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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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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最新消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中关于“根据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下面是小编就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整理的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已经发放到位

  01

  问:我市今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增加额什么时候能够落实到位?

  答:市社保中心将按照最新公布的调待方案抓紧落实,对满足条件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进行待遇补发,目前已经全部发放到位。

  02

  问:享受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答:只要是我市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共计540多人。

  03

  问:一至六级伤残津贴的增加额分别为多少?

  答: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额(299元)与各伤残等级相应百分比(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之积。即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一级270元、二级255元、三级240元、四级225元。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10元、六级180元。

  另外有设置伤残津贴的保底金额,分别为:一级2895元、二级2734元、三级2573元、四级2412元、五级2252元、六级1930元。

  04

  问: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为多少?

  答:2016年度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5)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299元)为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增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按299元的50%计发,为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级,按299元的40%计发,为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级,按299元的30%计发,为90元。

  05

  问: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分别调整为: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20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90元。以上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06

  问: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答:工伤定期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部门将定期自动划拨,无需另行申请。

  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最新消息

  一、2016上海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标准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二、2016上海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6上海工伤保险抚恤金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四、2016上海工伤保险退休养老金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6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五、实施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工伤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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