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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流加盟代理合作协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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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物流加盟代理合作协议三: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

  1.1甲 方:青岛赛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部)

  1.2乙 方:

  第二条 青岛赛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部)

  2.1《加盟青岛赛弗物流网络协议书》系青岛赛弗物流网络营运全球快件网络操作规范的公约(简称S.F公约),本协议甲方为S.F品牌的拥有方;

  2.2任何要求加盟本公约者,均需签订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前,还需有加盟承诺书;

  2.3当加盟者收到《缔约认定通知书》时,加盟者即成为《S.F公约》的正式成员,即享受所有加盟者同等待遇;

  2.4《缔约认定通知书》到达之前,凡签订本协议书的加盟者,未能按照协议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或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第三条 合 同 主 题

  为维护《S.F公约》的纯洁性和S.F品牌及各附件的严肃性,不断扩大服务区域,保证全网正常运行。现根据S.F速递网络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公约,乙方亦同意本协议及各附件款项。乙方作为加盟者,应做到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规范服务速递业务,严格按《S.F公约》和《赛弗物流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并执行本协议各附件要求,即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四条 甲 方 责 任

  4.1乙方按甲方授权的期限一次性付清加盟前应缴费用后,甲方即S.F将营业区域划拨给乙方经营。

  4.2经营期限为200 年 月 日始,至200 年 月 日。经营权分为一次性买断或不买断两个标准。乙方若一次性买断经营,标准为3万元。

  4.3维护S.F商标尊严。做到对所有加盟着公平、公正、严格按公约和《网络管理章程》认真执行。

  4.4只要乙方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不违反《S.F公约》和网络所公布的各项管理规定的条款,甲方就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协议。

  4.5乙方应承担自己在市场速递业务中经营的风险,甲方只有配合协调、代理诉讼(仲裁)义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经济、民事、行政等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6甲方应负责解答乙方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各项工作想法或采纳其合理化建议。

  4.7甲方应负责协调、管理、指挥、检查、培训、奖罚、行风监督、协调理赔、查询等工作,尽加盟S.F速递网络管理责任。

  第五条 乙 方 责 任

  5.1乙方自愿加盟《S.F公约》并自觉遵守公约、网络管理章程及附件条款,服从甲方的协调和对个案的决定。

  5.2乙方应完全遵守国家有关物流、运输、外贸、海关、工商、税务、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乙方不得将S.F商标挪作其他用途。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5.3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速递业形势发展而出台的规定和通知等所有文件精神

  5.4乙方要自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业务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物流知识。乙方有义务按时交付各种费用和执行按时结算的责任。

  5.5乙方应保证运件包装合格,各种单据清晰、明了、并及时登记。

  5.6乙方承担按时派送、出车、接货、拖车和优质服务责任。

  5.7承担报告和汇报责任,同时接受加盟同仁的监督。

  5.8在S.F网络内能到达的块件,必须在本网络内运转。严禁转运其他网络。如使用S.F面单未在本网络内转运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即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总部的处罚。

  5.9乙方严禁交接承运法律所金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流质、腐蚀、白色粉末、油漆、易碎品、泄漏、污染、等其他影响安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处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事故责任全由自己承担。

  第六条: 违 约 责 任 :

  6.1若乙方违反本公约及协议各附件条款,参照(赛弗物流网络管理章程)等相关文件,承担违约责任。

  6.2乙方不得经营和派送其他非S.F品牌块件,如发现前例情况,每票罚款1000-5000元。罚款自总部通知到达后15天内,必须交付给甲方,除有约定外,双方还必须签订违约备忘录。

  6.3严禁乙方自发通知各种函件影响网络正常运作,以及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各种培训,违者按(例会制度)和(培训制度)规定标准处罚。签约后,乙方一年内连续三次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协议。

  6.4乙方保证交给甲方速递的快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包装及品质必须完好,因乙方的原因所发生内件短少、内装物质不佳、快件延误、部分损坏或丢失等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6.5乙方应与所有加盟方一样,在快件进仓或出仓时,均需立即做台帐登记,核对后进行数据上传。对货物发生疑问,应通过电话或传真查询,确认到出货站点,核对是否收到所有货物。否则,视为货已收齐。若有缺货现象,由出货方承担责任。若应答方无人值班应答,查询方就视为已转达。所有加盟方应统一购买S.F面单,面单每份0.5元计收。

  6.6乙方与各加盟公司相互之间受理快件,如遇到付款拒付、少付、运单地址不详、货物未到、货物未齐、件到付款改为预付、到付金额偏高、客户需要协商变更或者因错误包装、分拣错误、车辆事故、航空拉货、被偷盗、破损、重量与记录不符等,都将用传真相互确认为准,并记录发现时的详细情况。如有延误、自作主张不派送,或者不按客户指定的地点放置货物所造成损失的,由肇事人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肇事者公司负连带责任,先予赔付。

  6.7乙方若因服务质量被投诉,每次罚款50元。市区速递派送业务,须上午11点前送完。违者,即超过三十分钟,每票罚款20元;超过二小时,每票罚款50元;迟至次日上午派送的,每票罚款100元;迟至次日下午派送的,罚款200元;又隔日延迟派送的,罚款400元。凡因通联、延误派送引起损失有投诉记录的,每次加罚20元;未经确认程序先予退件的,以延误派送者处罚。

  6.8乙方与甲方争议,先由甲方网络经理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甲方总经理负责监督执行。S.F网络严禁扣件、压件、勒赎等违法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5000-10000元罚款,并向全网络通报批评。若乙方在一周内被三次投诉,甲方网络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整改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

  6.9凡发生丢件情况,丢件方须在五天内主动确认,并先将赔偿金划给受损方。延迟处理按《S.F网络管理章程》规定论处。主动积极配合和服从总部管理中心调解。

  6.10无保价快运件丢失,全网络一律按运送契约条款予以赔偿。局域网内的由自己经理协调处理;全国网先由当事双方经理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由总部管理中心网络经理复检决定,财务部落实追款到位。需要或者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1保价物流,属于高风险作业范畴。凡有保价的,须有专人专送。发货之前,须将面单传真给总部管理中心及目的地公司确认,并将收取保价费的40%打卡给派件公司。没有该程序的,视为无保价运递。如果程序合理,发生丢失事件,各方按揽件方赔偿60%,派送方赔偿40%比例赔偿保价金额。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2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因受理违禁品致航空货运、班车快件被污染的现象,先按每次罚款2000-5000元处理,并由责任人赔偿因此造成的至发货后再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6.13查询签收单的保存期为三个月。到第四个月,各站点将第一个月的全部签收单集中打包,发往青岛管理中心档案室继续保存三个月,查询时限为30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签收单的,按丢件处理,每票处罚人民币500元。凡发生丢件事故后瞒报十天者,或事后再复报的,即应视为自动放弃要求赔偿权利。

  第七条 结算标准

  7.1青岛地区的结算标准和方法,以及时间的规定,均按青岛地区的执行标准施行。如派送费、中转费、到付款、大宗货派送费等,按青岛地区附件规定执行。

  7.2到付款返还90%,带发票与不带发票同样结算。S.F网络均执行同一标准,青岛地区执行标准必须经总部审批。

  7.3空运中转一律以《内部价目表》公布价格实行现金结算,无款不中转(参照7.1),不能按压件或扣件处理。引起延误,由发货站点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先打预付款。

  7.4青岛地区各站点之间的大宗货物,派送费每票50千克以下(不含50千克),一律互免派送。青岛地区每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每公斤按0.30元计算征收派送费,结算方法和时间按青岛总部财务部规定为准。全网另有规定的除外。

  7.5加盟者入网后,在S.F网络内实行统一标准,即押金3000元、到付押金1000元、网络建设费每月200元、赛弗物流系统每月200元、站点预交3000元结算金,交付方式及时限,按《缔约认定通知书》规定执行。

  7.6如客户要求退件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件方承担。

  第八条 解约条件

  8.1任何一方都有依法解除协议的权利,并以书面通知送达为准,解约过渡期为七天整。过渡期结束后,延期查询期限为三十日。查询期内,双方应做好对帐和清帐工作。查询期的最后一天,如乙方没有违法、违约的行为,甲方应将乙方原交付的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甲方每迟延返还押金一日,应加付乙方五十元。

  8.2乙方在解约三十七日内,必须配合甲方网络查询。若发现乙方有一票不配合查询,视为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直接扣除。

  8.3退还给乙方的押金为不计息。退款时,乙方须将有签收结果的所有签收单,如数返还给甲方。少返还一张,即按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扣除。

  8.4乙方不配合甲方查询标准的,是指不按规定时限答复查询结果。亦包括有损于S.F品牌形象的任何行为和结果。

  8.5自《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和延期查询日,总计为37天。双方理清关系后,在乙方领款之日,须将所有手续和物料返还给甲方,不得以丢失或找不到为由。否则,每项按2000元标准赔偿(即S.F品牌标识协议书、印章、授权书,以及各类通知、文件、价目表、签收单等)。嗣后,甲方仍具有追偿权。

  第九条 其它

  9.1若加盟公司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由总部管理中心先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总部管理中心调解,要向发生纠纷的双方收取5%的调解费,其收取的调解费全部应用于网络开发之用。但通过司法或仲裁解决者除外。

  9.2为维护网络整体利益,凡被S.F系统内各加盟公司所除名者,一律不得再进入本网络内其它公司参加工作。一经发现,接受的公司将被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9.3乙方按时交纳各种费用,若有拖欠,须在第二天补齐。并通过S.F总部向网内各公司通报批评。

  9.4全网络查询答复时限为30分钟之内。如不能在30分钟内完整答复结果,须将实情回复给查询方。违者,每次罚款30元。如因此被投诉,亦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9.5局域网内上、下货时必须严格仔细检查。卸货时(唱票)制。遇有其它公司客户货物错卸,须在最早时间内,主动送往目的地公司。如因外包装上有两个

  始发到两个目的地错误标识,应由错发方承担责任。

  9.6各项赔偿和罚款一律由S.F总部复核认定,由财务部下发财务处罚决定书,如不服裁决,即由总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9.7本协议所列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各单据及所有出台的表格价,均以此币为标准收取。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9.8本协议经签字后,不得转让、转卖或交他人托管。一旦发现,甲方为维护S.F品牌和所有加盟公司的权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协议经乙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转让股权,须经甲方认同后方可继受协议。甲方应对乙方变换新人的情况和素质以及从业资历进行评估。对于不适应网络继续合作者,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但并不应因此视其为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违约行为。

  第十条 关于本协议

  10.1本协议经签字、盖章成立后,协议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存档备用。甲方还另要给予乙方授权《品牌使用授权证》一份,以及全部协议附件文本。

  10.2乙方不得将甲方管理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各项管理和发展等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其他企业。违者,亦追究法律责任。

  10.3乙方必须保证将当天押车记录交所辖地分拨中心。违者,甲方将不承担由其产生的一切责任,并保留其单方解约的权利。

  10.4乙方使用的面单、封套、总包条码等规定物料,必须是S.F有价发放的统一物料。其价格规定,请参见本协议有关规定或者咨询S.F总部物料销售专职人员。

  10.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前,双方已签定过的协议、协议、意向书(双方同意的不注明所签日期的文件),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本协议中,除权利义务外有关速递业的未尽事宜,仍应参照S.F总部新颁布的通知精神执行。

  10.6本协议与甲方S.F网络内颁发的各种相关文件,也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同时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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