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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通事故获赔后是否仍享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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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2日,李某在某物资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途中发生车祸。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李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4。5万元。李某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1年3月,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要求公司对自己兑现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如果再支付其工伤待遇,李某就等于享受了两份补偿,有失公允。公司只同意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点评:   
某物资公司应当按照工伤待遇对李某予以补偿。理由如下:李某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私法范畴。而现在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不存在冲突。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只可适用一法,不可适用二法)没有禁止性规定,李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某公司只同意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补偿给李某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李某可为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后记:   
2011年4月5日,某仲裁委审理后作出仲裁,某物资公司应当对李某因公遭遇车祸致伤按照工伤待遇补偿。但李某因伤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医药费、误工赞等已经民事赔偿,在工伤待遇中应予以扣除。   
知识拓展:   
工伤待遇及确定   
职工发生工伤,首先是抢救治疗,保证生活。然后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再后是鉴定伤残等级,作为计发待遇的依据。   
其待遇项目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6)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的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7)需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8)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至16个月的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9)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经鉴定确认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10)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另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1)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12)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加发10%。发给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月工资收入。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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