示范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乡镇卫生院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卫生院存在的脏乱差问题。现就卫生院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专管,强化卫生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组织、协调好广大干部职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搞好环境卫生治理,扎实有效改善卫生院院容院貌,为群众营造了一个优美、整洁、有序的就医环境。

  二、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本次综合整治重点是:卫生院院容院貌、院内环境美化、绿化和硬化状况,院内外环境卫生;办公室、门诊部、诊疗室和病房卫生保洁;医疗设施摆设整齐有序、医疗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医务人员着装和仪表、健康教育制度健全与否;厕所卫生等项目。

  三、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各市县卫生局要采取不定期抽查、卫生院日常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法,切实保证治理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县(区)乡镇卫生院开展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视、工作落实、成效突出的市县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力、行动缓慢,卫生环境整治不达标,脏、乱、差现象没有明显改观的单位进行批评。

  卫生院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贯彻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行动,也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将卫生院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环境卫生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日常管理水平。

  xxxx

  年月日

  环境卫生整治公告范文篇三

  为切实改善市城区环境卫生,创造清洁、优美的宜居环境,加快我市创卫工作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市直和北湖、苏仙两区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在市城区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本次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9月6日至9月30日,其中9月10日至11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范围是:郴江河、燕泉河、同心河、北湖公园、农贸市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广场、社区、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等地的环境卫生死角。

  三、整治内容

  1.对河道两岸坡地的垃圾、水面的漂浮物、淤泥进行清除,保持清洁。

  2.对各个市场周边违章占道经营的摊点进行清理和取缔。划行归市,完善环卫设施,清除卫生死角,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卫生。

  3.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卫生死角进行清除。

  4.按照“谁家卫生谁负责”原则和“门前三包”制度,全面整治社区、单位、小区环境卫生。

  5.对东风广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广场及周边干净、整洁、卫生。

  6.清除北湖公园污染源及水面污染物、漂浮物、油污等,保持卫生。

  请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共同创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xx市创建办

  年9月6日

  环境卫生整治公告范文篇四

  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当前我县在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实行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行为,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当场处50元罚款,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的,处200元罚款;乱贴小广告的,一律停机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二、严禁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规定。凡不履行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店外经营、作业,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揽工活动,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者赔偿损失,处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道设置踏步、户外宣传点等设施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拖离现场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违者依法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者依法暂扣运输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禁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上路,撒漏飞扬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七、严禁建设工地未按规定围挡作业,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严禁车辆出入工地污染道路,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

  八、严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个人责任。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严禁违规设置户外招牌,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十、严禁擅自砍伐树木、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违者赔偿损失,依法处5000元以下罚款。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赔偿损失,依法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凡阻碍、妨害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xx年8月28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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