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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职业安全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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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职业安全卫生法

  该法于 1970 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发布,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该法涉及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职业安全与卫生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职业安全卫生法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职业安全卫生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其他劳动法规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

  (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保护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由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组成,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包括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两类。职业安全是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卫生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职业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内容。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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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

  1.普遍的适用性

  审核规范适用于任何规模和类型的用人单位,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因此,审核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审核规范为一般原则,根据其自身情况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满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实际需要。

  2.很大的灵活性

  希望实施OSHMS的用人单位范围广泛,他们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不同,因此灵活性是OSHMS审核规范的必然特点。实施OSHMS的目的是帮助用人单位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审核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系统地进行要素管理和承诺兑现的方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建立OSHMS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承诺。

  3.实施的系统性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要求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其次,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全面的系统控制。

  4.未对用人单位提出绝对的绩效要求

  审核规范中要求用人单位在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事故预防与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其他要素中没有提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索绩效的绝对要求,不包含任何劳动条件、危害治理技术与水平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的技术水平和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水平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身状况确定,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却具有不同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用人单位,都可能满足审核规范的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实施OSHMS时,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OSHMS绩效的指标要求,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审核规范本身主要着重于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手段,并未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与方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审核规范建立OSHMS,并不意味着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以现状为绩效改进的基础,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所要求的持续改进机制来实现风险控制的完善,以求得最佳的安全健康管理效益。

  5.遵循自愿的原则

  不改变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OSHMS是用人单位进行安全健康系统化管理的一种工具,OSHMS审核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定并运用有效的管理机制,帮助用人单位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不是强制性标准。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OSHMS审核规范,是否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进行OSHMS认证都取决于用人单位自身的意愿,不能以行政或其他方式要求或迫使用人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也不应改变用人单位原有的法律责任。

  相反,用人单仕在实施审核规范时应以我国的国家、地方、行业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基础,从对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评价等环节来实现对其遵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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