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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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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系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系的毕业论文篇1

  论法院法律文化建设

  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就目前而言,法律文化不应该做特别狭义的定义,而应当有一个相对广义的或者说是多元的定义。 法院作为专业性审判机关,承担着实现司法终局性的职责。在法律文化定义莫衷一是的背景下,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实现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

  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直接或间接地弱化司法的终局性,消解法院在定纷止争和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作用。重树法院威信,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应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入手,着重分析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一)形式主义,把法律文化建设简单化为单纯的制度外化。

  将法院法院法律文化作为一项"不得不"的任务或者速成的政绩来做,如同重庆打黑时期的警察沙龙一般,印标语、做横幅、穿正装,这些固然能够迅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可是这些表象是不能肩负起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作用,而且架空了法律文化的内涵,使得法律文化流于形式,并失去文化所应具有的稳定性。

  (二)角色错位,混淆司法与执法的边界。

  为了追求结案率或配合当地"平安年"之类的行政目标,法院片面强调调解、强制调解或者人为地提高法院立案的门槛,置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于脑后,将自身角色定位为追求行政目标的工具,使得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问题积压,法院和法律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受损,法律信仰的逐渐失去社会根基。

  (三)审判中过分强化"民意"。

  网络和新闻媒体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同时对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案件经过舆论的关注,使得法院如履薄冰,一边是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一边是所谓的"民意",为迎合社会,不得不将社会效果作为与法律、事实并列考量的因素,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已包含了良好且理性的社会效果的事实,所以"社会效果"不可避免地沦为诘难法院的重要阵地,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此阵地对其围攻,影响、甚至绑架法院审判。

  (四)法院壁垒化。

  由于种种原因,诉诸法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解决,致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如湖南永州零陵的枪击法官事件。法院和法官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设置种种保卫措施,一层层的安检、审查,似乎是要将人民拒于千里之外,使得通过法院解决问题更显的遥不可及,法院被束之高阁,仅供瞻仰。

  2 追问上述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上述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回归到法律文化本身,需要对法律文化做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混淆概念,将法院文化等同于法院法律文化。

  法院文化是一个外延很广泛的概念,包括审判活动、法院办公场所和法庭设施,甚至法院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也可以装入"法院文化"的篮子。法院法律文化是以法院作为平台,不仅"生产"先进的、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文化,而且通过审判、普法等司法活动向社会"输出"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法院文化的提出是作为政策的回应,法院的主体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法院法律文化立足于法院本身,以法律文化建设为归宿,进一步强化法院的司法职能、明确法院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角色。

  (二)法院审判职能弱化。

  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法院作用于社会的主要媒介也是审判,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该围绕着审判展开,将法律文化建设的最新成果通过审判作用于社会。"角色错位"根源于对法院职能认识错误,社会稳定是法院以法为据、通过审判达至的结果,审判是对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对问题的回避。反观"和稀泥"式的调解与人为提高立案门槛的行为,采取的是回避问题的态度,在回避中,法院的职能和其他机关的职能趋同,法院的角色越来越模糊。

  (三)审判过程中过多引入法律与事实之外的因素。

  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不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致力于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建设,借以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重视法律权威。 在一次次的法律与舆论的较量中,舆论始终处于优势,并不是因为法院的审判本身经不起大众和时间的检验,而是舆论在有意无意地引导者大众,并且是在引导现代法治理念本就不够成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众。经过舆论的发酵,使法院在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汹涌的"民意"成为了社会衡量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尺,而法院也越来越重视所谓的社会效果而渐渐地主动迎合"民意",背离法律与法治精神。

  (四)法院壁垒化的产生与法院形式主义、角色错位和主动被围攻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前述三者使得社会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对承担提供司法服务职能的法院与法官的责难不可避免,法院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自我强化这种不被认可 ,"壁垒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的失望和法院自身主动的追求中形成。排斥律师参与案件或限制律师参与案件的范围,使得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控、辩对抗,法庭居中审理的诉讼结构受到破坏。

  3 对法院法律文化的再认识

  (一)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

  。法院法律文化需要突出法律性与制度性,法律是人们在对和平与安全的追求中产生的,时代的变化并没有影响法律作为追求理想应然的手段,许多罗马法中的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法律中的许多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时代的,与法律相伴生的法律文化本身也是超越时代的。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追求永恒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法院文化不应该只看到眼前而不顾及长远,没有永恒价值的指引,很难做到协调一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要求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注重效率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时效规定。法院在追求超然价值的过程中应当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向社会输出正义,法院存在的社会根基才能稳固,法院存在的意义才能显现。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超然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统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没有超然性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没有实践为基础的超然性是缥缈的。

  (二)法院法律文化的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院法律文化主体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即限于从事司法活动的相关人员,而不是所有与法院活动相关的人员。封闭性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职业专业性的原因,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要求践行法律文化的主体必须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眼光。法院司法人员从内部构建法院法律文化,律师则是通过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进行认知,从外部影响法院法律文化,律师权利的扩张或者受到应有的保护对法院法律文化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法院法律文化不能例外而由法院一家垄断,排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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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卢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命题,从此,法律权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 法律权威来源于人民意志,是从法律产生的角度而言,法律在运行中的权威是来自法律的稳定,稳定才能够为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提供指引,法律才能被认同。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

  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中,本质的问题是案件判决中是应该迎合社会大众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这本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和公众不成熟的法治意识的觉醒使这个"问题"成为问题。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文化,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进行正确的引导。法院法律文化与公众法律意识在法院的法律文化的引导中趋同,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价值追求,这个过程也是社会认同法院和法律的权威的过程。

  (四)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

  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与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分别是从公众的法律认同感与法律的实践权威的角度来说明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的。法院法律文化脱离人民,那是人民的法律认同感缺乏发生的基础;法院法律文化屈从舆论,法律的实践权威将被舆论的恣意所取代。所以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和法院法律文化排斥盲目的舆论和"民意"是不存在矛盾的,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亲民的文化,体现在从接待诉求、立案、到执行完毕的每个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启动上法院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若当事人不能简易地请求法院启动这些程序,那么法院的"壁垒化"将越来越严重,公众不会对仅存于庙堂之上,偶尔作用于民众生活的法律有认同感,这样的法律也不会产生实践的权威。

  4 建设法院法律文化的层次性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还包括外在行为与内在意识。将这项工程内的每个细节单列出来进行讨论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法院法律文化的内涵也是发展着的,所以笔者将采取层次划分的方法,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物质层次。对法院法律文化的物质载体保持理性,任何文化都离不开物质载体,法院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社会纠纷的增多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使得诉诸法院的问题越来越多,作为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的法庭、法袍、法院办公场所等扮演着名片的角色、上级考核时答卷的角色、甚至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角色,审判角色的空间被无形中压缩。

  不论时代怎么发展,法院审判职能是不变的,法庭、法袍、法院大楼等的建设最终也应是为了满足裁判的需要,不能本末倒置,法院的考核应以专业工作主要标准。对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保持理性的态度,认识到文化载体的意义最终是要由文化本身赋予。

  第二,体制机制层次。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引入"外部"制约,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的责任,但是并不是法院任意的决定的。法院的法律文化最终会通过法院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体现出来并作用于社会,当事人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成果的见证者,而律师则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过程的参与者。

  虽然,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者规定不尽相同,但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 法院法律文化需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仰和价值追求,律师通过参与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进行制约和监督,从有别于法院的角度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发声,从视角上满足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信仰与追求的一部分。对律师的排斥无形中消解着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需改变律师是法院权威的损害者的观念,将律师视为法院与法律权威的共同缔造者,律师与法院的对抗文化和机制应该成为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行为层次。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生活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是将法治精神转化为法院的行为,并对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供指引。法院法律文化的内容不仅包含物质载体和体制机制,还包括法律运用技术及法律运用技术背后的法律观念和思想。法律观念和思想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经验的浓缩,存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世界,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表现出来。

  价值观念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在现实中的实现,行为的合理与否需要价值观念提供判断标准。价值作用于生活需要通过行为的中介作用,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归宿是将合理的价值追求转换为现实的行为,从思想观念上接受法治理念、认同法治理念,并通过行为实现价值追求,最终对法治社会建设有所帮助。法院的行为需体现正义追求、程序价值、时效制度等法治理念,具体实现这些理念的是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人员,所以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要落实到法院相关人员的行为上,须做到切实转变理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通过自己的行为培养法治信仰。

  5 结语

  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的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必然也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法院法律文化不仅要体现法律文化的共性,更要立足法院自身,形成法院法律文化的特色。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首先需要对法院法律文化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祛除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错误,同时明确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其次,需要明确层次,文化的物质载体建设是必要的,但是物质载体并不是文化本身;体制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方向正确性;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只能塑造合理的文化,却不能塑造完美的社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成果应该转化为法院的行为,通过法院的行为向社会"输出"法治精神,引导公众的行为选择。

  当然,任何文化的建设都是一项综合的工程,离不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支持,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智力支持、更需要建设者打破成规的勇气和不怕失败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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