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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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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一种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
  法学学科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征都很强,要求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要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这就要求我们法学教育既要重视学生理论知识的系统讲授,又要着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对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技巧方面进行训练。但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关注系统理论知识的传授,较少考虑实际能力的培养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现实需要,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马上熟练投入实际工作。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一种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学教育方法——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所谓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指借鉴医学院学生学习实践技能的成功模式,由诊所指导老师全程指导学生对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接待、咨询、起诉、应诉等活动,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掌握实践技能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培养职业道德观念的法学教育方法。传统法学教育在教学目标上注重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教学方法上采取灌输式,内容上突出理论性,教学效果上追求单一答案,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在教学目标上注重学生对法律运用的技巧和实践能力,教学方法上采取互动式,内容上突出实践性,教学效果上引导学生发散思维寻找最佳可行方案。
  自2000年9月起,到2011年9月6日为止,国内有118所大学法学院系成为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实施了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1] 学生对参加该教学活动积极踊跃。我国诉讼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民事案件,在法学专业民法教学中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对学生今后顺利开展法律实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将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用于民法教学的方法和途径
  在民法教学中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可以在学生掌握民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培养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树立其法律执业道德观念,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塑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转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
  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是在民法教学汇总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中,法学教学活动是单纯的单向灌输活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没有独立的思考和实践接触机会,并且相关问题的答案是唯一的。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处于独立的地位,亲自接触案件,发现事实真相,搜寻证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而诊所指导教师仅仅处于协助者的地位,对相关问题的探讨也是双向的和平等的。当然,这种教育方式与传统的教学方式也是相辅相成的,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共同达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目标。
  (二)加强民事法律诊所课程体系的设置
  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地美国,由于是本科后教育,学生都是在拥有其他专业本科学位后,大部分还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后才继续攻读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学生都是在高中毕业后开始攻读法律专业学位。并且各个学校目前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上在前三年学生实践环节都较少,而在第四年才进行毕业实习,学生实践锻炼机会较少。但是民法诊所法律教育属于民法高级课程。其开展必须以必要基础知识的掌握为前提,这些基本知识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程序法、法律文书学等方面。[2] 因此,建议法学院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在前述课程学习完后的大学三年级下期开设。民法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同时应注意提高学分的设置,让学生在获得实践经验的同时又能赚取较高学分,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三)配备得力的诊所指导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
  将法律诊所教育方式引入民法教学必须开办民法法律诊所。除了配备相关的诊所管理人员外,最为关键的就是教师的配备。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对教师在科研和理论方面要求较高,忽略实践技能。但是基于法律诊所,特别是民法法律诊所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要求教师既有坚实的民法基本理论素养又要有较为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指导教师由于投入的工作量相较于一般理论课教师而言大得多,因此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另外,还可以适当扩大指导教师的范围,邀请校外的民事审判庭法官、社会律师,特别是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加盟,可以起到开阔视野,与相关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作用,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国家野生动植物协会相关自然资源研究中心就联合成立法律诊所。我校也与重庆三峡农民工维权中心联合成立法律诊所,可以互相取长补短,相得益彰,都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
  (四)民法诊所教学的指导教材和基本物质条件
  指导教材的选择和编写非常重要,其教材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会见、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谈判、调解、诉讼、法律文书写作等部分。每部分内容均应该包括简要概述、步骤、技巧、职业道德、项目实验、扩展阅读资料索引等方面。[3]
  民法诊所教育必须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一是必要的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见室、教室、档案室等。二是必要办公设备,如电话机、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饮水机等基本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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