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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创业的政策及其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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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就业与创业是人们的热议,关于创业与就业有什么政策法规吗?看完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家关于创业的政策及其法律法规

  一、与创办企业相关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二、了解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

  创业者以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时,应了解政府对于进入特殊行业或者进行特种经营时所设定的有关条件,了解从事哪些行业或服务另有规定,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领取哪些特种经营资质证或许可证等证照,以便提前准备。

  例 如,创办生产型需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07-09)。又如,创办网络经营服务需要学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09-29)并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8号令),取得专项许可证,等等。

  三、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优惠政策

  了解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政策中提出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都正在抓紧实施。可以说,一个关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正在初步形成,突出体现在多种形势的扶持政策等方面。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

  2)《中共中央国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号,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10-11)。了解政策导向。

  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创业者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

  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一系列政策。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

  2.支持和鼓励新办企业、高技术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生产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主业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处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农村及城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实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 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国务院多举措为就业创业减负清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此前多项统计数据显示,一季度以来,劳动力市场表现疲软,新增就业压力加大。专家表示,此次税收优惠扩大、登记条件放宽、贷款额度调整等一系列扶持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形势下的就业压力。

  力促五项措施保就业创业

  会议认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今年就业压力加大的形势,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会议确定,一是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政策,由原定执行到今年底改为长期执行。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二是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等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

  三是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由10万元或不足10万元统一调为10万元,个人贷款比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并简化手续。

  四是采取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政策措施,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五是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多措并举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一季度城镇新增就业320万,调查失业率在5.1%左右,基本稳定。对此,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就业是个滞后指标,目前来讲就业形势比较稳定,再加上产业结构、人口结构的变化,就业比预期表现要好。但对此不能掉以轻心,随着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入,还是要关注就业压力持续上升的苗头,要未雨绸缪,加大托底线的改革力度。

  承压经济放缓企业处境艰难

  数据显示,一季度以来,中国劳动力市场表现疲软,吸引了更多劳动力的中小企业处境艰难,不足以吸收更多的新增劳动力,这对于年内经济前景也构成新的挑战。

  今年一季度,劳动力市场供需同比双降。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根据其对全国主要城市的监测,一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各类人员约525万人,进入市场的求职者约469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需求人数减少了91.9万人,下降了15.7%;求职人数减少了78.6万人,下降了15.1%。与上季度相比,本季度的需求人数增加了38.8万人,增长了8.5%;求职人数增加了46.3万人,增长了11.6%。

  此外,3月汇丰PMI初值为49.2%,环比大幅下跌,创出近期新低。招商证券认为,该数值低于市场预期,且显示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经营形势明显恶化。2015年虽然下调了经济增长目标,但就业目标仍与2014年持平,且2015年高校毕业生接近750万人,就业压力较大。因此,政策有必要进一步放松以稳定就业市场。

  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莫荣表示,新增就业压力增大,原因之一在于经济增速放缓对就业的影响在显现。就业走势与经济走势通常是一致的。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城镇新增就业规模此前虽持续增长,但同比增幅一直在缩小,从2010年的5.99%下降到2013年的3.48%,2014年较2013年仅增加了12万人,增幅不到1%,今年一季度则出现了减少。

  事实上,从2015年劳动力市场供给端情形来看,现阶段劳动力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2015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仍将处在年均1600万人的高位。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还将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从2015年劳动力市场需求端情形来看,尽管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但企稳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稳定现有岗位和进一步扩大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因此,供求缺口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关于今年的就业压力,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也表示,今年城镇新成长劳动力1500万人左右,其中高校毕业生749万,还有中专、技校和初中高中毕业以后不再继续升学的学生,以及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压力仍然非常巨大,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在这个背景下,做好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深意稳定增长优化结构

  多位专家认为,调整税收优惠范围、完善融资渠道、拓宽创业条件以及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这些措施形成了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将贯穿于“新常态”下优化就业结构和稳定经济增长之中。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可以有效解决新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优惠面,鼓励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我事先做了不少功课,税收因素是我办这个公司前考虑的重要内容。”2013年成立的上海市滔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施莹莹说:“每招收一个再就业员工,公司每年就可以减免税款4800元。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省下来的钱我可以再投入公司发展。”事实上,施莹莹的算盘也没打错,仅2014年一年,该公司就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70余万元,目前施莹莹打算扩大经营,计划再招100人。

  张斌表示,此次扶持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是对此前就业创业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形势下的就业压力。

  小微企业是安置新增就业人员的主要渠道,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专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使小微企业不断增加资本积累,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让更多人有信心选择创业,激发了大众创业热情。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过多次调整,今年2月25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20万元。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2013年8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起,起征点提高至3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成效正在凸显。结果显示,92.3%的人认为小微企业在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就业方面“作用很大”和“有一定作用。”例如,2014年山东省淄博市小型微利企业安置就业职工人数为110886人,同比增加16791人,增长15.14%。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认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定向激励政策对促进就业稳步增长功不可没。

  全国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予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以“问答”形式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您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政策,助力我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户每年9600元。

  2.减免税顺序及如何进行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答:根据财税〔2015〕18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5200元。

  5.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办理程序有所简化,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享受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后,多长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如果是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果实际经营期不到一年的,减免税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8.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进一步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该通知也取消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限制,从事酒吧等娱乐业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具体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扣减标准提高至96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4〕42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规定,将定额扣减标准提高至60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

  10.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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