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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领导干部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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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小偏整理了2020领导干部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5篇,谢谢您的认真阅读。

领导干部民法典心得体会一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习近平总书记这篇民法典“讲义”,更是饱含人民情怀。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宣传,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法经》问世,到《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通过5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民法典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相关方如何担责……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社会关系在不断调整,调节社会关系的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法治层面推动痛点难点问题,这部镌刻人民权利的“宝典”,有力度、有温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共1260条,全文逾10万字,大到产权制度,小到婚姻家庭,无不为人民而书写。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民法典诞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也要始终到群众中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各级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通过专题讲座、普法进社区、普法赶大集、在线答题等多种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领导干部民法典心得体会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和国家先后多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没能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经过多年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不仅仅是达成几代法律人的夙愿,更是对人民的殷切期盼提交了一份圆满的答卷。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领导干部民法典心得体会三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领导干部民法典心得体会四

医疗险对社会基础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它主要有四大好处:

第一、就是就医直付。部分医疗险都有一张专属的医疗卡,治疗的费用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医院,这样就不需要牵涉家庭现有积蓄。

第二、地域范围比较广。高端医疗险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乃至全球保障等,当然保障地域越全面,价格也会相对比较高。

第三、医院选择更自由,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任何一个公立医院就医都是一样的报销比例和报销方式。

第四、保障更加全面。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只要条件允许,它是可以配置足够高的保额来全面保障自己的医疗问题。从保障的?度来说,也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从这个?度来说,医疗保险有他特别珍贵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举个例子去思考,那就是在夫妻关系当中,谁应该首先配置医疗险?

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配置医疗险的是劳动力输出较多的,主动收入较高的人。一般来说我们会发现夫妻双方当中丈夫扮演着外出工作,获得家庭主要财富的这样的一个职责,而妻子更多的时候扮演相夫教子,稳定后方的这么一个?色和职责。

从这个?度来说,首先是丈夫作为生产力主要输出的人员,应当配置属于自己的医疗保险。同时如果说家庭的条件比较好,还可以考虑丈夫和妻子都配置这样属于自己的医疗保险,为什么?

第一、因为我们发现如果丈夫创造财富,自己出现医疗问题,他通过自己的医疗保险可以充分覆盖自己的医疗险,同时还可以尽快的恢复自己的劳动力,重新走向工作岗位。反之,妻子如果患病,医疗费用的支出,也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损,所以妻子同样需要配置医疗保险。

第二、如果说妻子是全职在家,丈夫创造财富,妻子的安全感可能会逐渐下降,这时候妻子为丈夫买医疗险,也能增加妻子的安全感。

在这里再给大家做一个案例的补充,那就是我们每一个家庭都要为自己的孩子做好医疗保障计划。因为孩子来到这个人世,其实我们做父母的是不能选择孩子是否健康,孩子是否有疾病的。每一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的每一次疾病都牵挂着父母的心,所以夫妻的任何一方对子女要尽到抚养的义务,孩子在出生之后应当择机为孩子配置充分的医疗险。

这样的话一旦孩子出现医疗问题,重大疾病,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至于将自己辛辛苦苦创造的主动收入用于孩子的救治,从而导致家庭生活质量急剧下降,而能够是通过一份有效的医疗险,让孩子得到最好的最充分的救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选择。

领导干部民法典心得体会五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今天,也非常高兴能够给大家分享我这段时间学习民法典的心得,希望能帮助大家以法典的思维和视?去重新检视、审视自己的保单,从而做到补缺补漏,覆盖险。今天我们要谈的话题是医疗险和法典当中重要法条的关系。

  一、医疗险的基本概念

医疗保险它是起源于西欧的,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 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小范围抵御?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且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所以随着医疗险的发展,最后它形成了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以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这样的一个个人可以购买的医疗保险制度。所以从这个?度而言,医疗保险的基本性质是补偿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通过这段历史,大家一定要关注两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生产力。

因为医疗保险是产业队伍发展过程中是工人的医疗照顾的一种补充。所以,医疗保险是生产力因病患丧失的一种风险覆盖。

  第二个关键词是补偿。

医疗保险是对医疗费的一种补偿性的支出。所以从这个?度而言,我们发现事实上医疗险主要是在解决两个?险的覆盖,一个是人的?险覆盖,一个是金钱的?险覆盖,有了基本思考之后,我们来看看这次刚颁布的民法典当中有哪几条跟此性质有关。

二、民法典中关于医疗险的条文解读

首先我们关注到民法典当中有一个重要的条款——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 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面对夫妻风险的案例诊断当中,很多高净值客户和普通家庭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今天重点讲一讲和医疗险密切相关的就是第1063条当中的第二项:一方因身体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刚刚我们关注到医疗保险有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一种补偿性,所以补偿这个词在民法典当中的条款项当中也有充分明确的记载,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走入婚姻之后,其实都应当为自己去配置充足的医疗险, 一旦夫妻一方人体受到损害,所获得的医疗补偿属于一方财产。

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家庭生活当中遭遇疾病,遭遇医疗的问题,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天平倾斜呢?

第一、夫妻一方失去劳动力的风险。主动提供劳动力的一方,会因为丧失劳动力,使家庭的经济收入失去、中断乃至终止。其实,在大部分家庭中,丈夫往往是主要的劳动力,丧失劳动力风险的概率是比较大的。

第二、如果丈夫作为主动劳动力丧失了,妻子就不能再失去自己的主动劳动力,因为妻子不仅要获得主动收入补充家庭开销,同时他还需要去照顾在医疗期内的丈夫,这个时候整个家庭的天平就会被打破,反之亦然。所以从这个?度而言,一个人在婚内配置医疗险,它的本质是一 种爱的表现,我拿什么爱来对得起我的爱人,那就是我给我自己配置充分额度的医疗险。因为一旦我受到了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补偿是一方财产,我把我的补偿用于我的医疗费用,从而不给另一方添负担,这就是很好的一个场景。

那么在整个医疗险配置的过程当中,如果你配置一份医疗险,甚至是高端医疗保险,我们在任何保单填写都离不开一个义务,就是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民法典当中第1053条有这么一个条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

那么问题来了,在现实生活当中,两个人正在两情相悦的谈恋爱,一方怎么好意思去问另外一方,你有没有重大疾病呢?如有你有,我可以是不会和你结婚哦。

所以这个时候一份医疗险的出现就能够避免这种尴尬。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去配置医疗险一定要做如实告知。所以在恋爱当中,一方当事人拿出了属于自己的一份医疗保险,从另外一个层面已经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疾病,否则保险公司不会予以核保通过。所以,恋爱的双方相约去各配置一份医疗险,也许也是未来不错的场景。

其实在民法典中还有一个条文,跟我们的医疗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一般人很难觉察,那就是: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为什么跟医疗险有关呢?

这一条的本质夫妻一方必须要遵守的法律底线,就是不能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夫妻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配置医疗险本质,就是它不是隐藏财富的行为,这是夫妻任何一方对自己医疗补充保障性的一个安排,一旦一方出现疾病,出现医疗问题,他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就是一方财产。所以从这个?度来说,我们不需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给自己配足足够额度的医疗保险,这个点值得我们去关注。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当中和医疗险有关的有三个条文,1063条,1053条和1092条,希望大家能够充分重视这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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