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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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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篇一

  《小议法务会计的理论定位及职能 》

  一、法务会计理论定位

  综观法务会计的已有研究,以及法务会计发展史不难看出,法务会计与会计、审计有着最直接的理论连接。而从三者的产生来看,有着不可辩驳的先后次序。会计当先,审计次之,法务会计则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之后才得以出现,其背景特点是由于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出现了别于规模经济出现前的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混乱。之所以说社会化是由于其影响不再仅仅对微观主体个体,而是对整个社会公众。本文暂不讨论目前服务于微观组织的所谓“法务会计”,因为即便能称其为法务会计,那也是法务会计的的衍生服务。下面通过对会计、审计的产生内因及其先天职能探讨法务会计的理论定位。

  首先,会计是一种本源内生性需要;审计是一种程序性需要;而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结论性需要。简言之,会计的产生,尤其是现代会计的本源是对资源运用效率、效益的描述以及对资源管理者的初始内生性监督,这种监督是以会计语言表达的信息形式体现的;审计则是出于对会计资料真实、公允所做的一种合理鉴证,这种合理鉴证仅仅在于将会计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之前的一个程序性要求,正是其“合理鉴证”、“程序性”的特点决定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欠缺,现实中充斥的虚假陈述、公众对仅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敬而远之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而法务会计则完全是一种结论性需要。

  即就是说,理论上,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它同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会计的“严谨性”;和审计的“逻辑性”。理由就是法务会计的产生背景。对其产生背景稍加分析其实不难发现,法务会计正是当审计鉴证失去其公信力,出现社会经济规模化所伴生的社会化大混乱的前提下出现的。如果承认事物发展自然规律的话,完全可以肯定法务会计的出现正是一种顺应社会性“民意”发展自然规律的结论性需要。故此也有人认为,法务会计是对审计的审计。具体地说,法务会计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及分析,以报告的形式描述其发现的证据、提供法律程序方面的服务,包括在法庭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在每一步活动中,法务会计的立足点都存在与审计的差异,其工作比民间审计细致很多。这使得法务会计理论必须在传统审计理论的基础上有所深化。例如传统审计是建立在财务资料没有串通作假或舞弊的前提下的,而法务会计的立足点,则常常是建立在会计、审计存在舞弊前提下的一种结论性鉴证。

  然后,会计是一种初步监督;审计是一种再监督;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终极监督。会计的初步监督体现在它是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会计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获知;审计的二次监督表现为对会计行为的直接监督和对经营管理者的再监督。由此就内生性产生了两种委托主体下的审计行为——受托于经营管理者的内部审计和受托于资源所有者的民间外部审计。之所以认为内部审计是服务于经营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是基于对现代会计性质的归位认识,即现代会计本就是一种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直接监督。按照代理理论,会计的委托主体理应是资源所有者。

  故此就产生了基于经营管理者对会计资料客观性认识需要的内部审计以及基于资源所有者对会计资料客观性了解需求的外部民间审计。那么,法务会计则是一种当此类会计信息成为“公共产品”时的终极监督,所以这种监督具有对会计和审计的再监督性质,目标很明确,那就是使会计信息这一“公共产品”的客观性、公允性得到高度保证。而当这一系统健全之后,当今各界为之诟病的虚假会计信息泛滥问题也就引刃而解。

  二、法务会计主体理论定位

  通过以上对会计、审计、法务会计的的理论定位,我们不难获知目前缺位的正是作为对广大受众影响深远的终极监督主体——法务会计主体。而当务之急则是其主体的理论定位。即搞清楚法务会计主体问题,也就是由谁来担当法务会计工作?

  我们还需要回到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这一特点上来。前已述及,当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之后随之出现社会性混乱。这种混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公众化,社会公众据以做出各种经济决策的依据型会计信息的虚假泛滥,即社会经济规模化所伴生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具体表现为民间审计的混乱,即随着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多元化,基于最初单纯的外部民间审计的根本需要发生了微妙变化。

  少数所有者抑或代理人(即组成决策层的董事会)仅体现范围内部分利益意志,而为数众多的真正社会化所有者(投资者)利益完全虚化,而恰恰外部民间审计的委托者正是那少数拥有决策权的所有者或代理人。此时,该由谁维护正义;又由谁来担当扫清混乱的清道夫角色?显然不能,也不应该寄希望于个人抑或某一个民间组织个体。因为很显然,他们代表不了社会公众。

  正如前述,由于法务会计的产生完全是一种具有结论性需要的终极监督,换句话说,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这样就足以看出,担当法务会计工作主体的只能是能够代表或者体现公众利益的国家,或者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当国家以及其授权机构不足以行使法务会计职能时,另一个受托主体就应运而生——民间法务会计组织,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公平正义。

  结论:法务会计主体的理论定位只能是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或其作为委托主体下的其他受托组织。

  三、法务会计的职能界定

  在对法务会计从理论上做出合理认识以及对其主体做出合理定位之后,确定法务会计职能也就得以简化。

  (一)法务会计的专业查证职能。

  专业查证职能是指法务会计主体运用专业知识对客体进行严格查证,以获取对广大结论受众可靠地鉴证结论。由于法务会计同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会计的“严谨性”;和审计的“逻辑性”,要求其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特点。同时,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务会计不再是一种简单反应,而是运用专业技术开展的一种查证工作,从而使其结论受众免于因信息不对称而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法务会计的专业特点体现在法务会计人员应当掌握会计学、统计学、审计学、法学的知识,通过调查、访问、分析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证据,并最终以客观、真实、合乎逻辑事实的报告形式向特定主体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

  (二)法务会计的终极监督职能。

  终极监督是指其监督结论是直接服务于最终受众,具有高度的公信度。以区别于审计的中间程序性监督。已有观点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主要在于鉴证及法律服务(金彧昉,2004),其实,作为对法务会计的一般性传统观点,此认识并没有错,但其忽略的是对法务会计宏观理解。因为不管是鉴证或者法律服务,其最终都是一种监督,并且这种监督具有服务于最终受众的终极特点。

  (三)法务会计的服务职能。

  是指不管从法务会计的结论具有的服务于广大受众还是其主体的工作性质来看,法务会计工作皆属于服务工作。尽管其主体有国家作为直接主体和受托民间法务会计组织作为间接主体之别,但其开展的工作都是为厘清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混乱,形成具有终极监督特点的结论性报告而存在的,显然具有绝对的服务性特点,都是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法务会计的专业查证、终极监督、服务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专业查证的目的是为终极监督和服务而展开,是监督和服务基础;同时它还是终极监督的质量及服务质量的保证。而终极监督和服务反过来又决定了查证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篇二

  《 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论文 》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培养方案设计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

  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

  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

  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

  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

  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

  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

  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

  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

  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

  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

  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

  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发布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

  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

  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目前,各高校非常重视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软硬件条件都很好,学生在校内就可以享受各种实践资源。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形式多样,也很成熟,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法庭辩论赛、法律诊所等都有很好的实践效果,还有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定岗实习,效果都不错。

  会计学也一样,在校内可以进行课内和课外的网络版高度仿真的实验,还有开放式的社团实践俱乐部,如ERP沙盘比赛、模拟会计手工实验等,但是,要创建法务会计实验室谈何容易,没有合适的软件,只能靠自己开发研制,需要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有关的素材,再进行开发论证,先建立一套实验教程,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强化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将模拟实习与模拟法庭结合起来,每班开设若干个模拟法庭,为每班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开一个模拟法庭,由两名教师进行指导,力争使每个学生亲历模拟审判;在小组开设模拟法庭的基础上,从各组抽出人员组织模拟示范法庭。

  这一做法意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效性。尝试跨学科复合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满足学生“自主性学习、个性化培养、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分级分类教学,采取“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前两年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两年之后学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本学科专业。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准确把握人才成长的时代特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篇三

  《 探讨法务会计对企业的启示 》

  一、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概述

  (一)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内容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为完成当事人的委托,综合应用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技术手段,查明涉案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分析、审查所掌握的法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卷宗资料,以及进一步搜集、调查、取得补充资料的一整套专业技术方法。

  (二)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目标和原则运用法务会计技术方法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查明涉案业务的实际情况;二是分析、审查所掌握的法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卷宗材料;三是进一步搜集、调查、取证补充资料。由法务会计工作的任务、职能、性质、作用及本行业的执业特点所决定,法务会计工作的技术方法具备独特性、实用性、科学性、综合性四个特点"而法务会计在工作中也需遵守贯穿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运用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即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全面联系;深入实际;依法从业。

  (三)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种类法务会计工作的基本技术方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对纷繁复杂的法务会计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委托方提供的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卷宗资料等)进行审查、判断、分析和评价所应持有的进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在多年的法务会计实践中,概括起来应该有以下几种方法:系统分析法;抽样分析法;顺、逆分析法;资料分析法;计算分析法;指数对比分析法;资产计价法;食物勘察法;数据汇总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人员除了运用上述的基本技术方法以外,还必不可少的需要运用一些辅助方法,如座谈询问法、搜查法、鉴定法、专项审查法、实地观察法和判断推理法,以利于基本技术方法的顺利实施。

  二、法务会计技术方法在在企业中的应用

  (一)法务会计对企业管理弊端的作用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要迅速适应环境的变化,就需要及时调整本企业的管理策略使其适应企业所处的大环境"但是,不少企业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体制不健全"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系列管理方面的弊端很容易引发企业舞弊,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法务会计在治理舞弊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在法律诉讼中准确的认定舞弊者的法律责任,使舞弊者最终无利可图,并对其他企业产生震慑、警示作用,从而达到有效治理舞弊的目的"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管理者起到启示作用,让其发现管理弊端,从而改善管理模式,使企业健康发展。

  舞弊调查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确认舞弊是否真实发生;二是在确认舞弊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继续深入调查舞弊细节,搜集、整理会计证据,对其进行鉴定并发表专家意见"在诉讼支持方面,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的搜集与认定"例如,法务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舞弊进行调查,能够依靠其法律和会计方面的知识,有针对性的搜集、整理与舞弊相关的会计资料,作为法庭诉讼证据;另外,法务会计师能够利用自身既通晓会计知识,又熟悉法律规定的优势,做到融会贯通,在纠繁复杂的会计资料里找到能够真正有效的信息,作为指控舞弊的最有力证据"二是经济损失的计量"由于公司舞弊往往涉及复杂庞大的会计数据,而且现行的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多种计量方法,会计实物中运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会产生差距明显的结果"而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借助自己的专业优势,准确的确定损失范围,合理有效的解决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维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法庭服务并出具法务会计工作报告"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法庭服务主要体现为以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法务会计工作报告是法务工作的最终工作成果,能够最精炼、最直接的表达法务会计人员的最终鉴定意见,清晰易懂、一针见血地揭露公司舞弊,便于律师有效地提出指控,有助于法庭做出准确的法律责任认定"提高舞弊成本,真正对其他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二)实案分析法务会计技术方法在在企业中的应用

  以经济犯罪中法务会计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例具体分析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

  1.会计调查方面"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很多资料是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这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专业人员对该资料进行调查审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聘用的法务会计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调查。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跟踪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线索、保存和恢复数据、搜集当事人背景资料、调查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证据搜集工作,使整个诉讼过程顺利展开。

  2.经济损失的会计计量"在经济犯罪中不仅有经济问题也有法律问题,而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犯罪中的经济问题,为了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度量经济损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客观强化会计的支持主体,法务会计就是为了这一需要应运而生"它主要解决经济纠纷中损失范围和数量的界定问题以及度量经济纠纷中的股权、债务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等;另外,还要考察计算方法的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矩等"它运用专门的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提供诉讼支持"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保护客户利益;可以协助律师从会计角度分析当事人在利用会计信息过程中所存在的弱点,评估有利事实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并可预测胜诉后可能从被告处获得多少的经济补偿。

  三、完善我国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建议

  (一)总结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不足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有了法务会计这一新兴学科,但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了很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例如,虽然有很多的学者都发表自己的观点说法务会计与审计、司法会计是存在很多的差别的,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从工作方法本身看,还是没有体现出法务会计本身独特的工作方法,往往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还是在生搬硬套审计方面的技术方法,这就可以看出,在实物操作过程中我们还是没有运用到新的独属于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多多在实际的工作中探索和创新,尽快形成一套属于法务会计自身的工作技术方法,完善法务会计体系"要想使法务会计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形成一套自己的理论和实践体系是必要的,而法务会计技术方法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因素,因此,我们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使其改进和完善。

  (二)借鉴国外法务会计技术方法近年来,各类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大量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从业人员与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致使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对法务会计有着强烈的需求"美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经验及其成果对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应积极引进国外法务会计的研究成果,了解法务会计的最新动态,结合我国国情,及时总结经验,从中得出适合我国的技术方法,完善我国的法务会计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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