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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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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发展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利民惠民的社会政策。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论文篇一

  《 谈农村水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

  【摘要】涉及 农村 水电的概念与特征、优势;现状与 历史 、趋势;以及思路、举措和 法律 法规政策保障等 问题 。

  (一)什么叫农村水电?

  1.从定义上讲,农村水电是一个历史的、 发展 的概念。上个世纪50年代,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2.从定性上讲,农村水能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含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就是开发利用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现实、不 经济 、不 科学 的旧观念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倡导,建设 中国 特色农村电气化,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让电力普遍服务深入农村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直接惠及农业、农民。

  3.从定位上讲,农村水电是指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通过开发农村水能形成的中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主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当地水能资源贫乏,通过协议采取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过路(或绿色能源配额交易)向本地提供电力,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为农村水电。

  4.从到位上讲,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村农电气化,应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精干、工作到位。必须加强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水能”与“水电”,以及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等。

  1.“水能”与“水电”。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 内容 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2.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

  (1)地方性。农村水电主要由地方组织实施,是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解交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3)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代管、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的范畴。

  (4)双重性。农村水电既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又是电力 工业 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5)准市场竞争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是准市场竞争性工程。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或引导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陷入“泛市场化”。

  “准市场竞争性”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非市场竞争性”,而不是“无市场竞争性”,因此,不应把农村水电工程当做政府的“福利工程”来经管,而应在通过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 企业 的要求来经营。

  3.农村水电的超前性与外延性,以及实施联网的必然性。

  (1)超前性与外延性。电量是电能的集结,电力是单位时间内电能的集结密度。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电力,要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农村水电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创新、开拓,进取、发展。

  (2)实施联网的必然性。水能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一个行政单元来讲,电源的增长呈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一般呈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 规律 。以上突出反映了实施联网的必然性,要求农村水电走联网之路,实施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地区性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以及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实施边境地方小电网跨省联网,交换交易电能,优化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保障安全,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比较深厚的技术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农村水电巩固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 现代 企业制度,规范地实行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三)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

  我国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其中可供经济开发利用的农村水能资源1.55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到2005年底已开发4380万千瓦,占可开发量的28.2%。农村水能遍布全国各地,主要集中在长江上游、珠江上游和黄河中上游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这些地区地域大、人口少、负荷分散,不适宜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而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具有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特点。

  农村水能是现时期我国贫困山区农村集体和农民唯一易于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的农村稀有资源。开发农村水能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特别适合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开发。开发技术十分成熟,与开发小型煤炭等资源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技术、安全、节约、清洁、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我国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位分布与我国农村水能分布基本一致。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有占65%的385个县农村水能资源丰富,可开发量达5477万千瓦, 目前 开发率仅为15.5%。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是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解决无电缺电问题,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三农”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也是这些地区以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为载体,实行农村集体与农民入股办电,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

  (四)现状与历史、趋势。

  1.全国电力工业和农村水电等现状。

  (1)全国电力工业。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亿千瓦,其中水电1.17亿千瓦,占23.4%;年发电量2.4万亿千瓦时,其中水电0.4万亿千瓦时,占17%。我国发电装机、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有效缓解了能源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2006年全国将新增发电装机7200万千瓦(其中水电1000万千瓦),今年夏季最大电力缺口将低于1000万千瓦。

  据预测,我国到2010年最大电力负荷将达5.84亿千瓦,到2020年将达9.56亿千瓦;到2010年全社会的用电量将达3.64万亿千瓦时,到2020年将达5.64万亿千瓦时。

  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我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18亿千瓦,年均增长9.8%,其中水电1.64亿千瓦,抽蓄1762万千瓦,煤电5.90亿千瓦,核电1049万千瓦,气电2471万千瓦,新能源发电1050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全国将关停小火电2000万千瓦以上。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基本消除电网瓶颈,保证电力输送和分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确保电网经济可靠运行。

  (2)全国农村水电。到2005年底4万余座、发电装机容量438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的37.6%,年发电量1380亿千瓦时,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34.9%,占全国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4885万千瓦。)

  2005年电业总发电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水电为3100小时,农村水电为3150小时。表明农村水电有继续提高效率效能的较大空间。

  在整个电业总量中,水电装机比重为23.4%,水电发电量比重为17%。充分表明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3)我国开发利用风能、大阳能的潜力巨大。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储量32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10亿千瓦,可开发的发电装机容量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目前我国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76万千瓦。加拿大埃伏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内蒙古二连浩特市签约,拟投资12亿美元,在2008年前建成一个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亚洲最大风电场。 我国陆地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相当于8万亿千瓦时发电量,超过规划2020年发电量的1/3。目前,我国共建设了近800个太阳能光伏电站,总装机1.96万千瓦。

  2. 农村 水电的过去和将来。

  (1) 历史 表明:我国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国家,早在三四千年前就开始利用水力磨面、舂米、提水灌溉。利用水力发电,是上个世纪初从建设小水电开始的。1905年日本人在台北附近的新店溪支流上兴建了龟山水电站。我国自己兴建的第一座水电站,是位于云南昆明滇池出口--海口上的石龙坝水电站,于1910年动工,1912年建成发电,为清末官商合办,装机5台,容量480千瓦,后扩建为2920千瓦;新 中国 成立后,另安装了2×3000千瓦机组,并易名为昆明第四电厂。

  (2)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我国500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只有33处,发电装机容量3634千瓦。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离开江西中央苏区时,毛泽东曾握着一位当地老表的手说,等全国解放了,给你们一家家送来“小太阳”。1942年刘邓大军在河北涉县兴建了赤岸水电站;1947年在朱德的关怀下,平山县西柏坡村建设了装机250千瓦的勿勿水水电站。老区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前就见识了农村水电。

  (3)新中国成立以来57年的实践表明:农村水电的历史,是由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写成的,是由我国的 自然 地理环境和 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 经济 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改革的先行,是开放的先锋,是 科技 进步的实践者,是政策创新的体现者。

  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推动农村经济 发展 和社会进步的汇报后说,“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胡耀邦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一通百通”的事业,是能够“实现‘两江河水颂伟业,三山灯火照宏图’这个我们祖祖辈辈没有实现过的景象”的事业。钱正英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地方性强、群众性强,政策性强的事业。

  李鹏同志说,小水电必须要有自己的电网、供电区,没有自己的电网是发展不起来的,要坚持自建、自管、自营,促进小水电加快发展。朱镕基同志说,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 问题 ,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

  胡锦涛同志说,“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尤其要增加对农村水电等‘六小’工程的投入。要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 温家宝同志说,“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 现代 化的重要条件。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群众普遍称说:小水电大政策大产业大事业。事实证明,农村水电具有资源的长效性,市场的长效性,资产的长效性,促进与保障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的长效性。农村水电是媲美“三峡”并直接惠及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中国伟大工程,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

  (4)新课题新举措。近10年来,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和动力,对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 影响 而产生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由于水能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而带来的水能资源无序开发,以及其他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对此,在中央的关怀、水利部的引领和各方面的支持下,农村水电行业从上到下,坚韧不拔,知难而进,从困境中崛起,在崛起中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破突。

  从1997-2006年的这1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贯彻水利部党组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10年;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文件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 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10年;也是奋勇拼搏、探索追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10年。

  10年来,农村水电装机不断取得新突破,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实现新跨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开创新领域,农村集体和农民股份制办电开辟农民持续增收新途径,农村水电电网大规模改造,农村水电现代化积极推进,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不断加强,农村水电坚持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深入进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结成硕果,农村水电国际影响显著提高。

  新时期以来水利部连续下发3个文件,清查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各地积极响应和认真清查整顿治理,收到显著成效。中编办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水电局的行政职能;人事部重新将水电局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财政部将水电局工资纳入国家机关统发;水利部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重新制定了水电局的“三定”方案,规定了10项行政职能,新增了水能资源管理职能,充实了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同时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水利系统水电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和篮本。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 内容 ,扩大建设范围。水利部规划“十一五”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645万千瓦,到2010年达到6025万千瓦;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300个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大县,100个装机2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农村水电基地,40个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特大型农村水电基地,10个装机50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强省。我国农村水电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大规模发展,为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和动力,不断深入农村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农业农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面对新形势,当前尚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①农村水电点多、面广、分散,情况不一,要求不同,发展不平衡,面上工作做深做透难度大。

  ②总体开发程度底,用电水平低,综合效益失衡,行业管理水平、 企业 管理水平均亟待提高。

  ③对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的农村水电,国家扶持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带来不少问题。

  ④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虽经清查整治“四无”水电站,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侵占河道,过度开发,无证从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影响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

  ⑤开发农村水电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一些地方在开发与改制中尚存在侵占“三农”权益,损害地方和职工群众众权益等问题。

  ⑥通过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亟需 研究 确定的一项重大课题。

  ⑦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亟需在政府的主导下,国家电网企业尽快实施主辅分离、及早实施输配分开改革。

  面对新课题,我们要突出采取以下举措:

  ①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程办法。

  ②巩固完善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

  ③加快农村水电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征用、淹没搬迁、农村水电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群众、职工群众意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群众利益。

  ④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农村水电增收解困致富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的特殊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拉动非农就业,增加本地消费需求,带动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综合创建,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

  ⑤提高农村水电企业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

  ⑥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大力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 方法 、手段现代化,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⑦深化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⑧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保障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

  (五)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发展所制定的“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优惠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为实现农村水电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与正在审批的《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等,已为并进一步为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管理,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增收解困致富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建设管理、电站管理、电网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等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支撑和保障。

  就当前而言,我们要通过上下努力,力争做到:

  ①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②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

  ③支持农村水电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收取过网费。

  ④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⑤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相关补偿入股、投劳投料投资入股、信贷资金入股、国家补助入股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

  ⑥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应用 于农村水电建设。

  ⑦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小额贷款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⑧支持农村集体、农民使用未来农村水电股权权益、未来电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的还贷期,应延长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⑨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⑩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制度。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制度是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论文篇二

  《 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刍议 》

  摘 要:党的报告提出,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仅需要更新管理理念,实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手段的多样化,更需要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实现以法律手段作为保障,让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治;政策法规建设;非政府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144-02

  一、国外社会管理特点分析与评价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世界上各国都是高度重视的。美国社会管理的一个特点是,在许多其他国家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在美国却由非营利组织和私人提供。对此,美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法规,对于规范非营利组织并鼓励其从事社会管理活动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巴西十分重视引导发挥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巴西“争取道德运动”和其他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创造就业机会和安置无地农民。芬兰通过立法确保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公务员立法力度。芬兰《政府活动公开法》规定,政府记录必须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众有权获得任何政府文件。瑞典、丹麦等国设立了议会监督官,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并对民众与行政机关的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新加坡国会通过了经全民讨论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了“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五大共同价值观,得到了所有宗教和种族的认同,并把它提升为新加坡的国家意识。法国、德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动力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注意发挥国家职能,通过宏观调控制度、财产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等手段,对国民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基本做到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益、二次分配兼顾平等。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巴西非常重视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芬兰极为重视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瑞典、丹麦强调官民争议多重解决方式的运用;新加坡注重培植共同价值观以提高社会凝聚力;法国、德国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并结合宏观调控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这些对我国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尽快制定结社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并用相关政策制度鼓励其从事社会管理;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完善预算法律制度,加快出台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形成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现状

  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成法治国家,就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因为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健全、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得以有效展开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我国不断就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并制定方针政策作出工作部署,有力推进了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并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颁布有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社会管理法律、法规。

  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任务还是比较重的。无论是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还是新的社会管理方式的认可,都需要政策法规保障,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各地各自为政,应该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重视经济立法,而社会管理方面的社会立法相对滞后。虽然近期有了很快的发展,但是实际上离社会管理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距离。比如社团登记条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都是急需修改和完善的;还有,对于出现的一些社会焦点问题,比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及受教育等问题,也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当前还要完善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制等公共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信息网络管理、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立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三、我国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路径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社会管理措施得以迅速和有效实施的保证,它对于保障社会管理中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降低国家风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通过对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系统研究,探索建立有利于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社会现状,促进有关社会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的开展,明确政府、民间组织及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地位与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1.完善我国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是通过制定共同行为准则来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或不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是产生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危害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根源。要在各个领域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自律、互律、他律,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形成既要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又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要加快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等社会基础制度建设,对违反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要有相应的惩戒制度   2.加大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力度。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不是制定完毕就万事大吉,相反,在按照法定程序颁布前是要进行解释的,正式颁布后应当大力宣传,通过这种解释和宣传,社会管理政策法规才有可能解决其内部矛盾及与其他法律的冲突,才可以让执行者和民众明白其含义,从而可以顺畅地得到实施。国家法律之间产生的冲突、部门法规之间的相互“打架”、政策文件间出现的矛盾等现象,使得社会管理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由此,我们应加强对当前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研究,寻找其间的矛盾与冲突,推动相关立法及行政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策法规解释制度,并致力于构建协调统一、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3.加强对新生事物的政策法规建设。加强对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一些社会管理中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推动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出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又面临着社会转型,由于相应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城市及农村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不断曝光的“被精神病”、网络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严重困扰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由此,我们必须针对我国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的社会管理任务繁重的现实,顺应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科学决策,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为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提供切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以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并保障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增进社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改善非政府组织制度环境。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在西方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泄压阀。改革开放后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政策法规表现出强烈的控制性管理倾向,严重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生存与发展。特别是双重管理制度、非竞争性原则和限制分支原则使得NGO的注册登记极其之难,致使一些草根NGO选择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而成为“商户”或者干脆不登记而成为“黑户”。同时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到位、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欠缺等问题都极大制约着NGO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应以培育引导为指向促进非政府组织制度的改善,取消NGO的业务主管部门,将非政府组织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以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5.推动地方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不仅仅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建设,地方也需要根据各地具体问题及立法权限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依法调整社会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地方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地方立法、政策建议,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地方法规、规章,形成中央和地方相互补充、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将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J].法制资讯,2011,(8).

  [2] 刘小敏,左晓斯.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战略意义[N].光明日报,2011-5-9(11).

  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论文篇三

  《 浅议部门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协调 》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政府采购政策成为近来热议的话题。本文旨在研究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异同,并通过分析差别思考完善协调人民银行部门采购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部门采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一、政府采购和部门采购政策梳理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与诉讼的规定。

  2.行政法规。主要包括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3.部门规章。财政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2003年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04年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2009年又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政策

  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学和合理地利用资金、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加强采购行为的监督、防止腐败的需要。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人民银行部门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制度逐步得到完善,规模效益得到逐渐显现。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部门采购的相关制度规定,基本形成了具有人民银行特色的集中采购制度体系。主要包括2004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廉洁自律规定》,2007年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200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2010年对《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基本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采购政策一致性分析

  (一)制定目标、原则一致

  《政府采购法》目标: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标: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与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政策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经济效益。

  政府采购须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购买国货原则。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所遵循的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与政府采购高度一致,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效益原则,更加注重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

  (二)采购范围、资金来源一致

  《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采购范围比较明确,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是人民银行各级行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人民银行部门采购作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适用于政府采购,其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支机构进行授权。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规定为“财政性资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为“预算资金”,即为财政预算内资金,适用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限额尚无统一标准

  政府采购目前尚无统一的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授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再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授权,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仍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这种自由裁量,造成不同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各不相同。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范围逐步扩大,采购项目从2000年起步时的2项增加到目前的26项,采购金额由当年的不足2亿元增加到目前每年超过300亿元,资金节约率平均10%以上。《2011-2012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除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均与中央预算单位要求一致。

  (四)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一致

  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条件与政府采购一致。除此之外,在《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做出解释: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采购具有连续性并且较为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

  三、采购政策主要差异比较

  (一)采购实施机构(部门)尚不明确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详细规定采购实施机构(部门)的设置、隶属关系、人员配置和工作程序,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政府采购实施机构(部门)的设置方式、机构性质、运作方式和职能有着较大差异。

  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集中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的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行集中采购项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采购实施部门,总行没有统一的规定。以济南分行为例,会计财务部门负责辖区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科技、保卫、货币金银、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是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目前人民银行还有很多分支机构的集中采购工作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采购机构也设在会计财务部门,既负责监督管理,又承担具体的实务操作,出现财权与事权、管理与操作职能重叠现象,无法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给部门采购工作埋下风险隐患。

  (二)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差异较大

  政府采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人民银行部门采购规定:总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评审人员可适当吸收当地院校、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部门技术专家、单位内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但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经本单位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评审人员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与“单位内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相比,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部门采购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偏低,与政府采购要求差异较大。

  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采购人员大多是科技、后勤、发行等职能部门人员兼任,采购相关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对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也知之甚少,专业素质无法保障。尤其对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从市场调查、供应商审核、评标到货物的验收都有较大难度,采购效果大打折扣。

  (三)分散采购概念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未列入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分散采购。人民银行部门采购分散采购的概念是指,除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管辖行集中采购项目和另有规定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此可见,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所规定的分散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

  四、完善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活动的思考

  (一)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实施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适用的法律不明确;监督主体不统一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健全是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政策完善的基础。因此首先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遵循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与国际法要求相衔接的,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立法和司法上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逐步充实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统一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的外部监督体系。只有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健全,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才能进一步明确部门采购的管理监督制约以及供应商市场准入、采购投诉仲裁、信息发布与电子贸易等方面的规定,建立部门采购机构与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调一致、信息共享的机制,努力实现法规统一、程序完善、公开透明和交易公平的优化目标。

  (二)依照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结构合理的运作机制

  依照政府采购政策一是通过制度规定统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采购实施机构(部门)及部门职责,严格实行“管采分离”。根据分支机构各部门在采购中的分工,明确部门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工作程序规范化、议事规则制度化、权力运作公开化。二是针对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涉及商业贸易、谈判技巧、产业政策等诸多领域知识,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举办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业务培训班,提高采购人员、评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不断扩大部门采购的影响,形成全员关心支持部门采购工作的局面。三是加强绩效管理,从全局出发制定合理有效的采购绩效考核制度,对涉及采购项目各个环节的经办人提出明确要求,严格规范操作,消除采购部门短视行为,促进采购效率的提高。四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和组织实施每一项采购业务。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导向

  一是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人民银行部门采购积极贯彻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尽可能采购节能环保清单中的产品。2006年以来的部门采购总额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重达到71%。二是政府采购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实施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部门采购结合实际抓好政策落实,认真学习掌握政策要求,落实好评审优惠的政策措施,注意统计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信息。

  (四)大力发展批量集中采购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采购规模不断增大,采购领域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但是与总行相比仍然存在采购规模较小、甚至规模不足的问题,势必会削弱集中采购作用。目前正在开展的批量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大力发展。批量采购的实施,实现了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节约资金明显;减少了分支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的成本和人力,规避了自行采购中的违规风险;提高了集中采购的计划性、规范性和采购效率。但由于批量采购存在采购周期较长、售后服务有待进一步提高、沟通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就需要人民银行完善批量采购制度,合理安排批量采购启动及进度时间,畅通总行、分支机构和供应商沟通渠道。

  (五)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针对人民银行部门采购分散操作随意性强,行为不规范,无项目档案不签订合同等问题,一是采购事项有相应的预算批复和相应权限的事权审批,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审批。二是实行采购、验收、批准、使用等岗位的职责分离和职责牵制。三是该公开招标的不能通过“拆分”、“细化”项目而采取分散采购;该分散采购的,也要按照合规程序进行。四是有效履行验收手续以强化责任管理,按财务制度规定控制采购费用的支付,防止出现资金风险。

  (六)依照政府采购政策实现采购立体监督

  一是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体制,规范政府采购运作程序,注重采购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明确质疑、申诉程序和救济机制,保证各监督部门既能各司其职,又能密切配合。二是重视群众监督力量,开辟民主监督渠道,通过内部网络、采购简报等形式向群众公布采购信息,设立意见箱,公布受理单位及电话等,保证员工广泛参与,形成对采购活动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三是加快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开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网等信息资源搜集各类商品的供应商信息,对不良供应商做出标注,列入黑名单。

  【参考文献】

  [1]苏道俨,席鸿康,黄明锦.政府采购体系、过程、政策[M].广西民族出版社,2007.

  [2]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西方中央银行会计及内控制理论与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姚文胜.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P103-104.

  [4]段云波.省级设立部门集采机构可行吗[J].中国财经报,2010(4).

  [5]朱毅.部门集中采购更合适[J].政府采购信息报,2009(4).

  [6]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J].法商研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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