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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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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一、总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城中村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大类型。

  开展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开展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另行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0.3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上层次规划及《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1.0.4 专项规划编制区,是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和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的特点和改造需要划定的开展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区域。

  专项规划编制区应当包括全部由该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特区内以原行政村为单元,特区外以原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村民及受继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内的建成区域,并结合周边地块特点和规划路网结构,按照有利于整体开发制度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原则划定。在需要进行成片改造或对多个改造项目实施整体协调的地区,也可将多个城中村及相关邻接地块整体划定为一个规划编制区。

  1.0.5按照城中村的区位、规模、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差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为A、B两类,不同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内容和深度上各有侧重。

  A类:特区外规模较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法定图则深度为主。

  B类:特区内规模较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详细蓝图深度为主。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城中村,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管理需要,分别纳入A类或B类。

  对专项规划编制区内的保留整治区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时,应服从专项规划的统一安排。

  1.0.6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和规划方案的相关图示。

  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的文字,是对规定性要求的论证和解释。

  1.0.7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生效后,在规划编制区内进行城中村改造以及相关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该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编制或修订涉及该规划编制区的法定图则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的依据。

  1.0.8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客观总结,并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9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2 规划原则

  2.0.1 促进城中村与城市融合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以“建设国际化城市,统筹、协调、提升深圳市城市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总目标。通过城中村的改造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城市空间的完善,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必须处理好城中村与周边地区的相互关系,协调城中村改造与周边城市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同时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保证城中村与周边城市地区各项设施和用地的衔接,促进城中村地区与城市的全面融合。

  2.0.2 建设节约型社区,促进可持续发展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珍视城中村积累的巨大财富,针对不同的建筑状况采取不同的改造措施,在建设过程中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要求,积极利用各种措施和技术手段,努力建设生态协调的节约型社区,努力实现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的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

  2.0.3 体现公众共识,建设和谐社会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调查有关各方的改造意愿,广泛开展公众咨询,促进公众参与,争取将规划方案在有关各方之间达成广泛共识,以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避免在改造过程中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2.0.4 合理布局,建设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处理好规划编制区内各类用地之间的空间组织关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着重完善城中村地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拓展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为居民创造安全、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

  2.0.5 因地制宜,强化可操作性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深入了解现状特征和改造的市场条件,综合协调各方利益,根据各地区、各类型城中村的不同特点,多方论证规划方案的经济可行性与空间可行性,提出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改造方案。同时要处理好坚持刚性控制和保持弹性引导的关系,对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关键指标与控制原则要严格控制,也要为依据市场条件和有关各方意愿进行合理调整留有适当的弹性。

  3 编制内容与深度规定

  3.1 控制内容

  3.1.1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区可能包含拆除改造区和保留整治区两个部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控制内容是规划编制时必须研究和表达的基本内容,由针对规划编制区的整体以及其中的拆除改造区、保留整治区的规定共同构成。

  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有所区别。

  3.1.2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规划编制区整体的控制内容包括:

  A. 划定规划编制区;

  B. 改造目标;

  C. 功能定位;

  D. 改造模式;

  E. 改造策略分区及改造策略与建设管制规定;

  F. 用地功能布局;

  G. 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H. 配套设施的总体对策和布局;

  I. 道路交通的总体对策和道路网络构成;

  J. 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K. 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L. 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M. 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以上控制内容,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均应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

  3.1.3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拆除改造区的控制内容包括:

  A. 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B. 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C. 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D. 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E. 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以上控制内容,A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B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A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中,组团级容积率达到2.5以上的项目以及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地区的项目,其土地利用和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要达到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异地重建项目中,上述控制内容主要针对重建区域,并应参照A、B两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深度要求。

  3.1.4在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改造项目中,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保留整治区的控制内容包括:

  A. 整治目标;

  B. 整治范围和分区;

  C. 整治工作内容;

  D. 整治实施时序计划。

  以上控制内容,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均需表达。

  3.2 规划文本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

  3.2.1 总则

  说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编制区、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它事项。

  3.2.2 改造目标与功能定位

  确定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和规划编制区的功能定位。

  3.2.3 改造模式与策略

  A. 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整体拆建、局部拆建或异地重建;

  B. 城中村改造的策略:明确拆除改造区及保留整治区,并说明各类策略分区的改造策略和建设管制规定。

  3.2.4 土地利用

  确定规划编制区的用地功能布局。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确定拆除改造区内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和相容性规定、开发强度控制要求、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和户数等控制指标,并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街坊

  编号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性质

  (一类)用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备注土地利用相容性用地性质

  1 1-1R7住宅区道路3342.0 —

  1-2R22中高层住宅8583.62.135停车场 R8

  2 2-1R6配套设施4327.50.730托幼9班 —

  2-2R12低层公寓3259.00.830 现状公寓 S3

  2-3R21多层住宅8805.11.235 现状住宅 R22

  3 3-6R31商住混合10440.81.630 现状商住 R1

  注:本表根据《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表格修改而成,实际使用时,根据控制内容的深度规定和清楚表达的要求,可做进一步修改。

  3.2.5 城市设计

  确定规划编制区的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明确拆除改造区内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制定重点地段建筑与公共空间环境改善规划方案。

  3.2.6 配套设施

  确定规划编制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布局和管理规定,编制“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明确拆除改造区中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并同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表2(示例)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类别项目名称数量所在地块号

  总量规划增加现状保留规划

  教育设施幼儿园

  小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初中

  普通高中

  寄宿制高中

  医疗卫生设施医院

  门诊部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文娱设施文化站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文化娱乐中心

  青少年活动中心

  老年人活动站

  影剧院

  图书馆

  体育设施区级体育中心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社会福利设施敬老院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派出所

  社区警务室

  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站

  商业设施社区肉菜市场

  道路交通设施社会停车场

  加油加气站

  人行地下通道

  人行天桥

  公交场站

  给水排水设施城市给水、排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

  给水厂

  电力设施变电站

  电缆终端站

  邮政设施邮区中心局

  邮政支局

  电信设施电信传输枢纽局

  电信目标局

  电信端局

  宽带局址

  移动通信局址

  微波站

  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

  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天然气门站

  天然气调压站

  燃气抢险中心与管理设施

  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站

  垃圾转运站

  公共厕所

  防灾减灾设施消防站

  注:本表根据《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表格修改而成,实际使用时,根据控制内容的深度规定和清楚表达的要求,可做进一步修改。

  3.2.7 道路交通

  确定规划编制区内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对策和道路网络构成。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明确拆除改造区内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控制要求,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

  3.2.8保留整治区规定

  在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改造项目中,确定保留整治区的整治目标、范围、工作内容和实施计划。

  3.2.9 其它规定

  A. 分期实施计划;

  B.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

  C. 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定等。

  3.3 规划图纸

  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根据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其规划图纸的内容可以有所区别,或者将若干图纸合并表达,但应满足清楚说明规划编制区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当规划范围较大、总体规划图纸不能表达清楚规划要求时,应制作分图。

  3.3.1 区域位置图

  依据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标明规划编制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3.3.2 土地利用现状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各类用地的范围和代码、道路网络及断面现状、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现状等,并编制“现状用地汇总表”。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用地类别和配套设施的表达分别达到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相应要求。

  3.3.3 用地权属现状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现状用地的权属情况,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已出让的国有用地范围、已征已转未出让的国有用地范围、未征未转的集体土地范围等。

  3.3.4 建筑综合现状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建筑物的各种情况,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A. 建筑功能;

  B. 物业权属:集体股份公司物业、原村民私人物业、房地产物业、其他组织物业、其他私人物业;

  C. 建设年代,特别要区别1999年3月5日、2004年10月28日等重要时间点的前后;

  D. 合法与否。

  3.3.5 建设环境质量分析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建设环境质量的分级评价区划,必要时应附以相关图片和评语。其评价的依据一般应包括建筑物的质量、环境卫生状况、景观设计质量、道路质量、市政设施质量等。

  3.3.6 改造策略分区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根据规划编制区内的改造策略分区,明确拆除改造区及保留整治区,必要时可根据改造或整治工作的特点划分更细的分区。

  3.3.7 土地利用规划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各类用地的范围和代码,并编制“规划用地汇总表”。用地类别的表达必须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应将拆除改造区(含异地重建项目的重建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另行绘制。

  3.3.8 城市设计导引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应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另行绘制拆除改造区(含异地重建项目的重建区)的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图,以及重点地段建筑与公共空间环境改善方案示意图。

  3.3.9 建筑空间布局图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标绘拆除改造区内各类建筑的位置、功能、平面形式、层数,各类设施和绿地、广场、水体、市政走廊的位置和范围,人行、车行交通出入口,地面、地下停车场的位置、范围及出入口,以及对日照、消防、安全防护等间距和建筑退线的控制等,并标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3.10 地块划分编号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街坊和地块划分的界线及编号(与“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相对应)。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拆除改造区的地块划分尺度应分别达到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相关要求,并与用地类别的深度对应。

  3.3.11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各类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与“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相对应)。

  3.3.12 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的道路网络及各级道路的平面、断面、主要道路交叉点坐标和标高;禁止开口路段、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应将拆除改造区(含异地重建项目的重建区)的道路及竖向规划图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另行绘制。

  3.3.13 保留整治区规划图

  在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中,必须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保留整治区的各项整治工作的内容、位置和范围。

  3.3.14 各项市政工程规划图

  按照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防灾等各项市政工程的规划图纸。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应将拆除改造区(含异地重建项目的重建区)的各项市政工程规划图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另行绘制。

  根据各个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具体情况,在规划内容表达清晰的情况下,可以将多项市政工程的规划图纸酌情合并表达。

  3.3.15 分期实施规划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各项改造和建设工作(包括拆除改造区的拆除和开发建设、保留整治区的各项整治工作)的分期实施区划、范围和内容,并突出拆除改造工作和保留整治工作在实施时序上的关系。

  3.4规划研究报告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规划研究报告总体上应包括现状调查与分析、改造策略研究及规划方案说明三类内容,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4.1 前言

  说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改造项目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情况,专项规划的委托、编制、公众参与意见、审查和审批过程等。

  3.4.2 区位分析

  就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调查周边地区的主要功能,分析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潜力,说明规划编制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等。

  3.4.3 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

  说明规划编制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的主要特征:

  A. 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

  B. 人口规模和分布,户籍人口、外来人口的结构特征,居住密度;

  C. 依据有关政策和有关部门资料,原村民人口总量、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口及户数;

  D. 社会管理体系和组织状况;

  E. 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原村民的收入水平和来源构成;

  F. 地方文化、民俗特征等。

  3.4.4 用地和开发建设状况

  说明规划编制区的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及环境的状况:

  A. 土地利用: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编制“现状用地汇总表”;

  B. 用地权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已出让的国有用地、已征用未出让的国有用地、已转为国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未征未转的集体土地,编制“用地权属状况一览表”;

  C. 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各类功能建筑物的规模,编制“现状建筑功能汇总表”;建筑物的权属构成,包括集体股份公司物业、原村民私人物业、房地产开发物业、其他组织物业及其他私人物业等,编制“现状建筑权属汇总表”;建筑物的建设年代,并以1999年3月5日、2004年10月28日等重要时间点为界限,编制“现状建筑年代汇总表”;建筑物的合法性及违法建筑的处理情况;

  D. 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编制“现状配套设施一览表”,并分析主要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状况和需求;

  E. 道路交通:道路的等级体系、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并分析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状况和需求;

  F. 市政公用设施:各类市政工程的网络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和分布,并分析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状况和需求;

  G. 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城中村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3.4.5 规划意愿综述

  说明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各方面主体的规划意愿进行调查的情况,有关部门和群众对规划编制区的规划意见和建议:

  A. 涉及规划编制区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B.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划和改造意愿;

  C. 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造意愿;

  D. 对原村民开展社会调查,原村民的改造意愿;

  E. 组织公众参与,相关社会公众的规划意愿。

  3.4.6 主要结论

  综合评价规划编制区的主要特征,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发展的主要挑战,并对建设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分级。

  3.4.7 规划依据与原则

  列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上层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概述其中直接指导本规划编制的特别重要的内容。确定规划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3.4.8 改造目标

  研究确定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方向、改造目标和功能定位:

  A. 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相关主体的意愿、规划编制区的具体条件,研究确定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B. 研究确定协调城中村与周边城市关系,提高城中村建设环境质量的改造目标;

  C. 研究确定拆除改造区的主导功能和保留整治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3.4.9 改造模式与策略

  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与策略:

  A. 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相关主体的意愿、规划编制区的具体条件,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模式:整体拆建、局部拆建或异地重建;

  B. 依据改造模式,结合规划编制区内建筑物状况和建设环境质量的分析评价,划定拆除改造区和保留整治区,并说明各类策略分区的改造策略和建设管制规定。

  3.4.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和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条件,研究确定拆除改造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经济可行性评价:

  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拆除改造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各类建筑规模;

  B. 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条件:区位条件、房地产市场潜力、城市景观协调要求、道路交通承载力、配套设施承载力、生态环境承载力等;

  C. 经济可行性评价:项目成本(包括依据特定地区平均水平测算的市场开发成本、依据有关政策测算的拆建补偿安置成本以及必须统筹实施的综合整治成本等)、项目收益(考虑了优惠政策后的经济收益)、项目利润额和利润率、建议的财政调控措施等。

  3.4.11 改造项目的影响评价

  说明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各方面影响,必要时应做客观评价,并提出预防和消减负面影响的措施:

  A. 环境影响评价,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B. 道路交通影响评价,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的措施;

  C. 公共配套设施影响评价,解决公共设施问题的措施;

  D. 市政配套设施影响评价,解决市政设施问题的措施;

  E. 社会文化影响评价,消减负面影响的措施。

  3.4.12 对上层次规划的修正和调整建议

  根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说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对上层次规划的修正及相关的调整建议。

  3.4.13 用地布局

  研究确定规划编制区的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和规模:

  A. 影响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分析;

  B. 规划编制区和拆除改造区内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与方案说明;

  C. 拆除改造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其用地类别分别达到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D. 编制“规划用地汇总表”。

  3.4.14 地块控制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对规划编制区划分地块,并分别按照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研究确定拆除改造区内各地块的控制指标:

  A. 地块划分:根据用地权属和用地性质尽可能单一,有利于指导土地出让和开发的要求,并结合各种自然界线和人工界线进行划分;

  B. 各项控制指标的确定: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结合规划控制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并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C. 重点地块控制指标说明:对于规划容积率达到5.0以上的地块,以及对上层次规划或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已确定的控制指标作出调整的地块,必须专门解释规划调整或确定的理由。

  3.4.15 城市设计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规划编制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说明规划编制区的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景观体系,以及对各景观要素的具体控制目标和设计对策:

  A. 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对本规划编制区的控制要求;

  B. 规划编制区的景观资源、环境特征及空间关系;

  C. 规划编制区的城市空间组织,主要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控制元素,建筑高度分区建议;

  D.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分别按照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说明拆除改造区的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的要求,以及重点地段建筑与公共空间环境改善对策和方案。

  3.4.16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结合规划编制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现状、城中村居民的需求以及空间与经济的可行性,研究确定公共设施规划对策和各类公共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以及空间布局:

  A. 上层次规划中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对本规划编制区的控制要求;

  B. 规划编制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现状、问题和发展需求;

  C. 规划编制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管理规定;

  D.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说明拆除改造区中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

  E. 编制“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3.4.17 道路交通规划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道路交通的要求,结合规划编制区道路交通的现状和需求,研究确定道路交通的规划对策、道路网络构成以及各类道路交通设施的布局:

  A. 上层次规划中道路交通规划对本规划编制区的控制要求;

  B. 规划编制区内道路交通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发展需求;

  C. 规划编制区内道路交通的发展对策和内、外部交通组织;

  D. 规划编制区内道路网络构成和规划控制要求;

  E.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说明拆除改造区中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控制要求,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以及道路和竖向控制要求。

  3.4.18 保留整治区规划

  调查研究保留整治区的建筑空间、各类设施、环境状况及社会文化等特征,分析其主要问题和改造条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目标和分区,明确各项主要整治工作的内容、位置、范围和实施时序。

  3.4.19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市政公用设施的要求,结合规划编制区内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防灾等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需求,研究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对策和网络体系,研究提出雨洪利用的规划措施;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研究确定拆除改造区内各项市政工程的管网布局、控制要求及场站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3.4.20 实施措施

  针对改造项目可能形成的影响及规划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及相关建议:

  A. 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包括保留整治区各项工作内容的实施计划,突出拆除改造工作与保留整治工作在实施时序方面的关系;

  B. 改造项目的组织方式建议,比如以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独立改造、股份合作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标独立改造等;

  C. 为了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特别是在改造中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城中村整体环境改善的监督机制;

  D. 政府机构及公共财政参与、扶持和监管的相关建议;

  E. 对社区建设、文化保护及发展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4 成果形式规定

  4.0.1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成果的实物形式包括:

  A. 规划文本、规划研究报告及规划缩图:统一按A3幅面装订为一本,大于A3幅面的亦折叠为A3幅面大小装订;

  B. 规划图纸: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分别按照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比例绘制,图幅可采用A1、A0、A1加长、A0加长,同一项目的图纸比例应统一;

  C. 光盘:内容为上述规划文本、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纸的电子数据。规划文本和规划研究报告采用WORD格式(*.doc);规划图纸采用ACAD格式(*.dwg)。

  4.1 规划文本、规划研究报告及规划缩图

  4.1.1 封面

  注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项目名称、发布部门和批准日期。

  4.1.2 扉页

  有关部门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件。

  4.1.3 规划文本

  A. 文本内封;

  B. 文本目录;

  C. 文本正文。

  4.1.4 规划研究报告

  A. 研究报告内封;

  B. 研究报告目录;

  C. 研究报告正文。

  4.1.5 规划缩图

  A. 图纸内封;

  B. 图纸目录;

  C. 图纸。

  4.1.6 封三

  注明编制部门、编制部门资质证书号、主要编制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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