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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税收稽查管理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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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销售则属于征税范围,并对农产品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实行按13%的税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这一政策对促进农副产品购销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地域宽广的地区,农民又是散松的个体,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产品食品安全体系的不断构建,农产品收购环节税收征管工作值得重视。

  一、农副产品收购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主要漏洞

  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存在的主要漏洞。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主要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使用,这就难免不存在漏洞,如在开具数量上、价格上是否真实?有无跨地区使用?有无虚开代开现象?有无不直接向农民收购而开具发票的现象?有无填写,章戳不全等等,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都给税收执法留下了隐患。有的企业自行收购,将运费、包装费,甚至招待费挤入,虚抬价格、虚加数量、虚增成本,以多抵扣增值税,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多获取出口退税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2、对销售人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属自产产品无法界定。农产品生产方式仍然多是一家一户,户均产量较小,但在销售方面形成了由运销大户集中调运的销售方式。而这种集中调运,从形式上看已超出了自产自销的范畴,但实际上还是属于自产自销的一种方式。由于税务机关对收购企业收购的免税农产品是否确系销售人自产自销,目前尚无行之有效的界定方法,造成一些投机商贩利用税收政策漏洞偷逃国家税收。

  3、对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管理不规范。收购农产品的业户大多是从农民中产生出来的运销大户,经纪人,亦农亦商,加之运销交易无需发票凭证,故而征管依据不充分,也不易界定。按国家税务局规定,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反之一些经纪人直达此标准的应征收增值税,征收的管理方式目前一般多采用核征。由于核定定额受多种因素影响,定额不准确,造成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直接影响到农副产品的价格和销售,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影响刚刚成长的农民经纪人队伍。

  二、几点建议

  1、探索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农产品销售加工的税收管理,特别是要研究对自产自销销售人与运销商贩的区分界定、研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提高农产品自产自销、农民纪纪人、农村合作组织的增值税起征点,并提供税务免税发票。以降低流通过程中的无效成本,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2、严格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和稽查稽核。试行在农产品收购企业的预约和销售大户定期回访制度,形成一整套严密的控管措施,有效扼制虚开、代开现象等偷税逃税现象的发生。开具的发票,实行票控制度,管理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核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处理上要严查重罚。

  3、探索研究对农产品全国流通环节全面实施增值税的征收办法。要结合动植物的检疫、农副产品食品源头控制等,实行全国统一的农产品税收发票,以便于控制税源,为食品安全提供资料。

农产品税收稽查管理问题及对策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销售则属于征税范围,并对农产品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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