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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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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什么意思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相关案情

  裴小姐于2009年12月进入某禽蛋加工公司工作,月薪1500元。从2010年7月开始,公司以经营状况差为由,至2010年12月均拖欠员工工资,裴小姐每月仅领到600元工资。2011年元旦过后,裴小姐即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认为,是裴小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此不同意为裴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未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裴小姐为此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14条和即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第45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之一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为了杜绝因故意失业而获取失业保险金之弊端。为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原劳动部令第8号)第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32条第3项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案例中,裴小姐虽然是自己动议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规定,其主动提出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而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中断就业。这种情形,仍然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裴小姐完全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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