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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五险一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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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五险一金流程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南京办理五险一金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南京办理五险一金流程如下

  一、录用流程

  1、原来的录用备案和合同鉴证流程,二合一,统一为“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2、外来人口需要办理《就业服务证》,具体流程和资料如下:

  ①、如果在南京是第一次参保,没有社保号,先去水西门211去办理个人档案登记,生成个人编号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可以去领个,复印有效)

  ④、一寸照片两张

  办理地点:到水西门一楼1号柜台办理就可以了,免费的。

  3、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新签合同资料:《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就业服务证、派遣证等)

  续签合同资料:《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表》、新老合同

  如果是调动,要带商调表、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来的劳动合同

  大海点评:

  劳动部门规范用工流程是个好事,不过,如果单位有大批量的进人和续签,其工作量必定大了很多,如果备案费用真的取消了就更好了。

  根据现在的情况,在办理劳动保障卡的过程中,单位虽然按规定尺寸进行采集,但是很少会被系统接受,最保险的是员工直接到现场采集。如果大批量的,真的要请社会保险中心人上门办理了,呵呵,还不如回到以前的照片扫描阶段呢,大家省事。

  二、参保流程

  现在,参加保险必须有个前提,就是提供《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也逼着用人单位严格按流程办事。

  备注:如果要修改个人基本信息档案,要去211室修改。

  大海点评;

  其实,即使在以前的流程下,我也是一直主张建议,先办理录用备案,合同鉴证,然后再去办理参保手续;不过,虽然流程也是这样设置的,但是在实行中,基本采用的是“宽进严出”的办法,参加保险,只要一张表格就可以了,也人为的让很多公司的具体办事人员省了这个流程。

  我认为这个流程是个好事,也会逼着我们做HR的严格按流程办事,也会让政府掌握了更为准确的就业率。

  三、退工手续

  1、先去办理终解备案,资料没有变化(本期劳动合同,决定书,终解备案失业审批表)。

  2、在办理完终解备案手续后,才能去办理社会保险暂时中止手续。(终解备案失业审批表和社会保险关系中止表)

  3、去失业审批柜台办理失业审批和档案转移手续。(终解备案失业审批表、员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在宁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9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参加原行业统筹在宁单位。

  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城镇职工和非城镇职工。

  第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正常生育、二胎生育、多胎生育、死胎、引产、流产,或者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

  第三条 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一般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帐到企业;产假工资由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给个人,由企业领取“领款通知单”交给职工,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直接领取。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失业职工,由本人直接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职工在怀孕期间调动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承担该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

  第四条 《办法》规定的产假时间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和《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号领)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另增加产假30天。

  (三)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第五条 《办法》所称产假期间工资即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时的本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算方法为: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月缴费工资基数*产假天数/30天

  第六条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为: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的,按本市(县)前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1日至12月31日生育的,按本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中除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性补助费外的其它有亲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按每例400元限额支付。超出限额401-12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0%;超出限额1201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80%。

  二、生育费(包括产假期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顺产医疗费用按1200元限额支付;助娩产医疗费用按1500元限额支付;剖宫产医疗费用按3000元限额支付;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按800元限额支付。每项费用超出限额在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20%;超出限额501-1000元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30%;超出限额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50%;

  三、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等按实支付。

  本条所称限额支付为限额以内按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按上述规定分段支付。

  第八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携带《结婚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用药明细单,填报相关表格。报销生育第二胎有关费用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生育二胎的文书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另需携带《就业登记证》及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符合《办法》第十第规定的支付对象暂定为:

  一、 配偶为农村户口;

  二、 配偶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城镇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在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手续时,所需携带的材料除第

  八条的规定外,还需携带《户口本》或《就业登记证》

  第十条 企业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补足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之前,经办机构不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扣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企业补发待遇,造成损害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赔偿。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无故延期支付或者少发生育保险待遇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如数补发应付待遇及利息,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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