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创业指南 > 职场 > 劳动法规 > 2017吉林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2)

2017吉林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2)

时间: 如英753 分享

2017吉林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一)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十五天;

  (二)第五十一条(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第五十一条(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无单位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十条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持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持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条持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扶助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后违法再生育的,由有关单位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待遇所得。

  夫妻因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第六十条第五十五条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违法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

  (一)出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职工(含开除或者解聘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怀孕生育的职工);

  (二)对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不执行的;

  (三)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

  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城镇居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村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 年 月日起施行。

  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延伸阅读

  2017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胎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法》只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对女职工生育可以歇产假的规定。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这个规定是对晚育的一种奖励,同时也是为了母婴的健康。只是一些企业在执行时往往打“折扣”。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8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看过“2017吉林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的人还看了:

55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