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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跆拳道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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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跆拳道协会由从事及参与跆拳道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广西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代表广西参加中国跆拳道组织的相关竞赛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西跆拳道协会简介。欢迎阅读!

  广西跆拳道协会简介

  本协会名称“广西跆拳道协会”,由从事及参与跆拳道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广西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代表广西参加中国跆拳道组织的相关竞赛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广西跆拳道爱好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工作积极分子,为发展跆拳道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发展我区的跆拳道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包括: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改善群众体育组织、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各市跆拳道协会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和合作。

  本协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所在地:南宁市

  广西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西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及参与跆拳道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广西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协会是代表广西参加中国跆拳道组织的相关竞赛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广西跆拳道爱好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工作积极分子,为发展跆拳道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发展我区的跆拳道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包括: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改善群众体育组织、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各市跆拳道协会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和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统筹促进广西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举办全区性跆拳道比赛和各类群众性跆拳道活动,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竞赛及活动;

  (三)研究、拟定广西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广西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广西跆拳道运动活动、比赛及日常事务,提出建议、审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加强与有关同行协会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相互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协会影响;

  (五)负责协调、组织广西跆拳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工作。负责广西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和跆拳道段位考段工作,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定和处理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选拔组织广西优秀运动员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广西、全国及国际性跆拳道比赛;

  (七)开展与跆拳道项目发展有关的活动;

  (八)研究广西跆拳道项目竞赛制度及竞赛有关事宜;

  (九)对广西各类跆拳道项目的培训活动、道场(馆)、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团体接纳广西辖区内各市体育局、县文体局、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道场(馆)、俱乐部等,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热心支持广西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关心、支持本团体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宣传本团体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本协会主持的各类竞赛、训练、培训和其它活动,做好其他工作;

  (七)上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四)给本团体名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团体的领导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三)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团体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并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主席。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主席、秘书长相同。本团体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团体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团体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团体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国正式比赛,中国跆协会委托本协会承办的比赛,由本协会直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区外协会或地区进行的跨地区性或全国性比赛,由其协会自行管理,但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未向广西跆拳道协会注册的协会、道馆(场)、俱乐部;未向广西体育局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能参加本协会举办的跆拳道比赛,会员之间的运动员转会必须按广西体育局规定办理转会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 年2 月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及解释权属广西跆拳道协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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