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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时间: 林漫655 分享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那么保险合同有什么特征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是:

  1)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2)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1)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2)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3)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5)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6)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1)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

  延伸阅读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

  1、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

  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三、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表明它不承担任何义务‌,‌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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